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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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 大环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字第 11 号),设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 奖”)。第三条 环保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 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主要根据自愿原则, 由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筹集。 第四条 环保

2、科技奖面向全社会,凡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 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 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二、组织机构第六条 设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环 保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 管科技的领导担任。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聘请环保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 成当年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负责对当年环保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推荐或提名。奖励委员会下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3、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 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和中国环境 科学学会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解决环保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环保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评审委员要求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4、 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要求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或提名,并经 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 第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环保科技奖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项 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处 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十条 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 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

5、)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核安全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并 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三)为推动环境综合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决策 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核 安全审评、标准、监测、信息、环保科普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 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 ,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五)对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 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

6、能力的技术成果; (六)在华注册的国际组织或机构与中国的组织或机构合作开展环境保护 技术研究开发,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第十一条 环保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分为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 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两类。环保科技奖评审程序要实行固定化、规范化。原则上本年度的奖励工作要 在上一年度十二月底以前,由国家环保总局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六月底之 前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获奖项目公示,本年度年底之前由国家环保总局发 布获奖项目公告,并举行获奖项目的颁奖大会。第十二条 环保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 总和的5%,二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15%,三等奖获奖

7、数量不 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20%。一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 ,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和创新特色, 对推动环境管理改革和环保事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 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 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在我

8、国环境管理上有创新,对推动环境管 理现代化和领导科学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 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作用大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结合我国环境管理实际,具有前瞻性和 可行性,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与领导科学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 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四、奖励项目推荐及评审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 关部门、国家级工业总公司、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

9、等机构,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工程技术中心,以及经奖励委员会确认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法人单 位推荐或者由项目申报内容相关专业领域三位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联合签名推荐(以下简称“奖励项目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奖励项目推荐单位申 报环保科技奖项目。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或 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 上的科技成果,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10、(二)能作为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 践;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 (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第十五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该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 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 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六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已获国家 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推荐项目

11、。 第十七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规 定格式、内容填写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见附件)(以下简称 “推荐书”)。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 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 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其中一份为加盖推荐单位或组织印章的原件材料。有关技术资料(研究 或研制报告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人是指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 。具体包括: (一)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二)项目总体方

12、案的具体设计者; (三)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五)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九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 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 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环保科技奖的候选单位或候选人 。 第二十条 奖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荐项目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奖励工作 办公室。初审内容如下: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书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三)推荐

13、书的内容是否属实。第二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 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 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 (六)申报的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完成成果登记;(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

14、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国家认可的有 关社会奖励的项目可以申报环保科技奖;(八)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经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 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是列入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环保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的评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其结果提交 全体评审委员会议审议。 每一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在征得评审委员本人同意后,指定一名评 审委员为其主审人,一名或多名评审委员为其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依据各申报项目性质,分别按照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

15、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的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由全体参会 评审委员投票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时,须保证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委员参加会议,并参加投票表决。 (一)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环境技术创新程度 2、项目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主要环保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4、总体环保技术水平 5、已获经济效益及投入产出比 6、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7、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8、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9、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 10、对推动环保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观点、方法和理论的

16、创新性 2、工作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对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4、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 5、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程度 6、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 7、环境科研项目投入规模及其效益 8、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第二十四条 一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 票,二、三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 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参评项目环保科技奖候选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 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或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 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实行名额限制,具体限额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由奖励工作办 公室提出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环保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 ,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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