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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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大连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医师的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 日大连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辽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及其他相关规定,

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辖区内,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按级别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上半年注册的从当年计算,下半年注册的从下一年度计算。第六条 大连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

3、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主管其负责辖区内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核机构第七条 大连市卫生局委托下列机构作为考核机构并承担相应的考核任务:(一)在我局注册的 100张以上床位(20 张以上牙椅)的市直医院,各县(市)区第一人民医院或中心医院、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大连港医院、大连机车医院、大连辽渔医院和医师人数在 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二)委托大连市中心医院承担大连市血液中心、大连市急救中心、大连市体检中心、大连医科大学中日临床病理中心、大连渤海医院、大连星海医院、大连阳光医院、大连蓝天医院、大连长城医院、大连建国医院、大连九州医院、大连渤水

4、总公司医院等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三)委托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干2部疗养院、大连市老虎滩工人疗养院、沈阳铁路局大连疗养院、大连市干部疗养院、中国民用航空大连疗养院等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四)委托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沈阳军区大连疗养院付家庄医院、大连湾驻军利民医院、大连同泰医院、大连航天医院、大连蓝天软伤专科医院、大连北海医院、大连黄海医院、大连武警医院、大连北方老年病医院、大连何氏眼科医院以及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内眼科门诊部等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五)委托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承担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内在我局注册的西医类综合门诊部(包括中西医结合门

5、诊部)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六)委托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承担全市内传染病医疗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七)委托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承担大连国礼医院、大连国礼精神残疾人治疗中心及全市 100张床位以下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八)委托大连市友谊医院承担大连付家庄医院、大连西岗医院、大连煤矿医院、大连船舶康复医院、大连东华医院、大连牟氏医院、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医院、大连公安医院、大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大连劳动教养管理所医院等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九)委托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承担大连光谱美容医院、大连沙医生整形美容口腔专科医院、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内在我局注册的医疗美容门诊部及诊所医师的定期

6、考核工作;(十)委托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承担大连监狱医院、大连南关岭监狱医院、大连理工大学医院、大连海事大学医院、东北财经大学医院、中山区及西岗区内在我局注册的西医类综合门诊部(包括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十一)委托大连市中医医院承担大连赫连中医脑病医院、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内在我局注册的中医类门诊部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十二)委托大连市口腔医院承担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内在我局注册的 20张牙椅以下的口腔医院和口腔门诊部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十三)委托大连市皮肤病医院承担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内在我局注册的 100张床位以下的皮肤科专科医疗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十四)委托大连市儿童

7、医院承担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内在我局注册的 100张床位以下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十五)委托大连市结核病医院承担全市内结核病医疗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十六)委托大连市妇产医院承担全市内医师人数在 50人以下的妇幼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十七)委托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内医师人数在 50人以下的预防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十八)考核机构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临时指派的各类医疗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设有 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第八条 考核机构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

8、期考核工作,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第十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公布所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报市卫生局备案。3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一)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9、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二)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三)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第十二条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进行:(一)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

10、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第十三条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第四章 考核时间和考核程序第十四条 考核时间为每考核周期下一年度的 3-4月,提前考核时间为每月第二周,被考核医师应提前 30天向考核机构提出提前考核申请,并提交述职报告。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宜程序与一般程序。第十六条 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第十七条 在考核周期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师,执

11、行简宜程序考核:(一)具有 5年以上执业经历,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 12年以上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第十八条 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进行提前考核,执行简宜程序,考核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 一般程序为:(一)考核机构于业务水平测试日 60日前,通知需执行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机构通知本机构需接受考核的医师;(二)医师完成个人定期考核述职报告,并填写在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上;(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后,于业务水平测试日 30日前,将医师

12、定期考核表及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报考核机构;(四)考核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4(五)考核机构根据医师所在岗位,分别在相邻的两个考核周期内,完成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并将结果签署在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上;(六)考核机构完成对医师的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并将结果签署在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上;(七)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 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

13、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考核时仅评定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第二十条 在考核周期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在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罚期满后,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提前考核。第二十一条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并由本人填写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加盖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公章后,向考核机构提出提前考核申请。第五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结果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作为

14、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表彰;完成卫生支农、援外医疗、救灾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奖。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发生医疗事故。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第二十四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

15、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6、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5(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至 6个月,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医师到所在机构之外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到市级以上预防保健机构接受 3至 6个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 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机构。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将考核结果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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