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供销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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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饶供销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第一条 本社名称:上饶光明兔业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上饶县董团乡大地村金家 邮政编码: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獭兔/家兔养殖、兔皮/兔肉的粗加工及销售;提供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技术信息与服务。第三章 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10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0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四章 成 员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6名。其中:农民成员6名,所占比例

2、100%;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0名,所占比例0%;其他非单位成员0名,所占比例0%。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

3、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

4、严重损害的;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六)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决定本社

5、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监事会提议。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

6、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会执行下列职权:(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 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 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 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 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七)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

7、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人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8、(三) 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 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 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

9、监事。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还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物和盈余返还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

10、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

11、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第七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社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 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 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 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 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第

12、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0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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