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与辨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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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与辨析题1 某县公安局对人称“破案神手”的侦察人员徐某近日的两次“出手”感到“反常”。 1998 年 1 月的一天上午 10 时,某县公安局管辖的居民李某到县公安局报称放在家中的现金 25 万元不翼而飞了,并怀疑是在其邻居赵某家做木匠的外地人王某偷的。刑侦人员徐某将王某传到公安局询问,王某矢口否认,并说了一些难听的话,徐某就认为其态度不老实,“出手”抽了王某一个耳光,王某更不服,徐某也变本加厉,拳打脚踢,还将其用手铐铐在暖气片上长达五小时之久。可就在当日晚,李某的妻子从娘家返回,称钱“全存银行了,就是没有来得及说一声”。王某于次日向县公安局提出要求赔偿。县公安局赔偿王某损失后,对徐某作

2、出记大过行政处分决定,并确定生效日期为 1998 年 5 月 3 日。徐某不服,认为处分太重,于 1998 年 5 月 10 日第二次“出手”,不过已不是打耳光,而是向县监察局递交了申诉状。试问:徐某能否提起申诉?理由何在?1答案要点可以申诉,但不应向监察局,而是公安局。 2某乡某村村民黄某于 199年 1 月 X 日骑车到镇上采办年货,回来较晚。大约 7 时许, 某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民警陈某从外面喝酒回来。因路上没灯,看不太清楚,黄某的车碰 了陈某一下,黄某赶紧下车,向陈某道歉。陈某不由分说,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在黄某 头上,致使黄某头上缝了 32 针。黄某出院后,要求派出所承担医疗费并给予

3、一定的损害赔 偿,遭到拒绝,黄某又要求某县公安局给予赔偿,也遭到拒绝。于是,黄某于 1997 年 3 月 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问:(1)某县公安局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义务?为什么?(2)黄某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得到维护? 2答案要点(1)某县公安局不承担行政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 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陈某用石头砸黄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与 其民警身份无关。纯粹是一种个人行为,所以某县公安局不应对该个人行为负责。 (2)黄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论述题。(本题

4、12 分)试用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的原理,说明改革的必然性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答案要点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相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以下新特点:(1)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它是与以往的一切私有制根本对立的,因而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内部自发地产生,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自觉地建立起来。(2)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人民内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它完全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自我调节不断得到解决,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3)社会

5、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相适应的一面是基本的、主要的,不适应的一面是非基本的、次要的,它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求得解决。社会主义改革,是指立足于中国国情,总结实践经验,根据社会生产力的现实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调整上层建筑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中,生产关系在某些环节、方面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在所有制方面还存在着两种公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还有不一致的地方。在生产地位和关系方面,还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甚至还有剥削现象,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矛盾。在分配和消费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

6、合理甚至是腐败现象。上层建筑在某些方面、环节同经济基础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上层建筑领域中旧社会的残余特别是意识形态的残余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相适应。上层建筑中不完善的部分同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后,上层建筑会产生新的不适应。如果不对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方面进行改革,如果不对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部分进行改革,就必然会窒息社会主义的内在活力与生机,就会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就会阻碍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所以,必须进行改革。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改革只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这是因为,改革不是改变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经济制度,不是否认社会主义

7、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而是要兴利除弊。12004 年 9 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每家交纳 500 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 50 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 40 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资金。甲村个体工商户王某到浙江余杭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同年 10 月 24 日,王某返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 10 日交纳 40 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王不服,认为这

8、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 11 月 27 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 40 元集资款的决定。问:(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2)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1)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

9、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没有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2)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10、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王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王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 40 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王某设定了义务,因而王某有权提起诉讼。故此,法院应当受理王某的起诉。2 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如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 150 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

11、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 1200 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 800 万元;(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将在当地建设银行一笔 300 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 万元。问:(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3)甲公司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之诉应如何处理?(4)工商银行的 1200 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简要说明理由。(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答:(1

12、)应由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应准备提交下列材料: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4)1200 万元中的 800 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 400 万元可申报债权。(5)能。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6)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3 论述题(共 10 分)论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及应遵循的原则。答: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型经济,但是,市场却不是万能的、天然和谐的。

13、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本身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1)市场功能的缺陷。企业的市场活动不可能把社会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由此产生的矛盾靠市场的作用无法自行解决。(2)市场竞争机制的缺陷。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但竞争会产生垄断。垄断会排斥竞争,阻碍技术进步,其后果是束缚市场功能的发挥,阻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3)市场在公共的收入分配方面的缺陷。市场的自发调节容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不利于社会公平,引发社会矛盾。(4)市场调节的缺陷。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而具有滞后性和盲目性,不利于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稳定增长。1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一起喝酒

14、,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船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盗得出口布料三捆,价值人民币 3000 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问:在本案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谁是胁从犯?并说明理由。1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

15、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船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盗得出口布料三捆,价值人民币 3000 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问:在本案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谁是胁从犯?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甲提议盗窃,并分派乙、丁进行犯罪预备,甲同乙、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甲又让乙找丙销赃,最后平分赃款。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

16、,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造意犯和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丙参加了犯罪的预谋,但仅表示同意,未参加盗窃,事后销赃是在乙的胁迫下,无奈实施的,参加了平分赃款。丙参与了事先通谋,事后销赃,应属共同犯罪,但丙销赃行为,是在乙胁迫下实施的,因此,他是胁从犯。 2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 1996 年 4 月 6 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 大代表侯某逮捕,同月 26 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 5 月 20 日县人民法院对侯某作 出一年管制的判决。侯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 7 月 2 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侯某无罪的终审判决。1998 年 5 月 10 日侯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 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 8000 元,并要求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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