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体检测质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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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交流提纲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郑祥中 一、结构实体抽测相关问题: n10.1 结构实体检验(混凝土验收规程) n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 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 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 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实验室应具有相 应的资质。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04-2002) n10.1.2 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 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 可检验其他项目。 n10.1.3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 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

2、的试件强度为依 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 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n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 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04-2002) n10.1.4 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 )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n10.1.5 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 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 规定。 n10.1.6 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 护试件强度被判为

3、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 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 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附录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 试件强度检验 n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 列要求: n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 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n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 条件养护试件; n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 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 3组; n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 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 附录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 试件强度检验 n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 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n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 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 的原则确定。 附录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 试件强度检验 nD.0.3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 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 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n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0C.d时所对应的龄期,00C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n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 结果按现形国家

5、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 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 果作适当调整。 附录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 试件强度检验 nD.0.4 冬季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 ,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 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 )、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D.0.2条的规定 共同确定 (等效养护龄期) 。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 验 nE.0.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 合下列要求: n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 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6、n2. 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 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 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nE.0.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 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 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 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 验 nE.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 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破损方 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 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 应规程的规定。 n钢筋保护层厚度检

7、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nE.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 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 ;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 验 nE.0.5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 进行验收。 n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n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n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 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 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 的检

8、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n3、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 本附录E.0.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二)、成都市建委、质监站结构 实体检验相关文件 n1 关于加强混凝土工程结构实体检验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60号 : n其中第二条:结构实体检验的主要项目应包括:混凝土梁、板、墙、 柱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和钢筋数量、位置和保护层厚度等。 n2 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验工作的通知成建质监 发200634号: n(1)其中第一条:各有关单位应在混凝土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后及 时对混凝土结构工程进行实体检验,钢筋工程的检验时间应在钢筋隐 蔽后的十五天内完成,混凝土检

9、验时间应在混凝土浇筑后三十天(或 按6000C.d)内完成。 n(2)其中第三条: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或建设 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的见证下,由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组织实 施,监理单位应作必要的平行检验。 n(3) 其中第五条: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数据采集必须保证其真实 性和完整性,严禁不经过实体检验就出具实体检验报告或篡改数据等 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混凝土强度结构实体检验: n1、根据10.1.3条,现场以在混凝土浇注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 试件强度为依据(包括装配式结构中的现浇部分)。根据10.1.6条,当未能取 得同条件养护

10、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应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n结论: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做;其 数量可参照标准养护试件确定;同时对同 一强度等级的,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 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 不应少于3组; n(1)实际操作中同时取两组,一组标准养护;一组同条件养护。 n(2)对于部分叠合梁、预应力结构等须中间获取强度值的应同时取 三组。 n(3)对于抗渗要求(地下室、屋面等位置)的要满足三组要求。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 n2、养护条件必须与结构实体相同,要有代表性。 n3、当不满足要求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

11、(GB50204-2002)处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 ,设计单位核算后出具处理意见,直至加固。 n4、有严格执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相关规定时,可不进行 回弹法抽测;但考虑到由于同条件养护试件与结构实体存 在的种种差异,建议按同层结构构件数的30%,每个构件 取一个测区做结构实体检验,作为自检资料;当强度偏低 ,其测区数可增加,直至达到10个测区;如果仍不满足, 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 定进行检测。 (四)、钢筋保护层结构实体检验 : n1、资质按规范要求应具有相应资质;文件要求应经过相 关培训。 n2、数量:对

12、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 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 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墙、柱 数量可参照此执行。 n钢筋扫描抽测数量的确定(建议): n对柱、墙、梁及板各取每层2%的构件数,同时不少于5根 (片、块),做实体扫描抽测;须检测其钢筋根数、间距 及保护层厚度。 n(1)、柱扫描时,须扫描其相连的两个侧面,每个侧面 的纵筋根数,加密区及非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及保护层厚度 ;当为纯剪力墙时,可取暗柱替代,要求相同; 钢筋保护层结构实体检验: n(2)、梁扫描时,须扫描底面的纵筋根数,侧面 的钢筋排数、腰筋设置情况,加密区及非加密区 的箍

13、筋间距及保护层厚度; n(3)、板筋扫描时,须扫描两个方向的钢筋根数 ,间距及保护层厚度。 n4、当不满足要求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GB50204-2002)处理,应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设计单位核算后出具 处理意见,直至加固。 (五)及时性、验证性、过程性: n结构实体抽测须在主体施工过程中同步进 行,当具备条件时就应该实施,后续施工 中针对发现问题做出调整。“是在相应分项 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使质量得到保证 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检查” 。 二、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相关问题: n1、备案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与现

14、场到场人员不符,须 实施佩带胸牌制度; n2、重要验收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必须到场履行职责 ; n3、工程施工过程频繁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n4、越权签字,“无理”签字(签字人员与备案不符); n5、出具虚假试验报告或篡改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n6、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能有效处 理; n近期将出台工程预警及公示制度管理规定。 工程预警及公示制度管理规定(试 行) n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区域地位重要性的凸显上升, 我市工程建设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阶段,工程单体体量及 建设规模呈现逐年快速递增的态势。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工程实体上 仍存在质量通病防治不到

15、位、细部处理不合理,甚至影响结构及使用 安全、使用功能不完善等较大质量问题;部分责任主体行为上仍存在 不规范、质量意识不够甚至推卸责任的行为;客观上广大业主的质量 维权意识均有较大提高,预定房与现房之间的诸多差异、价格的波动 及该方面产生纠纷后法律法规解决制度的不完善、工程的材料特性及 施工工艺造成质量瑕疵的不可避免,进一步的加大了建房者、售房者 与购房者三方之间的矛盾。为建设“安心”工程、保护民生、促进和谐 社会关系及切实维护百姓利益,深入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整合力,构 建公正、有序、和谐的市场环境,特制定工程预警及公示制度,该制 度是科学实行差异化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工程预警等级划分

16、n根据工程建设实际的质量状况、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程度及质量 意识、管理水平,工程预警等级分为一、二、三共三个等级: n1.一级为监督人员在具体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n(1).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不能履行其相关质量责任,监管不到位或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存在较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n(2).质量意识较差,对重要工序或关键部位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 发现并处理的; n(3).质量保证能力较差,备案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在对重要分部、分 项及竣工验收时不能到场的; n(4).对质量举报或质量投诉所反映问题属实,不采取积极有效处理措施 拖延、逃避的; n(5).存在其他可能对基础、主体分部结构安全及建设工程使用安全、使 用功能造成重大隐患因素的。 工程预警等级划分 n2.二级为监督人员在具体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n(1).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不能履行其相关质量责任,监管不到位 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且拒不改正或存在一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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