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信用管理 】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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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信用 证结算审单准则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信用 证结算审单准则 (UCP500)中首次明确规定,UCP400 没有规定该标准,但单就该款来讲并未能详细说明 审核单据的具体标准内容。UCP500-D 章虽然是对单据的专章规定,但对审单标准仍不甚明 晰。实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对所谓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往往从各自身外贸和银行实务角度 做不同的解释,难免引发纠纷,甚至诉讼。统计表明,单据在首次提示时因单证不符被拒收 的比例高达 60%-70%。审单标准成了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有关当 事银行十分辣手的问题。 “标准银行实务”是银行界一般实务做法。 信用证 “国际标准银行实

2、务”是贯穿从信用证开证申请 到申请人付款赎单全过程,都应遵循的银行界实务。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当然也要遵 守该标准。“标准银行实务”国际上从不同的规则和公约来分别规定。本文拟梳理其脉络,并 择其要点说明。 “ 标 准 实 务 ” 一 词 用 于 审 核 单 证 , 最 早 见 于 1920NewYorkRegulations 即 RegulationsAffectingExportCommercialCredit其中提出应该 “inaccordwiththestandardpracticeadoptedbytheNewYorkBankersCommercialconferenceof 19

3、20.”(与 1920 年纽约商业银行家委员会标准实务相一致) 。随后的 UCP500、美国商法典 第 5 章 ( 以 下 简 称 UCC-5 ) 以 及 联 合 国 独 立 保 函 及 备 用 信 用 证 公 约 (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IndependentGuaranteesandStandbyLetterofCredit), 都有提到 “standardbankingpractice”(标准银行实务), “bankingpractice”(银行实务) 等类似概念。 1993 年的 UCP500 第 13 条 a 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

4、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 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1995 年的 美国商法典 UCC-5 第 108 条(a)规定“除 5-109 条另有规定外凡是根据(e)款 所指的标准实务判断其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严格相符的单据提示,开证人 都应兑付”(e 款是修订本 UCC-5 新增条款)。 UCC-5 第 108 条 (e) 规定 “开 证人应当遵守金融机构正常开立信用证的标准实务。确定金融机构是否遵守标准 实务是需要法院作出解释的事项。法院应给当事人以合理机会就标准实务问题举 证。”在 UCC 的官方正式评论中明确了

5、 “本条采取的是严格一致标准, 而非一些学 者所主张的实质一致标准。”另外“严格一致并不意味着机械地符合信用证条款。” 而是指即使是未受训练的外行人看来有不符之处的提示,依开证人的标准实务去 判断却是可能是相符的。例如在 ToscoCorp.v.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案 件中,信用证要求 “draftsDrawnunderBankofClarksvilleLetterofCreditNumber105”而提示汇票载明 “drawnunderBankofClarksville,Clarksville,TennesseeletterofCreditNO.105”。

6、法 庭认定尽管 Letter 大写“L”换成了小写“l”,“NO.”代替了“Number”,以及增加了 “Clarksville,Tennessee”两词,提示仍是符合信用证的。应该注意的是,在美国 鉴定单据是否符合标准实务是由法庭来解释的专业事项并不交由非专业人士的 陪审团去判断,体现了相当的严肃性和专业要求。美国官方正式评论中明确了 (e)项标准实务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的或援引的国际惯例, () 一些协会或金融机构颁行的其他惯例规则,及() 地方或区域性惯例。其 中适用()时如地方间惯例有冲突,当事人应表明其权利义务适用何种惯例, 另外协议或交易过程可以排斥惯例的适用。UCC-

7、5 第 108 条(f)款规定,许可 开证人对“任何特定行业惯例”的无知。“特定行业”指申请人、受益人或其它参与基 础交易者的行业。开证人只要了解单据审查中常见的惯例就可以了。美国国际金 融 服 务 协 会 ( IFSA ) 的 前 身 美 国 国 际 银 行 委 员 会 ( USCouncilonInternationalBanking 、 USCIB ) 在1996年 公 布 了 “StandardBankingPracticefortheExaminationofDocuments”(审核单据银行标准 实务 SBPED),在美国和邻国墨西哥之间信用证交易中适用,以作为其国内法统 一商法典

8、的补充。SBPED 公布以来被广泛采用,有效地降低了美墨信用证审单 争议法律诉讼。此外,2000 年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公约, 其中也规定了“StandardsofInternationalPractice”(国际普遍接受的标准实务),以 及 “InternationalStandardofIndependentguaranteeorstandbyletterofcreditpractice.” (国际间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标准实务)用语。 “标准银行实务”,如果不能明确给出,将仍是信用证交易中的难题。国际商会 (ICC) 自 1993 年 UCP500 适用以来,针对标准银行实务

9、明确鉴定的迫切需求, 也相继给出了 300 多条正式意见和近 900 条的辅导式回答。有鉴于以上需要, 2000 年由 ICC 银行委员会(BankingCommission)成立了一个 13 人的工作组 (我国也派有代表参加)。该工作组在 2002 制订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 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SBP 全文 200 条,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信用证 项下单据审核的银行实务。ISBP 是为了辅助 UCP500-D(单据)部分第 20-47 条而规定的,除 44 条一般性项目外,其余是针对个别特定单据的规定。ISBP 以 ICC 第 645 号出版物公布。ISBP 详细规定了

10、 UCP500 第 13 条 a 款所指的“国际 标准银行实务”,其大部分内容都是 UCP500 所没有规定的,应该看成是对 UCP500 的补充。 ISBP 的公布有助于澄清 UCP500 未明确规范的审核单据依据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的不明朗地带, 降低单据瑕疵, 并有效促进信用证交易机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下面我们可以从几个案例来说明 ISBP 对 UCP500 的补充作用。1、UCP500 第 27 条是有关空运单据的要求,其 a 款 v 项规定“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 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 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 a.如果信用正要求空运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

11、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如果信用证 要求全套空运提单,但受益人只提示第三份(托运人收执联)正本提单,是否构 成了标准银行实务中的不符或瑕疵, 从而被银行拒付呢。 单从 UCP500 的条文中, 不能给出明确的解释。ISBP 第 146 条明确规定了“空运提单如果要求提交全 套正本单据,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正本单据即可”。因此该案例并 不构成不符。2、UCP500 第 34 条有关保险单据 f 款项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 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该是货物的 CIF 价或 CIP 价之金额加 10%。但仅限于能 从单句表面确定 CIF 或 CIP 价值的情况。“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

12、低投保金额为 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 110%或发票毛值的 110%,两者之中取金 额较大者。”两者之中 110%的金额较大者在标准银行实务中应该如何理解, 也是 实务中的难题,经常引发纠纷。如果信用证要求“Insurancefor110%”,但保险单 据上保险金额的投保是 125%时是否亦构成不符。ISBP 第 191 条明确规定“诸如 就 110%进行投保或类似要求应被认为是对最低投保金额的要求。 UCP 没有规定 任何最高比例。”从维护交易当事人权益上来看,投保比例如果是 125%,同样是 符合 UCP 的精神,因而也不构成不符点。3、接下来从反面再举一个例子。外贸 实务中常发

13、生卖方装货时同时附上信用证项下并未要求的免费广告样品,并将该 样品的名称载明在单据上的情况。对于这些免费广告样品的名称,银行在审核信 用证项下单据时会认为存在不符点。受益人当然也可能认为免费广告没有加重申 请人和银行的责任,所以不应作为瑕疵。申请人或银行一般以受益人未遵守严格 的单证一致原则作为抗辩理由。UCP500 中的第 37 条可能是关于该案例比较合 适的解释了,其 c 款“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它一切 单据则可以使用货物统称, 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但对于何谓 “有抵触”UCP 并没有进一步明确。ISBP 第 68 条对 UCP 进一步补充明确到

14、“发票 不得表明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系免费亦 同。”有了 ISBP 的明确规定,这个原本是难题的争议也就不成为难题了。免费广 告中样品名称载于单据上,造成了瑕疵,因此银行认定存在瑕疵而拒付是符合国 际标准银行实务的。 信用证 L/C 审单 2008-09-0415:26 怎么审核信用证 下列是与受益人相关的条款列表。这些条款会根据需要选用在信用证中。此外还 有些条款,是银行间内部联系所用,与受益人无直接关系,初学者不必深究。 条款编号条款属性 20DOCUMENTARYCREDITHUMBER(信用证号码) 23REFERENCETOPRE-ADVICE(预先通

15、知号码) 27SEQUENCEOFTOTAL(电文页次) 31CDATEOFISSUE(开证日期)如果这项没有填表,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 日期。 31DDATEANDPLACEOFEXPIRY(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该日期为最后交 单的日期 32BCURRENCYCODE,AMOUNT(信用证结算的货币和金额) 39APERCENTAGECREDITAMOUNTTOLERANCE(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 的最大范围) 该项目的表达方法较为特殊,数值表示百分比的数值,如:5/5,表 示上下浮动最大为 5%。 39BMAXIMUNCREDITAMOUNT(信用证最大限制金额) 39CADDIT

16、IONALAMOUNTSCOVERED(额外金额)表示信用证所涉及的保险 费、利息、运费等金额。 40AFORMOFDOCUMENTARYCREDIT(跟单信用证形式)跟单信用证有六种 形式; (1)IRREVOCABLE(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2)REVOCABLE(可撤销信用证) (3)IRREVOCABLETRANSFERABLE(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4)REVOCABLETRANSFERABLE(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5)IRREVOCABLESTANDBY(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6)REVOCABLESTANDBY(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41AAVAILABLEWITHBY(指定的有关银行及信用证总付的方式) (1)指定银行作为付款、承兑、议付。 (2)兑付的方式有 5 种:BYPAYMENT(即期付款);BYACCEPTABLE(远 期承兑);BYNEGOTIATION(议付);BYDEFPAYMENT(迟期付款); BYMIXEDPAYMENT(混合付款)。 (3)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对该信用证的议付地点不做限制,该项目代号为: 4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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