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标准(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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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脚手架)1 总则1.1 为加强总公司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 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 护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 术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2 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2 一般规定2.1 落地式 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

2、、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卸料平台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经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2.1.1 高度大于 24m(含)的必须按照规范构造要求进行计算。2.1.2 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提升高度 150 米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架体高度 20 米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必须经过专家论证。2.2 脚手架开始搭设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专项会议,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搭设班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架子班组(队)接受任务后,根据方案要求,明确搭设方法,明确分工。2.3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2.4 架

3、子工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2m 以上)作业时,必须 佩戴安全带与已搭好的立、横杆挂牢。 严禁打闹、酒后作业。2.5 搭设 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 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 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2.6 对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作2业层上施加荷载前、每搭设完 1013m 高度后、达到设计高度后、遇有六级大风或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停用超过一个月时,进行全面检查与验收。2.7 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

4、墙件、支撑、卸荷、门洞桁架等的构造;地基、底座、立杆、扣件螺栓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不得超标;安全防 护措施符合要求。2.8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大于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施工荷载结构阶段为 3.0KN/,装修阶段为 2.0KN/。2.9 脚手架上不得固定模板支架、 缆风绳 、输送泵管,严禁悬挂起重设备、堆放材料。2.10 在 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 时,应 停电作业。脚手架外边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数 值。外电线路电压(KV)1KV 以下 1KV-10KV35KV-110KV150KV-220KV330KV55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5、)4 6 8 10 15注:上、下脚手架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2.11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均应设置在外立杆的内侧,上栏杆高度应为 1.2m,中栏杆应居中设置,挡 脚板高度不 应小于 180。2.12 脚手架外立面,必须立挂密目网沿架子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应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密目网必须 使用专用尼龙绳绑扎,并按标准搭设水平安全网防护。2.13 未搭设完的脚手架,搭设人员离开作业岗位时,不得留有未固定构件和不安全隐患。未经验收,严禁使用并做警示 标志。2.14 当有五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 业应有防滑措施。风 、雨、雪过后

6、要进行检查,发现倾斜下沉、松扣、崩扣要及时修复,合格后方可使用。2.15 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进行改动时,必须经技术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进行;脚手架结构形式 发生变化时应编制方案,并由架子工负责拆改。2.16 脚手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应对相关人员交底。2.17 脚手架移交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履行移交手续。3 材料33.1 钢管应采用外径 48mm、壁厚 3.5mm 或外径 51mm,壁厚3mm 的管材, 严禁混用。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表面平直光滑,无裂缝、 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钢管严禁打孔。3.2 钢管应涂有防锈漆,用于外脚手架外排立杆、横杆的钢管

7、必须使用橘红色防锈漆,用于剪刀撑的钢管应采用蓝 色防锈漆。钢管锈蚀超标的不得使用。3.3 工字 钢、槽 钢、角钢及钢丝绳应符合有关国家 标准的规定,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经现场检查发现裂缝、变形等情况 严禁使用。3.4 扣件应采用可锻造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 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新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旧扣件使用前 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 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 更换。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3.5 木脚手板 长度 为 26m,厚度不小于 50,宽 230250,不得使用有腐朽、裂缝、斜纹及大横透节的板材。两端 应以直径为 4的镀锌铅丝箍两道。4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4.1 脚

8、手架基 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 长脚手板上。底座、垫板均 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垫板应采用 长度不少于 2 跨、厚度不小于 50mm 的脚手板,也可采用槽钢。4.2 立杆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4.2.1 脚手架立杆 间距不得大于 1.5m。立杆接 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 连接。4.2.2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 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 1/3。4.2.3 立杆的

9、搭接 长度不应小于 1m,应采用不少于 3 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 100mm。4.2.4 立杆顶端应高出女儿墙上皮 1m,高出檐口上皮 1.5m。4.2.5 立杆底部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 200mm 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 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 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 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4低差不应大于 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4.3 纵向水平杆(大横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4.3.1 结 构脚手架纵向水平杆间距

10、不得大于 1.5m,装修脚手架纵向水平杆间距不得大于 1.8m。4.3.2 纵向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 1/3。4.3.3 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 3 跨。4.3.4 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4.4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4.4.1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 严禁拆除。主节 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 150mm。在双排

11、脚手架中,靠墙 一端的外伸长度不应大于 0.4L(L 为 脚手架立杆横向间距),且不应大于 500mm;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 墙 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mm。4.4.2 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 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 1/2。4.4.3 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 用直角扣件在纵向水平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不应小于 180mm。4.4.4 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4.4.4.1 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眼的部位;4.4.4.2 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 60角的三角形范 围内及过梁净跨度1/2 的高度范围内;4.4.4.

12、3 独立砖柱或宽度小于 1m 的窗间墙;4.4.4.4 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 500mm 的范围内;4.4.4.5 砖砌体的门 窗洞口两侧 200mm 和转角处 450mm 的范围内;其它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 300mm 和转角 处 600mm 的范围内;4.5 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5.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 120150mm。4.5.2 脚手板 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 2m5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4.5.3 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度应取 130150mm,两块脚手

13、板外伸 长 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4.5.4 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 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 应 小于 100mm。4.5.5 作 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 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固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 4mm 的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4.5.6 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4.5.7 自 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向下,宜每隔 12m(或每隔 4 层)满铺一层脚手板。4.6 连墙件 4.6.1 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表规定。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脚手架高度 竖向间距(

14、h) 水平 间距(l) 每根连墙件覆盖 面积()50m 3h 3 l 40双排50m 2h 3 l 27单排 24m 3h 3 l 40注:h步距;l纵距4.6.2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6.2.1 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4.6.2.2 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 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 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4.6.2.3 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4.6.2.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 4m(2 步);4.6.2.5 在 连墙件设置条件不满足情况下,应

15、在楼板浇筑前预留预埋不小于螺纹 20 的钢筋,将连墙件与预埋筋固定。4.6.3 对高度在 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6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4.6.4 对 高度 24m 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 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4.6.5 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4.6.5.1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呈水平 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 连接;4.6.5.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刚性连接。4.6.6 当脚手架下部暂时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 设抛撑。抛撑应在连

16、墙件搭投后方可拆除。4.6.7 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二步 时,应采用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4.7 剪刀撑、横向斜撑4.7.1 高度在 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15m。4.7.2 高度在 24m 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4.7.3 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 4 跨,且不应小于 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 4560之间;4.7.4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 长度不应小于 1m,应采用不少于 3 个旋转扣件固定。4.7.5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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