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佩克的属性以及欧佩克石油政策行为的合法性

上传人:E**** 文档编号:116171919 上传时间:2019-11-16 格式:PDF 页数:21 大小:163.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欧佩克的属性以及欧佩克石油政策行为的合法性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欧佩克的属性以及欧佩克石油政策行为的合法性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欧佩克的属性以及欧佩克石油政策行为的合法性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欧佩克的属性以及欧佩克石油政策行为的合法性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欧佩克的属性以及欧佩克石油政策行为的合法性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欧佩克的属性以及欧佩克石油政策行为的合法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欧佩克的属性以及欧佩克石油政策行为的合法性(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22 - 第三章第三章 欧佩克的属性以及欧佩克石油政策行为的合法性 欧佩克的属性以及欧佩克石油政策行为的合法性 石磊 段希 欧佩克是“石油输出国组织” (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的英文简 称,成立于 1960 年,由 12 个世界上主要产油国组成,所拥有的石油储量和石油生产量均居 世界首位,以统一和协调石油政策为主要宗旨。在成立后的前十年里,它把主要精力都放在 收回石油主权的斗争、 国内经济建设和欧佩克组织建设等方面, 在国际石油市场上碌碌无为。 真正使欧佩克一举成名的是 1973 年欧佩克成员国决定对支持以色列的西方发达

2、工业国家 实施石油禁运, 使西方国家的经济受到严重打击, 加速了又一次经济危机的到来。 从那以后, 欧佩克一跃成为国际石油市场的一股决定性力量。20 世纪 70 年代中后期,欧佩克迎来了其 十年辉煌的最后一击,带动油价再次上涨,随后,由于非欧佩克国家市场份额的逐渐扩大, 加之欧佩克本身的不团结, 它慢慢走下坡路, 直至今日, 欧佩克不再是市场的单一决定力量, 国际石油市场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 世界石油需求的不确定性增强, 这些都预示着多边石油 合作的时代已经到来。 欧佩克为了贯彻其宗旨,维持油价稳定,维护成员国利益,采取了包括价格和生产两方 面的必要措施协调成员国的行动。欧佩克调整价格和生产行

3、为的性质在经济学界颇有争议, 过去在许多著作中将之归入卡特尔一类, 认为是欧佩克成员国合谋促成了油价的上涨, 但近 年来, 人们发现欧佩克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传统卡特尔模式, 欧佩克本身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的身份使其具有相当的独特性。 欧佩克调整价格和生产行为的性质, 一方面可以认为是其对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行使, 有利于保护石油这一不可再生资源; 另一方面这些措施却与自由 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相悖,除了在市场经济国家受到攻击外,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还面 临来自 WTO 法的挑战。 中国是个高速发展中的能源消耗大国, 作为世界上第二大原油进口国, 中国与世界上主 要石油生产国组成的欧佩克之间具有互

4、补性的利益, 进行合作的空间相当大。 现在中国与欧 佩克已经建立了定期对话机制, 中国与欧佩克的关系无疑成为中国石油安全供应战略的相当 重要的一环。 如何从欧佩克这一生产者组成的组织中吸取经验教训, 对于既是能源消耗大国 同时又是传统能源生产大国的中国来说,也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上述考虑, 本章试图就欧佩克的属性以及欧佩克石油政策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分 析,并探讨影响欧佩克成败的因素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欧佩克的属性 欧佩克自 1960 年成立以来,其一贯的宗旨就是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的石油政策,并寻求 以最好的方式维护成员国单独或集体的利益。198 年,欧佩克开始对其成员国的原油生产采 武

5、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 23 - 取配额制度。 欧佩克现有 12 个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 科威特、利比亚、尼日利亚、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委内瑞拉和安哥拉。 据 EIA 估计,欧佩克已探明的石油储量占世界总量的 2/3,石油产量在世界上所占的比重大约为 40%。 欧佩克是个由净石油生产国单方面组成的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 看, 欧佩克具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所有特征: 它是由若干主权国家通过协议方式建立的国家 间组织;它有自己的章程,其中规定了欧佩克的目的与原则、成员资格、机构设置;它有完 备的常设组织

6、机构(如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级结构)和有效的运作机制;等等。同时欧 佩克具有国际法律人格, 并且根据其章程的明文或隐含授权以及相关的运作实践, 享有实现 其目的和行使其职能所必须的职权。 但是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它在性质上又有争 议性,那就是关于欧佩克的定性和它是否是一个卡特尔的讨论。 (一)欧佩克是个政府间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一)欧佩克是个政府间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这里关于欧佩克的定性的讨论,是指如何认识欧佩克的问题,特别是,欧佩克是不是个 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国内有学者认为: “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 ,是指某项初级 产

7、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 就双方有关该项产品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 经过 谈判达成的多边协议的总称。 国际商品协定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商品 协定的签订者包括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 广义的国际商品协定所包括的范围除狭义概念 外, 还包括大量的原料生产国和输出国组织各自签订的协定。 这样的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 有关国家的企业之间建立的民间组织两类。前者如石油输出国组织” 根据这种观点, 欧佩克也属广义的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该观点还认为, 早期的关于初级产品的国际商品协定 是由供给一方签订的,可称为“市场控制协定” ,它们被称为国际商品协定的雏形。 陈安教授主编的 国际经济法

8、学 则将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分为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 国际商品组织, 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以欧佩克为典型, 是指发展中国家为反对国际垄断资本 的掠夺和剥削, 维护本国民族经济权益而设立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商品组织是通过某项国 际商品的出口国和消费国就某项商品的购销与稳定价格等问题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 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 该分类体现了在国际经济法上, 一般将原油与其他国际商品区别对 待, 将原油以外的国际商品的出口国与消费国之间就该商品权利义务缔结的多边协定建立的 国际经济组织被称为国际商品组织或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这符合前一种观点对国际商品协定 的狭义定义。 后一观点的区别对待也是有历史渊

9、源的。1976 年第四届联合国贸发会议正式通过了建 立 商品综合方案 的第 93/IV 号决议, 该方案依据 “对发展中国家有重要利害关系” 和 “便 虽然伊拉克是欧佩克的成员之一, 但是从 1998 年起, 伊拉克的石油产量并不纳入欧佩克的配额制度之内。 安哥拉于 2007 年 1 月 1 日正式加入欧佩克,成为继尼日利亚之后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第二个欧佩克成员 国。作为非洲大陆的新兴产油国,安哥拉目前的石油探明储量约为 177 亿桶,现日产石油约 140 万桶, 预计到 2007 年年底将增至 200 万桶。 EIA,OPEC Brief, ,from http:/www.eia.doe.go

10、v/emeu/cabs/opec.html(最近访问时间 2007 年 5 月 3 日) 。 朱立南等编著: 国际商品协定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 页。 参见朱立南等编著: 国际商品协定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 页。 参见陈安主编: 国际经济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580 页。 - 24 - 于储存”两个标准选定了 18 种初级产品拟定进行谈判建立国际协定,这其中并不包括在国 际初级产品贸易中最重要的原油。 虽然,这符合哈瓦那宪章关于建立国际商品协定的 “初级产品”的定义, 但是该选择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商品综合方案的核心目标

11、是为了 改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不平衡,要相互协作,致力 于扩大和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推进并改善其生产能力,提高其生产力,提高其扣除通货 膨胀影响后的实际的出口收入。 可见当时联合国贸发会议所关注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 达国家的关系,改变不公平的国际贸易关系,而原油没有入选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不过, 欧佩克的建立及其后的作为, 都显示出旧的石油体制已经改变, 欧佩克成员国完全掌握了本 国石油资源的生产权和定价权,新的以欧佩克为中心的石油市场格局已经形成,因此,上述 安排并不能妨碍欧佩克被称为“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我们只能说欧佩克是不同于其他国际 商品协定组织

12、的特殊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或者说它并不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贸发会议有关 决议中所指称的“国际商品组织” 。它与其他国际商品协定组织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仍保 留着单一生产国的成员构成,对国际石油市场有着绝对的影响力。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才 产生了“欧佩克是否属于国际商品协定组织”的问题。事实上,国外研究欧佩克的学者并未 对欧佩克与其他国际商品协定组织进行绝对的区分, 并不认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事物。 他 们承认欧佩克与联合国贸发会议决议下的国际商品协定组织的目标有相似之处, 即都以稳定 价格和保证成员国的稳定收入为其宗旨,因此在技术上可以被称为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简言之, 欧佩克是个由净石油生产国单

13、方面组成的特殊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这种单方性 一方面是由其共同利益决定的,构成其成为石油市场具有决定力量的“欧佩克卡特尔”的有 利因素,同时也为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带来困难,由于缺少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合作,容易造 成对抗,为其后来市场影响力下降埋下了内在结构上的隐患。 (二)欧佩克是个具有卡特尔色彩行为的独特的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二)欧佩克是个具有卡特尔色彩行为的独特的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对于欧佩克是否是个国际卡特尔 组织,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论。研究欧佩克时,我们发 现套用卡特尔理论能够解释欧佩克的一部分原因, 但是欧佩克的行为在很多时候又超出了卡 特尔理论的范围。 2000 年, A. F. 阿尔哈

14、吉 (A. F. Alhajji) 和戴维 休特纳 (David Huettner) 对欧佩克的性质进行了新的分析,得出了新的结论,他们指出,虽然在过去二十几年里欧佩 克一直被视为经济学教科书上的典型卡特尔,但是通过对包括欧佩克在内的六个著名商品卡 特尔的研究,结果表明“欧佩克是个卡特尔”这一结论既没有数据支撑,也没有理论依据。 参见朱立南等编著: 国际商品协定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3 页。 Havana Charter for an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ncorporated in the Final Act of

15、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Employment, art. 56(1) (UN Doc. No. E/Conf. 2/78; UN Pub. Sales No. 1948.II.D.4) (1948). 参见朱立南等编著: 国际商品协定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2 页。 这里的“国际商品协定组织”与“国际商品组织”只是名称不同,都是指由国际商品协定或安排设立来 执行该协定或安排的条款的组织。 例如,可参见 Edward Quill, The Failure Of 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

16、greements: Forms, Functions, And Implications, Denv. J. Intl L. & Poly, Vol.22, 1994, pp. 503-539. Richard N. Gariepy, 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 25, 1976, p. 684, footnote 33. 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对“卡特尔”的定义是: “1. 共同控制某种产品的生产或价格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的联合体;2. 试图防止过度或不正当竞争,或者试图划分市场或共享知识,具有共同利益的商业联合组 织。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 St Paul, MN: West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