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久久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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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 - 和谐健康 2015疾病保险 02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和谐 健康 久久 终身 重大 疾病 保险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 日起 15 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 解除 合同 ,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 .1.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6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6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您应当按时 交纳 保险费 . .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

2、务 . .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 -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年龄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

3、 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 恢复 5.1 合同 效力中止 5.2 合同 效力恢复 6. 其它 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4 事故鉴定 6.5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7.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7.3 有效身份证件 7.4 现金价值 7.5 医院 7.6 专科医生 7.7 长期护理状态 7.8 意外伤害 7.9 轻症疾病 7.10 重大疾病 7.11 观察期 7.12 犯罪 7.13 毒品 7.14 醉酒 7.1

4、5 酒后驾驶 7.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7 无有效行驶证 7.18 遗传性疾病 7.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2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21 永久不可逆 7.2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7.2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7.2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和谐 健康 久久 终身 重大 疾病 保险 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

5、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或电子协议 。 1.2 投保 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 (见释义 7.1)计算。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见释义 7.2) 均以该日期为准。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

6、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 次日起 ,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 (见释义7.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

7、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 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您 解除 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原件;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 终止 ,本合同的 附加险合同 同时 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 还 本合同终止时 的 现金价值 (见释义 7

8、.4)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 基本 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依据。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 -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为被保险人终身 。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 医院 (见释义 7

9、.5) 的 专科医生 (见释义 7.6) 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所 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 进入 长期护理状态 (见释义 7.7)或 身故 ,本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见释义 7.8)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 在等待期后 因非意外原因 ,由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 本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 (见释义 7.9)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 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均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

10、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 在等待期后 因 非意外原因 ,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重大疾病 ( 见释义 7.10),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 终止。 被保险人无论 发生 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 以 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 24 时前身故,本公司按 您累计 交纳的保险费与 被保险人 身故当日 24 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2)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 18

11、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 24 时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长期护理 豁免 保险 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 观察期 (见释义 7.11)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豁免自其观察期结束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 基本 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

12、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 犯罪 (见释义 7.12)、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见释义 7.13), 醉酒 (见释义 7.14)、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 4)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见释义 7.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释义 7.16)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见释义 7.17)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患 遗传性疾病 (见释义 7.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 - 体异常 (见释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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