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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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 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三、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 五、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六、海南大学关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的规定 七、海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 八、海南大学考场规则 九、海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 十、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十一、海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十二、海南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则 十三、海南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 学生”评选实施细则 十四、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十五、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十六、海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暂行) 十七、海南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十八、海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十九、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二十、海南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二十一、海南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二十二、海南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二十三、海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二十四、海南大学校园管理规定 二十五、海南大学书刊借阅管理条例 二十六、海南大学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管理规定 二十七、海南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附录一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附录二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附录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附录四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3、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 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 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

4、,勇 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 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 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 不追求超

5、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 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 资源。,2,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 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 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

6、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 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 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

7、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

8、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9、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 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 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 行暂缓注册

10、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 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 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

11、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 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 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 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 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 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12、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 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 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4,(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 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

13、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 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 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 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 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 受在校学习

14、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

15、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 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 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 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四条办理。,5,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 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

16、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 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 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 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 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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