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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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良贷款处理法律指导意见今年以来,我行零售贷款逾期率逐渐上升,不良贷款余额增加较快,各级分支机构逾期贷款催收压力逐渐加大。由于我行开展资产业务时间较短,不良贷款处理工作经验不足,专业性不强,不良贷款处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2009 年,部分分行结合本分行实际情况,制定了不良贷款处理工作的法律指导文件,为我行不良贷款处理做出了有益探索。为规范统一全行不良贷款处理中相关法律工作,切实防范不良贷款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高不良贷款处理效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一、基本原则不良贷款主要是指我行在经营中形成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

2、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我行不良贷款处理中法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不良贷款处理中法律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开展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二)合规性原则2不良贷款处理中法律工作要严格遵循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防范合规风险。二、不良贷款处理的措施不良贷款的处理措施包括直接扣收、通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刑事追偿、破产清偿、和解、以资抵债等方式。当事行应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实际状况审慎选择处理措施。三、不良贷款的处理程序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处理不良贷款的,应当遵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事诉讼工作管理办

3、法(试行)(邮银发200940 号)的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不良贷款的,参照执行上述文件。四、建立良好的不良贷款处理法律环境各级机构应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检察院、公安经侦部门等司法机构和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建立良好的不良贷款处理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确保各种不良贷款处理措施有效施行。第二章 不良贷款处理措施一、直接扣收当事行可以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账户扣收到期贷款本息。扣收是当事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进行抵销。(一)直接扣收的条件1我行与债务人之间互有债权,互有债务,具有相互对立性。3债务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有余额且为债务人所有的资金,不是第三人委托或托管的资

4、金,如债务人开立的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就不是债务人的资产,不可直接扣划。2我行与债务人各自的债权均已到了清偿期,即贷款已到期,债务 人在我行的账户资金无期限限制或已到期限。如定期存款账户由于存在履行期间,行使抵销权受到“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或到期”的限制,不能 对上述账户 任意行使抵销权,只能待存款到期时才能行使抵销权,当事行在该定期存款到期前可以办理止付手续。3我行与债务人之间相互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即均为金钱债权。4抵销债权须是合法的,且抵销没有违法。无效的债权或者不成立的债权不能进行抵销,同时抵销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二)直接扣收抵销的程序当事行在主张抵销时应当向债

5、务人发送通知函。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三)直接扣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对债务人的直接扣收可以导致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当事行与债务人就扣收抵销有约定的(如借款合同中有抵消约定)按照约定进行扣收抵销,不受前条直接扣收抵销条件的限制。4二、通知催收通知债务人还款,是当事行主张权利,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处理措施。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当事行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通知催收。当事行可以自行向债务人发送催款通知书催收,也可以委托律师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催收。(一)发送催款通知书的基本要求1贷款逾期以后,当事行应当根据情况在诉讼

6、时效内向借款人发送“ 催收逾期贷 款通知书” 。2“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应附有回执,向借款人 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 上签字和盖章,确保手 续的合法性,证据的可采性。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二)通知催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1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行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当借款人、保证人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当事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诉讼、仲裁等进一步的清收措施。52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寄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要在特快专递 填单上尽可能详细 注明催收通知的主要内容:如哪笔债务,债务人、债权金额、催收的意思表示等内容,以达到对方一经签收即使未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也能产生主张权利的效果。但要注意应及时向邮局索要对方已签收的证明,防止因邮局的签收凭据只在一定期间内保留而丧失。3当事行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公证方式发送催收通知书。公证催收的方式:一种是现场公证催收,就是债务人拒签的情况下,由公证员现场送达催收通知

8、,使用这种催收方式应注意催收时应有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员工或同居亲属在场;另一种是公证邮寄催收,主要适用于异地的债务人。公证文书应采用公证暂行条列规定的文本;4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当事行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三)律师函催收当事行可根据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催收。通过律师函达到提醒收函人尽快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作用。要求借款人限期清偿违约本息。当事行采用律师函催收的,应当要求承办律师提供可作为催收证据的书面材料。在准备对债务人采

9、取保全措施时不宜使用律师函催收。6三、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的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1贷款已经到期或根据合同约定已经提前到期;2当事行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3当事行能够向法院提供用于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的准确住址。(二)申请支付令的一般程序1支付令的申请。当事行决定采用支付令方式处理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书。 支付令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分别写明申请人(当事行)、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

10、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电话。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2)请求事项。应写明要求债务人支付财物的名称和具体数量。(3)事实与理由。这部分内容主要从下述几方面进行叙述:一是写明债权标的物是金钱还是有价证券,债权数额,债权发生的7时间、地点、缘由以及约定的归还期限;有无债权文书、对债权文书有无争议;二是说明当事行和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申请支付的标的物不存在相互折抵计算的问题;三是说明债务已到偿还期限,当事行曾向被申请人追讨,被申请人应当偿

11、还,但被申请人却不予偿还的经过;四是引用法律条文,作为提出申请的依据。2支付令的执行。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 15 日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提出异议,则支付令自动失效。当事行应及时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应注意的法律问题1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应当针对债务本身,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异议或仅表示缺乏清偿能力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2申请支付令催讨债务能够导致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除外。因此,在申请支付令的同时,对保证人的正常催收工作仍要继续进行

12、。否则容易造成超过担保期限丧失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3当事行应当结合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和当地法院对支付令的认可程度,综合评估贷款逾期时间、还款意愿、法律成本、可能达到的效果等多种因素后决定是否采用申请支付令的形式处理。4当事行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的,不宜再申请支付8令。四、公证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行对于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可以采取公证强制执行的方式处理。(一)公证强制执行的条件1当事行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

13、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行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二)公证强制执行的程序1申请执行证书。对经过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或补充协议等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当事行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申请时应当提供债权文书、原公证书和可证明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据。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当事行可以向原公证机关要求列入执行标的。未经公证的符合条件的借款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9文书逾期后

14、,当事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接受强制执行。当事行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后,且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申请强制执行。取得执行证书后,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借款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以将抵押(质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强制执行抵押(质押)合同的,应及时就抵押权(质权)的实现另行起诉。五、诉讼(仲裁)(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条件采用诉讼(仲裁)方式处理不良贷款的,当事行应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事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

15、的基础上,确定诉讼方案。我行胜诉的,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我行败诉且判决、裁决或裁定违法、显失公平的,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采取仲裁方式处理不良贷款,取决于我行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二)诉讼(仲裁)的基本程序1诉前论证。10诉前论证应当以审查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为基础,重点对下列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诉讼方案:(1)诉讼事项基本事实的判断及法律关系定性; (2)现有证据的充分性及证明效力;(3)诉讼(仲裁)成本分析; (4)诉讼(仲裁)风险、应对策略及诉讼(仲裁)结

16、果预测;(5)财产保全及诉后执行情况预测;(6)分拆诉讼(仲裁)标的可行性;(7)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可能性;(8)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手段。2诉讼(仲裁)的提起。应当根据债务人(含担保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以及抵(质)押物状况,合理确定诉讼(仲裁)目标和标的金额,制定周密、可行的诉讼(仲裁)方案,不得盲目提起诉讼(仲裁)。诉讼(仲裁)管辖机构一般应当首先选择相关债权文书(如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机构,管辖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行应本着有利、方便的原则选择管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有权机构审议决定,可以不予起诉(申请仲裁):(1)借款人、担保人均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我行尚有未能收回的债权;11(2)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我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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