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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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原因?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取得合议,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原因有几项: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规定违法的免责条款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取得合议,但由于意思表示并非其真意,违反了公平原则,经申请可以取消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1、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

2、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行为人受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5、显失公平

3、。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成立以后,要想具备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就必须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 一、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须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指表意人通过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三、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该要件又叫合同有效的合法性要件。合同

4、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即合同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四、符合法律对合同方式的特殊规定,如: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强制性规定。单方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 同 的 法 定 解 除 是 指 在 发 生 了 法律 规 定 的 情 形 时 , 当 事 人 一 方 依法 行 使 解 除 权 解 除 合 同 , 终 止 合同 的 权 利 义 务 。法 定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形 :(1) 当 事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实 现 合 同 目 的 时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5、见 , 不 能 避免 并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2)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以 前 , 当 事人 一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时 另 一 方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3) 当 事 人 一方 迟 延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经 催 告 后在 合 理 期 间 内 仍 未 履 行 是 可 以 解除 合 同 。 (4) 当 事 人 一 方 延 迟 履 行 债 务 或者 有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致 使 不 能 实 现合 同 目 的 的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5)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形

6、式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法则或规则。在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不问其有无过错,除法定免责事由或当事人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法责任。第 120 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7、,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侵权行为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而造成的。(二)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三)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四)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两种请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同时该侵权行为又违反了合同义务,造成违约,这就必然产生违约责任与

8、侵权责任的竞合。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根本原因。侵权性的违约和违约性的侵权。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

9、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二)在赔偿范围上。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三)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

10、誉等;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四)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格式合同条款又称格式为格式条款或者标准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

11、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1、具有法定合同无效事由的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的该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法定的免责无效事由的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免予承担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 安 抗 辩 权 , 亦 称 保 证 履 行 抗辩 权 , 是 指 先 履 行 义 务 的 一 方 在有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后 履 行

12、 方 的 经 营状 况 严 重 恶 化 , 或 者 转 移 财 产 、抽 逃 资 金 以 逃 避 债 务 , 或 者 谎 称有 履 行 能 力 的 欺 诈 行 为 , 以 及 其他 丧 失 或 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力 的 情 况 时 可 中 止 自 己 的 履 行 ;后 履 行 方 接 到 中 止 履 行 的 通 知 后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了 适 当 担 保的 , 先 履 行 方 应 当 履 行 其 债 务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或者 未 提 供 适 当 担 保 的 , 先 履 行 方可 以 解 除 合 同 。不 安 抗 辩

13、 权 的 适 用 条 件 如 下 :一 后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在 合 同 订 立 后 丧 失 了 履 行 合 同 的能 力 。 具 体 适 用 情 形 : 1 经 营 状况 严 重 恶 化 ; 2 转 移 财 产 、 抽 逃资 金 , 以 逃 避 债 务 ; 3 丧 失 商 业信 誉 ; 4 有 丧 失 或 可 能 丧 失 履 行债 务 能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 先 履 行 方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后履 行 方 丧 失 履 行 基 础 , 即 先 履 行方 负 举 证 义 务 。买 卖 合 同 的 标 的 物 的 风 险 负 担 ?标的物的风险是

14、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结清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灭失的损失。对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合同法有两种规定;第一、我国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 1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 出卖人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3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

15、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另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加工承揽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加工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损失这一风险,分配给当事人

16、哪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 265 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承揽合同中损失包括:一是原材料损失;1 原料由定作人供给的(1)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承揽人时,由定作人负担;(2)材料已交付承揽人时,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一切原料、技术资料、样品都是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灭失,则免除承揽人的责任,由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应取得合法的证明,并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要求免责。2 原材料由承揽人供给的(1)在工作物交付之前的损失,由承揽人负担;(2)在工作物交付之后的损失由定作人负担;(3)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仍在承揽人手中,也由定作人负担。二是物化到原材料之上的承揽人的劳动的损失 1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2 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后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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