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引发南京首例巨额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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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前财产协议引发南京首例巨额财产纠纷案2002 年 8月,年轻漂亮的苏秀(化名)在一个同事母亲的热心推荐下,在她拿回来的一张婚姻登记中心的个人信息登记表上填写下了自己的个人情况,被一个叫吴亮(化名)的男人看中,二人均系再婚,均有一子女.交往中,苏秀感觉吴亮脾气太坏,能力也不是特别强,曾欲中断恋爱关系,在吴亮的坚持下,二人恢复关系.吴亮并亲自主动起草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双方对子女要一视同仁,双方婚前婚后全部财产在婚后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等等.因为苏秀其时并无多少财产,她开的广告公司也已注销.而吴亮有二套房屋

2、并有一虽刚刚起步但苏秀认为前景不错的注册资金 100万元的公司.苏秀见吴亮如此有诚意,便将协议打印成文,双方郑重签字.苏秀并于 2个月后嫁给了吴亮.婚后的苏秀与吴亮忙于公司的事务,起先还颇幸福.他们并又注册了一个注册资金 100万元的公司.可不久二人就常为家庭琐事及公司的管理而产生矛盾,吴亮并动手打苏秀.苏秀在忍无可忍情况下,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婚前协议分割二人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其时,离二人登记只有 2年.吴亮否认存在婚前协议,经鉴定,协议是其亲笔所签名.他又提出他是在苏秀的欺骗下才签下如此协议.他说苏秀当时告诉他开有二个广告公司,并提供人证证明苏秀在婚后还在以二个广告公司的名义做 文章来源:

3、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业务,也即婚后还在欺骗他.并且,他说苏秀在婚介所登记材料上写的是短婚,未育,并且隐瞒了她曾因涉嫌诈骗而被公安部门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事实,才使他被骗签下了婚前协议,他主张协议无效.苏秀一审未请律师,对吴亮所提供的人证等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来反驳,该案一审认定苏秀构成欺诈,婚前协议无效.苏秀现委托许英律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婚前财产协议的合法有效并依协议分割财产.此案颇具典型意义:1.苏秀是否构成欺诈,证据是否确凿?2.如果不构成欺诈,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判决苏秀按协议得到吴亮一半财产?此案

4、已引起一些媒体的关注.欢迎对此案有兴趣的朋友继续关注本案.婚房写谁名小夫妻犯难 律师:婚前立财产协议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不作为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 “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就是说,婚前房屋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婚后还是谁的个人财产。婚姻法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不作为共同财产,就是说,婚前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婚后就是谁的个人财产。许多年轻人为买不起房结不了婚而苦恼,但买得起房子准备结婚的年轻人也同样有苦恼:房子产权证上该写谁的名字?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花钱装修买家电房产证上却没名“父

5、母拿出 80万元付了首期,剩下的 20万元贷款由我来负担,父母希望房产证写我们一家三口的名字,但女朋友也掏了十多万元装修买家具,不能接受没有她的名字,我现在烦得很。”刘嘉(化名)几个月前购买了一套 100多万元的小三房用于结婚,本打算婚后和老婆一起承担,但父母建议还是由刘嘉一个人承担,房产证上写上三个人的名字。刘嘉的婚事因此暂时搁置下来,他说愿意把女朋友名字加上去,但是买房的钱主要是他父母,自己做不了主。经过了一段时间拉锯,最后刘嘉父母筹钱把装修钱还给了准儿媳,房产证上还是写上刘嘉和父母的名字。为防婚后感情变两人名字都得署“既然两人在一起就不要太计较金钱,房子都是我掏钱的,但署的是我和老婆两人

6、的名字,是大家的房子就应该有她的名字。”在银行工作的赵亮去年买了新房,当全职太太的老婆是外省人,为了给老婆一份保障,他毫不犹豫地写上了两人的名字。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住在一个自己没有产权的房子里很没安全感,吵架时也不能理直气壮,万一哪天离婚了,只能净身出门。”准备明年结婚的林小姐对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很较真,虽然男朋友出了七成的房钱,但协商后还是写上了两人的名字。记者随机调查了 10户近 3年内购买了新房的家庭,其中 4户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男/女一方及其父母的名字,另 4户是夫妻二人联名,2 户是单纯一人的户名,有

7、2户是完全由夫妻两人负担房款,无需父母支持,还有 1户是老公全部承担房款,其他 7户家庭都曾或多或少为产权证上的名字掀起过波澜。从一起离婚纠纷浅谈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一、基本案情王某与师某于 2007年相识恋爱,并于 2008年 1月 7日在某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为了婚后生活的便利,王某于 2008年 1月 2日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自己名下并支付首付款 7万多元,同时与师某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王某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在自愿与师某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离婚,则该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年后,王某因感情不和于 2009年 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房屋的分割问题上

8、双方互不相让,师某主张依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对该套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王某却认为由于双方婚前协议约定房屋的归属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王某和师某并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认为该赠与合同虽然已生效,但房屋所有权依法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转移,故主张该房屋仍为婚前个人财产。二、争议焦点由于本案是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民事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该婚前财产协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是无庸质疑的。所以本案的焦点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即如何

9、认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一种意见认为,该套房屋应是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完全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该婚前协议的约定可以得知,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言,王某与师某的约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其理由主要有:首先,从财产关系的事实状态来看,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依照婚姻法第 18条第 1款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该房屋本身就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只因为该婚前协议的约定才自愿与师某“分享”所有权,又根据合同法第 185条对赠与合同的定义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王某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无偿给予师某的行为是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

10、式,是一种赠与行为。其次,从当事人意思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自治的层面上来看,该婚前协议第 2条明确约定:“王某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在自愿与师某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离婚,则该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该约定本身来看,当“结婚并有小孩”的条件成立时,该赠与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该婚前财产协议应当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最后,从法律效力的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第 187条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及物权法第 9条、第 14条、第 15条的规定,这些法条属于强

11、行性规定,即如果转让不动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认定该物权转移未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186条第 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王某极力主张该房屋为他个人所有,故该赠与合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房屋仍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婚前财产协议应当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依据来加以认定。其主要理由有:第一,要确定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法院就应当全面审查该婚前财产协议,而不能仅仅单从某一个条款来认定整个协议的性质。而从整个协议所体现的合意来看,该婚前财产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并不仅

12、仅是房屋,还有夫妻双方所得遗产、日常开销、工资收入等等,综合来看,这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的约定。由于婚前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婚姻法第 19条第 1、2 款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所以该婚前协议应当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合意。第二,从该协议第 2条所体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法律关系来分析。从表面上看该法律关系确实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赠与合同的要件。但由于夫妻关系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一般当事人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夫妻这一特殊法律关系所对应的特殊的财产关系,是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

13、。此外,如果法院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认定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那么势必会导致婚姻法第 19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不被适用,成为一纸空文。从立法的目的来看,这样做显然是荒谬的。三、笔者评析对于以上两种审理意见,笔者偏向于第一种观点。首先,笔者不否认该份婚前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也不否认该协议中会涉及除了房屋之外的其它财产归属的约定,但是我们不要忘记该份协议所约定的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夫妻婚前个人的财产,这部分财产是如何转化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呢?笔者认为其就是一种赠与。其次,持第二种观点的一方不能因为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就否认其这种赠与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逻辑思维是错误的。因为合同法和婚姻法同民法通则相比均是特别法,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效力高低的问题。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来讲的话,势必也会造成将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条款架空,也会成为一纸空文。第三,笔者认为婚姻法第 19条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婚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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