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礼道歉的哲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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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赔礼道歉的哲学分析摘要:文章从道德心理学的视角,就民事赔礼道歉的道德来源、话语内容和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就赔礼道歉对道歉者、接受者和社会的影响进行了探讨。认为,赔礼道歉的道德基础在于人的内疚感,最终源自人的良心;赔礼道歉的内容应该明确包括五项要素,即承认损害事实的发生,向受害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承认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表示悔恨,向受害人保证将来不再做出类似行为;认为赔礼道歉具有心理补偿、道德恢复、惩罚、教育、道德与法律权威之建构功能;认为在法律情境下,赔礼道歉存在道德局限,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最后指出,法律实践应该克服功利主义的道歉观。

2、关键词:赔礼道歉良心道德社会功能功利在当下中国的法律语境中,道歉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方面,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通过判决强制被告人赔礼道歉,我们也可称之为“强制性道歉”。那么,这种强制性道歉与一般道歉有什么不同,它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传递什么样的信息;它是否应该表达道歉者的真诚或者出自其内心的自愿,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定论。本文的任务是就民事赔礼道歉的道德来源、话语内容和构成要件作一分析,就赔礼道歉对道歉者、道歉接受者和社会的影响作一探讨,并对当下的相关法律实践进行反思。当然,如文章标题所暗示的,本文所采用的研究视角主要是哲学的,具体说,即对赔礼道歉进行道德心理学上的理解。一、赔礼道歉的道德来源2

3、行为不当者为什么向受害者道歉?道歉的道德来源何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认识赔礼道歉的本质,因为对民事赔礼道歉的认识不可能离开对一般道歉的理解,只有在把握一般道歉的道德来源的基础上,对赔礼道歉作正确的阐释才是可能的。笔者认为,道歉的道德来源在于人的内疚感,最终源自人的良心。什么是内疚?1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难观察到如下现象:如果社会上一个人的非正义行为给另一个人造成了伤害,受害人会对此产生愤恨(resentment),其他社会成员会对此产生义愤(indignation),侵害人会因此而产生负罪感(guilt)。彼得?斯特劳森(PeterStrawson)把这些道德情感称为反应性态度(rea

4、ctiveattitudes),他认为,反应性态度是由于人际交往而产生的某些道德情感。他指出:“如果这类态度不以某种形式存在的话,世界上就难以存在我们所理解的人际关系体系,或人类社会本身。 ”2事实上,要了解道歉的秉性,把握这三种反应性态度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正如斯特劳森所说:“只有通过研究这类态度,我们才能从我们所体验到的事实中悟出:当我们用道德语言谈论应得、责任、负罪感、谴责、正义时,我们究竟指的是什么。 ”3因此,欲说明道歉的正义性质,必须抓住其愤恨、义愤、负罪感等道德特征。人天生偏爱自己,所以动辄就会因为他人伤害了自己而感到愤恨;其他社会成员对伤害感到强烈的义愤;侵害人则对自己的过失

5、而感到由衷的内疚。在三种反应性态度中,负罪感是产生良心的直接动因。负罪感直接地与是否履行道德义务相联系,因为“当我们没有做道德原则要求做的事或做了道德原则不容许做的事时,我们通常便会对此感到有负罪感。 ”4因未尽义务而产生负罪感,是个人内在道德意识的自我反省,是洗礼与升华,也是对良心的召唤,这种被召唤而至的良心直接地影响个体的社会行为,表现为道歉。3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负罪感的产生有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违背了公认的道德规范,而且行为人是认同这种规范的。这个条件与良心(conscience)一词的词源是相契的,因为 conscience 意指“共知”(knowingtogether),是集体意识或

6、成员共同信奉的东西。斯坦因把这种良心称为日性良心(solarconscience),认为良心在日性方面的功能是迫使自我合于集体规范、理想和价值,违背日性良心所提倡和捍卫的准则,就会产生负罪感。5显然,一个对当下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不予认同的社会反叛者是不会因为自己的违规或违法行为而内疚的。二是行为人侵犯了受社会正义规范保护的利益。此处的利益已不再是纯粹的个人或团体私利,而是合理合法的利益。一般来说,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引发内疚感的一个条件。例如,一个违章停车者如果没有伤害到任何行人,那即使她违反了交通法规,她也不会感到内疚。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实际损害的发生,也可能引发内疚感。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7、,不一定对国家安全造成实际的损害,但犯罪人也可能会产生内疚感。三是行为人所伤害的人长期以来并没有伤害过行为人。当我们承诺遵守正义规范时,我们实际上在承诺保证不伤害他人的合理合法利益,而他人也同样向我们作出承诺。倘若我们违背了承诺而他人兑现了承诺,我们就会产生负罪感;倘若他人未能兑现其承诺而我们履行了义务,我们可以通过报复而伤害他人,但我们不会有负罪感。这同国家对一个杀人犯处以极刑而没有人因此内疚是一个道理。内疚与良心紧密相关。什么是良心?按照美国韦伯斯特大辞典的解释, “良心即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意图或品格在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识,以及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做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

8、感,这种责任感在人做了坏事时常能引起自己有罪或悔恨的感情。 ”6卢文格指出,除非一个人对自己的4行为负责,否则良心便没有意义,而且良心首先是一个反省的概念,其最基本的方面就是自我批评的情感成分,即内疚。7良心为一个人提供了一面镜子以判断自己行为的善或恶。一个人在接受良心的审视时,他最关心的不是自己的行为是否对别人有不良后果,而是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由上述可见,良心首先是自爱的表现,是一种带有自爱性质的道德。慈继伟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在对叔本华的恻隐之心理论进行辨析的基础上,他把良心分为以恻隐之心为基础的良心和纯粹的良心。所谓纯粹的良心就类似于前文所说的负罪感。如果我们因伤害他人而感到内疚,造

9、成内疚的原因不是别人受到了伤害,而是我们对这一伤害负有责任,我违背了“不能伤害他人”的道德原则,而对道德原则的尊重已成了我的自尊和自我的一部分,如果我违背了这些道德原则,我就无法尊重和接受我自己,我是在自己伤害自己。因此,我们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良心,而不是受伤害者的痛苦或损失。如果我们采取补救措施,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洗刷自己的良心,而不是为了减轻受害者的痛苦。虽然补救措施有可能在客观上减轻受害者的痛苦,但就主观意义来讲,它仅仅是一种自爱的行为。说到底,源于纯粹良心的负罪感是自向的关注而非他向的关注。而以恻隐之心为基础的良心则相当于悔恨(remorse),它包含对他人的关切,而这一关切不仅见于行为

10、主体对受害者的情感反应,即对他人痛苦的同情,也见于行为主体在采取补救措施时的动机,即解除他人的痛苦。8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悔恨如同负罪感,仍然是人对道德原则的尊重而不是人对他人的直接的尊重。换句话说,我们的悔恨来自我们对道德原则的重视,而不是直接来自恻隐之心,不是来自对他人的同情心。可见,道歉的心理基础是良心,具体讲是自向性的负罪感和他向性的悔恨情感。确切讲,道歉的基础既在于以恻隐之心为基础的良心也在于以自我为中心的良心(纯粹的良心)。5总之,良心不同于同情心,它是自爱,是以自向性为主的关怀,主要表现为负罪感和悔恨情感,而此两种情感皆来自对道德原则的尊重。9上述道德心理学的分析表明,道歉是道歉者

11、自爱的表现。社会学的研究也对此给予了证明。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早期,高夫曼从社会学的角度就道歉的社会动力作了很有影响的分析。10他认为道歉是一种补救性交换形式(remedialinterchange)。根据高夫曼的看法,当一个人已经或将要侵犯他人的利益或活动范围;或者他发现自己将要给别人留下不好的印象;或者以上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的时候,这个人可能要采取补救性行为,其目的是获得一种令自己满意的自我界定(definitionofhimself)。11这种令自己满意的自我界定就是自爱,是以自向性为主的关怀。对上述结论的最好的文学注释就是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罪与罚。12小说描述了一个贫困的大学生拉思科里涅

12、珂夫杀死一个女高利贷者及其妹妹以及最后自首的过程,其中所涉及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心罚”,即“良心的惩罚”。小说主人公在杀人后经历了一连串极其痛苦、反复盘诘的思想斗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他真正感到了一种远比刑罚还要厉害的惩罚-心罚。为此,他最后甚至感到需要刑事的惩罚,急迫地想寻求身体的痛苦以缓解心灵的痛苦。这正如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另一部小说卡拉马佐夫兄弟中借一位检察官之口所说:“遭到玷污的天性和犯罪的心灵会对自己进行报复,比任何人间的制裁都更为彻底!不但如此,法庭的制裁和人世间的刑罚甚至会减轻天性的惩罚,在那样的时刻,罪人的心甚至需要它们,以便把它从绝望中挽救出来,”。13正是在这种比刑罚还要厉害

13、千百倍的“心罚”中,良心彰显出巨大的力量;也正是因为良心的存在,一个有过于他人的人6才会产生负罪感而“心罚”自己,最终选择自首(道歉),并心甘情愿地接受刑罚。可见,拉思科里涅珂夫的自首不是来自对受害人的同情,也不是来自对刑罚的恐惧,而是源自良心的惩罚。法律是正义的化身,而良心乃是人们在从事非正义行为时感到自责或不安的能力,如果一个人违反了法律(正义)的要求,他就会感到良心不安。这种不安表明他良心发现,从而产生自我负罪感和对他人痛苦的悔恨,进而道歉,如小说中所描述的,这道歉表现为先是向他人倾诉,后来向上帝忏悔,最终向司法机关自首。二、赔礼道歉的话语内容民事赔礼道歉是一种话语责任,那么这种话语应该

14、包括哪些内容呢?就此问题而言,在法学领域就道歉所作的探讨很少,因此就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作一回顾是很有必要的。如高夫曼所说,道歉是一种补救性行为。但社会生活中的补救性行为有很多,基本的有四类,即否认(denials)、辩解(excuses)、正当说明(justifications)、道歉(apologies),那么道歉与其他补救性行为有什么区别呢?一般认为,否认表现为既不承认错误,也不承担责任;辩解表现为承认行为不当,但不承担责任;正当说明表现为承担责任,但认为行为并无不当;道歉则表现为既承认行为之不当,也接受责任。美国学者吉尔(Gill)在对四类补救性行为进行辨析的基础上,认为

15、一个完整的道歉应该包括五个要素:(1)承认事已发生;(2)承认事不妥当;(3)承认自己对行为负有责任;(4)表示后悔的态度和悔恨的情感;(5)表示类似行为将来不再发生。14显然, (1)、 (2)、 (3)项要素对一个道歉的成立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如前文所述,良心的关键在于责任观念,在于对正义规范的尊重。承认事已发生是道歉的前提。如7果一个行为不当者不承认侵害事实的发生,那他的道歉也就无从谈起。当然,行为不当者即使承认事已发生,但自己认为行为是正当的,他也不会道歉。例如,父亲为了教育孩子而打了孩子一把掌,如果他认为这样做没有什么错,那他就不会因为打了孩子而向孩子道歉。因此,承认事不妥当也是道歉的

16、一个必要条件。但承认事不妥当并不必然意味着承认者要承担责任。生活中有很多实例表明一个人承认错了但不一定承担责任。如,甲借用乙的自行车,用后放置到原处,把自行车钥匙还给乙,但随即自行车被盗。甲承认事已发生,也承认事不妥当,但他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可见, (1)、 (2)、 (3)三项只是道歉话语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那么,行为不当者表示要承担责任就是道歉话语吗?不是。比如说, “这件事是我做的,我有责任”这句话是一种“好汉做事好汉当”的无畏心理,并不是道歉。道歉不仅表达责任,还需要表达出后悔的态度和情感,比如, “我真不应该这样做事”,或者“如果没有这样做就好了”。这种后悔的态度对于道歉非常关键,因此,道歉话语的构成内容需要(4)项。至于悔恨情感,与同情心相似,但不同于同情心,它并不是对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和痛苦表示的同情,悔恨所关注的重心在于我的行为而非受害人的痛苦。比如“如果我的谈话打扰了你,我表示道歉”,这句话的意思是“我做了一件对不起你的事”,而不是“我做了一件对不起你的事”,重心在“你”而不是“我”。这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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