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Part 5 Internation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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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支付制度 Part I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工具是货币和票据。 支付货币(较少使用:不方便、安全) 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一、支付货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支付货币 一般与计价货币一致,但当事人也可以 约定不同于计价货币的货币进行支付。 二、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 自己或指示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 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金钱的有价证券,即某 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业 务中,通常是使用某种票据(主要 是汇票)作为支付工具,通过银行 进行非现金结算。 1.汇票 什么是汇

2、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或Draft)是由一个人向另一 个人签发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它要求对方立即 或者在一定时间之内,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 ,支付一定的金额。 汇票分类:按照出票人不同 银行汇票( bankers bill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商业汇票( Commercial bill ):签发主体是工商企 业。 汇票分类:按照付款时间不同 即期汇票(sight/demand bill ):payable at sight on presentation 远期汇票(

3、time/usance bill ): payable at a later time 2)汇票与其他票据的联系 本票 (promissory notes):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 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支票 (cheque):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1)出票(Issue)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包括三个动 作:出票、签字和交付(to draw a draft, sign it and deliver the draft to p

4、ayee)。 出票人 持票人 (2)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 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 款提示:即期汇票只须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则须先向 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 持票人付款人 (3)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远期汇票的受票人在持 票人作承兑提示时,做出承诺到期付款的意思表示,在汇 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并签名的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 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 此时,如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可直接对其起诉。 (4)付款(Payment)即期汇票付款人和远期汇票承兑 人在接到付款提示时

5、,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在付款人 依汇票付款后,由持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注明“收讫”字样 ,并将汇票交付款人,此时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 灭。 (5)背书(Endorsement)汇票是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 让的。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是持票人在汇 票背面签名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是因背书人 在票据背面签字而得名。 (6)拒付(Dishonour) 又叫“退票”,是在汇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作出的不同 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包括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 -payment)和拒绝承兑(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 。 (7)追索(R

6、ecourse) 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汇票上的权利行为( 包括提示、做拒付证书、拒付通知)之后,有权对其前手 (背书人或出票人)要求退回汇票金额、利息及制作拒付 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和拒付证书(Protest)等 费用。 持票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 法的规定是6个月。 Part II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 现金支付 汇付 托收 国际保理 信用证 1. 现金支付 用货币来直接支付货款。 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初期阶段,支付的一般形式是现金。 在现代国际货物贸易中,现金支付仅是小额的、非经常 的支付方式,如边境贸易中,经常

7、采取现金支付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用现金支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现金支付对税收监管不利。 现金支付不利于外汇管制,使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变得困难。 现金支付中容易发生伪币问题。 2.汇付 指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卖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买方 (汇款人)委托当地银行(汇出行)向卖方(收款人)付 款,汇出行再委托卖方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向卖方付款 。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汇付形式支付 (2)买方将货款交与本地银行,请该本地银行开具一定 数额货款的付款委托书,并将该付款委托书转交卖方所在 地银行,由该卖方所在地银行向卖方付款; 或者 由买方在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并将该银行汇票交卖方

8、,然后由卖方所在地银行购入该汇票,向卖方支付该银行 汇票款项。 汇付方式直接、省钱,但只有买方信任卖方时才采用,多 用于小额尾款的支付。 在此种支付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汇票的传递)与资 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因此也称为顺汇法。汇付是建立 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支付方式。 3.托收 卖方开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交与其所在地银行,并 委托其所在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URC522第2条:“托收(collection)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 的指示处理商业票据和金融单据,以便于取得付款和/或承 兑(obtain payment and/or acceptance) ;或凭以付款 和/或承兑交单(

9、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nd/or against acceptance) ;或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 单(deliver documents on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 1)托收的当事人(URC522第3条) 委托人(principal):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付款人 收取款项的人,亦即货物卖方。 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委托,并通常转委 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除托收银行以外的、参与办 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 付款人(drawee

10、):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上注明的支付汇 票项下款项的人,亦即货物买方。 2)托收业务流程 4.International Factoring(国际保 理)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出口商将其现在或 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 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 口商资信评估、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 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出 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 )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 *29 1)国际保理业务内容 (1)销售分户帐管理(Maintenance of exporters

11、 sales ledger) 在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可将其管理权授予保理公司,从而 可集中力量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并减少了相应的 财务管理人员和办公设备。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向 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对帐单 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30 (2)债款回收(Collection by the factor of the exporters receivables ) 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帐款追收。保理商 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 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3)信用销售控制(Credit control)

12、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 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4)坏帐担保(Protection against the default in payment by the debtor.) 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 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 (5)贸易融资(Trade financing) 根据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预付融资与否,分为融资保理( financial factoring)和到期保理。融资保理是一种预支 应收账款业务。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 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 账款

13、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 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 (五)信用证 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概述 1)信用证L/C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 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 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 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2. 信用证与托收的区别 托收是商业信用,银行仅仅是接受出口商委托进行收款 ,没有付款的义务。同时,经常由于进口商未领到进口 许可证、外汇申请未批准等原因,导致货到目的港禁止 进口或者无法支付外汇,对出口商不

14、利。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当事人,在出口 商提供符合条件的单据时有义务付款。同时,开出信用 证就说明进口商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因此,托收 一般只限于老客户,信用证则大胆的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 3.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人/申请人(Applicant) 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为买家、进口商。 2)开证行(Issu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承担第一性 付款责任;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可处理其 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人追索余额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它只证明

15、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 在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通常为贸易中的卖 方、出口商。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 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 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 (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 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4.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 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 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 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 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 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 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业务流程 2.申请开证 11.付款/到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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