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优化困境现状分析范文(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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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税收优化困境现状分析论文(共 3 篇)电子商务税收优化困境现状分析论文(共 3 篇) 第 1 篇:我国跨境 B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优化研究 一、我国跨境 B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背景 (一)我国跨境 B2C 电子商务的发展 现状 B2C(BusinesstoCustomer)是电子商务(ElectonicCommerce)重要的交易模式 之一,指企业与消费者通过网络及电子数据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跨境 B2C 电子商务,则 是指企业与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利用电子数据化媒介完成订购货物或服务、支付、 保险等一系列行为的商务模式。跨境 B2C 在我国历经十余年的成長,已经涌现出

2、天猫国际、 速卖通、网易考拉海购、京东全球购等知名企业。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 示,2016 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 6.5 万亿。跨境电商 B2C 交易占跨境交易总额的比例则 从 2011 年 3.2%逐步上升,估计 2017 年占比将达到 10%左右。1 (二)我国跨境 B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 应对跨境 B2C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挑战,我国陆续 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税收制度方面,有国办发 201389 号、财税201396 号以及 201618 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 求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税收征管方面,有海关总署201412

3、 号文,201626 号等。 这些政策从一定程度表现出我国对跨境 B2C 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从严趋势,同时也反映税 收征管存在的两难境地:完全放开跨国零售进出口不仅会造成税源流失,还将引发线上线 下税收公平问题;严密管理跨国零售进出口监管工作则会阻碍电商行业发展,甚至导致地 下交易频发。 二、跨境 B2C 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的挑战 (一)税收要素 确定困难 1.课征对象难以确定。其一,在网络交易背景下,有形商品完全可以转化为 数字化商品(电子书、游戏激活码等)或者服务(法律服务咨询、医疗诊断等)。2其 二,无形商品和在线服务的属性界定不明,未纳入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2.纳税主体难 以确

4、定。跨境电子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且买家、卖家、平台可能分属不同的国家或关税 区,登记制度不统一、不完善,征税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对纳税人真实身份 的查实也存在困难。 3.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来源于一国国家主权, 是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3跨境 B2C 电子商务挑战着现行税收管辖权 规定。首先,跨境电子商务弱化居民税收管辖权。4其次,跨境电子商务软化来源地税 收管辖权。最后,跨境电子商务加剧税收管辖权冲突。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侧重不同,跨 国电商交易背景下双重征税及双重不征税问题瑞显。 (二)海关监管实施困难 1. 海关监管负担加重。一是海关审价难度增加。跨境

5、电子交易的隐匿化,数据化明显增加审 价基础进出口合同、发票、对外支付凭证、企业会计账簿、跨级凭证等获取难度。5 二是纳税人接受监管意愿与意识淡薄。中小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消费者缺 乏缴税经验与动力,客观上难以适应跨境电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款需要额外支付的模式。 2.税务稽查难度加大。4.8 新政之后海关对跨境电商进行税务稽查成为可能,但跨境电商 交易同样对传统税务稽查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跨境电商交易方式的无纸化、交易内容 的数据化加大税务稽查选案、检查的难度,海关无法有效发现、监控税源。二是跨境电商 交易环节的分散化给税务稽查审理与执行环节带来困难,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延长 税

6、务稽查周期。 (三)国际反避税识别困难 跨国电子商务削弱避税风险,增加避 税手段的同时赋予各种传统避税手段新的内容。首先,跨国 B2C 电商的发展使得规避高税 率变得容易。跨国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在劳务提供、交易确认、无形资产使用转让等方面 实行转让定价,转移高税负国家关联企业利润,减轻集团整体税负。其次,跨国纳税人在 通过互联网进行避税时,税务部门难以找到相关审计线索,进而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最 后,很多避税地为吸引各国公司,打出网络“税收保护”的卖点。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的 应用使得这种状况发生更为频繁。 三、我国跨境 B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优化应遵循的 原则 (一)税收中立性原则 该原则指

7、税收应对电子商务的不同形式和传统及电子 形式商务之间一视同仁,秉持中立性与公正性,反对针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 附加税。纳税人在相似情形下做出的类似的交易应当受到相同的税收待遇。我国跨境电 商正处于起步初期阶段,更需要政策的保护和鼓励,但这种发展不能够建立在歧视性税收 实践上。 (二)尊重税收主权和维护国际税收协调相统一原则 跨境电商交易是处 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全球性、高流动性、高隐匿性的特点。解决跨境电子 商务对现有税收管辖的冲击,不仅需要维护本国的税收主权,还需从长远利益出发,考虑 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规定的协调,公平、平等的划分电子商务征税税基,共同解决国际双 重征税

8、、国际逃避税等问题,保障国际税收协调。 (三)经济性原则 新的税收征 管模式还应尽量不增加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收机关的行政成本,力争减少各种不必要成 本,不仅为节约国家财政支出,减轻纳税人负担,还是政府行政效能提高和执政为民理念 的体现。 (四)弹性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应 当具有一定抽象性,能够包容瞬息万变的市场发展状况,长时间地应用于税收实践,并且 为将来修改、补充法律条款留下空间。其次,税收系统的程序设计也应当是灵活的,可以 适应技术和商业发展的步伐。最后,税务机关业务水平应不断提高,针对税收征管中涌现 出新问题及时作出反应。 四、我国跨境 B2C 电子商务

9、税收征管的优化路径 目前, 我国现有的税收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较之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明显滞后,现行的法律 法规也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跨境商务征税管理办法,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电商行业的健康 发展与国际经贸活动。 (一)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 1.制定电子商务法,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中各课税要素。首先,借鉴外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立 法经验,加速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并专章规定跨国电商税收问题的原则及相关制度, 明确电子商务语境下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的含义;对电子交易对象 类型进行分类,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范围。其次,协调电子商务法与已有的税 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等

10、相關法律、法规,修改、补充、完善后者相应条款。最后, 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责任体系。探索配套非居民企业强制登记制度,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 代缴义务,及其商家企业二次逃税平台的连带责任。 2.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条例,规范税收征管程序。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实体法律的同时,制 定电子商务税收的程序条例,构建跨境电商有序有效的税收法律体系格局,切实加强跨国 B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具体操作应符合以下两点: (1)强化纳税申报意识。正如著 名法学家阿奎那所言“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条例的制定首要导向应为提高纳税人纳税依从

11、和纳税光荣的意识, 倡导纳税人不贪图逃瞒之税的小利,重视个人信誉和税收法治的维护。 (2)提高税 收征管服务水平。其一,税务机关要维持电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探索建设配套权益保障 体系。在对电商征税时,税务机关也应在物流、服务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给予电商相应的支 持,落实纳税人权利本位理念。其二,提升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应通过开展专业培训等方 式,培养一批既熟悉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适应电子商 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二)遵循弹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逐步提高征管信息化水 平 1.信息管税:提高各方信息共享程度。涉税信息的提供,关系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

12、税收管理的基础。目前我国跨境 B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最 大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即跨国 B2C 电商交易涉税信息的缺失。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 议:其一,明确税务机关审价、稽查等情况下,跨国 B2C 电子商务模式中交易平台信息提 供义务,以及支付宝等非金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信息提供义务,切实解决困扰税务机 关征管实施的难题。其二,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信息沟通。税务机关可以与网络运营商、 工商、银行、公安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信息共享,并将物流公司信息纳入社会化管税系 统中,逐步建立全方位的电子商务综合治税机制。 2.线上海关:建立高度集成化的电 子税务稽查系统。2016 年 10 月,海关

13、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 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 平。就中国当前的现实条件而言,只有选择真正具备“互联网+”要素、成本低廉、安全 有保障的电子化系统,才有可能规避或明或暗的各种弊端,从而释放出电子监管所蕴含的 巨大政策红利。如广州海关自 2016 年起推行的“互联网+关邮 e 通”计划,这一模式为跨 国 B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注入新思路。其一,建议相关方面主导研发涵盖征管、稽查、防 伪税控等系统的电子税务稽查系统,实施科学、高效的税务稽查。其二,完全实现跨境电 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订立电子商务行业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14、,统一跨境电商、物 流、支付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数据接口,尤其是统一跨国、跨行业、跨地区的电子认证标准, 从技术层面规范跨国 B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良性发展。 (三)落实尊重税收主权和维 护国际税收协调相统一原则,优化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2016 年 G20 杭州峰会上,各国 领袖将税收特别是国际税收与世界经济增长紧密挂钩,呼吁“实施更为增长友好型的税收 政策”,要求二十国集团建立“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优化国际税收工作,首 先,在已有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明确各国跨国电商交易的税收管辖权;6其次,积极落 实 BEPS 项目最新的诸多成果,规范人为的规避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判断条件或者滥用税收

15、协定等方式达到双重不征税目的的情形,争取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普遍的避免双重征税和双 重不征税的协定。最后,提高各国税务政策的信息透明度,促进各国信息的交流和互换, 并携手解决国际税收方面存在的共同问题,逐步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 面实现紧密配合以及在各种税收制度总体上的协调一致。 作者:华琳 第 2 篇:浅析建立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遭遇的困境 我国尚未制定成文法对 网络商店是否应该征税、怎样征税以及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现实中导致了税务机关征 缴 C2C 电子商务应税款时的疑惑与被动。如何将 C2C 电子商务纳入我国税收体系,是我们 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C2C 电子商

16、务税收征管困境 C2C 电子商务税收界定 伴 随着互联网在世界各地的兴起,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一国的经济模式、市场竞争关系以及税 种都带来了诸多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电子商务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 点,开拓了一个潜在的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也对传统的税收理论和税收 制度等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贸对作为交易主体的企业而言只是提供了一个新的 销售渠道,即使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企业也应该自觉按照现行法规按时足 额缴纳税款。 笔者认为,C2C 电子商务税收指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凭借其公共管理权力, 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固定地征收 C2C 电子商务收益的一部分作为国 家财政收入的行政行为与分配关系。明确的税收要件是纳税人预测税收负担及征税机关进 行税收征管的依据,纳税人有权仅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税收要素缴纳税款。因此,对 C2C 电子商务征税,其相应的税收要件应当在制定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否则对电商征税的行为 因没有现行法律依据而将被归于违法。 国内建立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可能 会遇到的困境 C2C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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