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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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等 字样。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

2、)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编号:2101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代 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表内填写不 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单位

3、名称 住 所 电 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从业人员数 其中执业人员数 业务主管单位 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日期 宗 旨 业 务 范 围举 办 单 位 情 况 举 办 单 位 名 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 办 者 情 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 话 签 字单 位 领 导 成 员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职务及职称 政治面貌 电 话 内 设 机 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基 本 设 备 、 设 施开办资金数额 验 资 单 位 开 办 资 金 来 源 产 权 单 位 用 房 面 积 住 所 情 况 租(借)期限 单位负责人

4、签字: 年 月 日 受 理 意 见 承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审 核负责人: 年 月 日 批 准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登记证号 领证日期 领证人签字 发证人签字 备注 注:“领证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2104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职 务 技术职称 户口所在地 像 片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纟 本 人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本人意见: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

5、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 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担任 职务,根据章程代表民 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行使职权。 特此证明。盖 章年 月 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备 注 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 代表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017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内设机构名称 电 话 场 所 邮 编 职 能 设 立 理 由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意见 承办人:

6、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 批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2110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通 过 章 程 的 会 议 情 况 会议名称 时 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同意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说 明 的 主 要 问 题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受 理 意 见 承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批 准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

7、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 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 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 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 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 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 明: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 单位设立的

8、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 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 省(自治区、直 辖市) 市(区、 县)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 规、 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 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 额: 。 开 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

9、, 应分别载明 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 须具体明确,与业务 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 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 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 满, 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 325 人;理事任期 3 年或 4 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 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

10、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 、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 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 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 长不能行

11、使职权时,由理事 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 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 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 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 议的, 应当当场制 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 审阅、 签

12、名。理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 规 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 经 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 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 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 长、主任等) 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 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 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 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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