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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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 站 首 页 | 今 日 中 国 | 中 国 概 况 | 法 律 法 规 | 公 文 公 报 | 政 务 互 动 | 政 府 建 设 | 工 作 动 态 | 人 事 任 免 | 新 闻 发 布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2 年 03 月 30 日 08 时 56 分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字体:大 中 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令第21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2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2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

2、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海 关 总 署 署 长 于广洲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海关负责民用爆

3、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第四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逐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严禁进出口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民用爆炸物品。第五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第六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报告及已填写相关内容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一式五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民

4、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进出口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译本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下同);(六)进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具备与进口量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满足行业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不低于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运输和储存标准的证明材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证明材料和产品使用说明(相关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七)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国的许可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本、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八)法律、

5、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验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将有关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明令淘汰的民用爆炸物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批准进

6、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单”和“一单一关”管理。第九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第十条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凭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第十一条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海关无法确定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由进出口企业将物品样品送交具有民用爆炸物品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海关依据有关鉴

7、定结论实施进出口管理。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受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六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企业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

8、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商请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十条硝酸铵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mail推荐发 送】【纠错】 Copyright2012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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