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住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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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房屋租住规章制度xxxx有限公司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房屋租赁。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不参与经营,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

2、屋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 第七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采集本社区(村)和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房屋租赁信息、受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人口管理服务等工作,其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

3、赁管理协作机制。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一条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执行由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 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协议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

4、宅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 第十二条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资料不全的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出租人补齐。 将相关备案材料移交区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辖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 (一)出租

5、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者证件。 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六条房屋租

6、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出租人登记备案;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管、规划、卫生

7、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法制宣传。 第二十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或者调查采集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时。并且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入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 第二十二条租用非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 第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可以制订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

8、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消防安全责任;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转租的约定;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二)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

9、告;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做好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 (五)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登记租住人员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租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 (六)JP+1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申领居住证; (七)出租房屋用于集体或者多户以上人员租住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八)无法继续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监管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进行管理。 (九)发现承租人、租住人怀孕或者生育以及在出租房屋内非法实

10、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及时向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应当保护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 (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 (五)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

11、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六)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七)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 前款所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

12、屋而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的由房管部门按照房屋安全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制度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由房管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出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

13、以处罚: (一)出租人出租住宅房屋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以及承租人、租住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责令改正。 (二)出租人未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四)租赁当事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整改。 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生态旅游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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