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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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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讲解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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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其他)[2015](主)11号)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由总则、物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物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第三条 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的财产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设备”系指在陆地上使用的各种施工机械,但不包括如下设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领取公共形式牌照的,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2、 农用车、拖拉机、收割机等各种农用机械设备;3、 盾构机等用于隧道施工的设备第二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使用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标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不包括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施工作业直接引起的本款事故。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七条 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且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保管不善; (二)机械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三)保险标的的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他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等;(四)保险标的在地下、山洞、坑道、隧道内或者载浮于水上使用时;(五)抢夺、抢劫、盗窃,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保险标的的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六)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不论保险标的是被载运还是自行移动,但保险标的在工地施工时除外;(七)碰撞、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倾覆;(八)保险标的涉水(包括在水淹情况下)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十)自燃,以及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十一)保险标的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十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反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行为或违反施工作业的安全规程行为;(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十四)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九条 下列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燃料、触媒、液压油、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损毁;(二)可置换的零件或配件包括钻、锥、刀具或其他切割的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按期更换的接头或衬垫等的损毁或灭失,但与设备本身同时所受的损毁或灭失不在此限;(三)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四)任何情况下挖臂或吊臂的单独损失;(五)保险标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负责赔偿的损失;(六)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各种间接损失;(八)保险标的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遭受的损失;(九)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十)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第三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此项目费用累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20%责任免除第十二条 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造成第三者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 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 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造成正在直接处理或操作的对象的损坏、损伤或损失;(五) 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的损坏、损伤或损失;(六) 因地基塌陷而导致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倾斜、倾覆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七) 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臂断裂或吊装物体的凋落,或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自身触及高压线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八)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在作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的损失或第三者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传输等线路资产损失,以及因此造成的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六) 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七)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第三者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的损坏而发生的修理费用损失第四部分 通用部分除外责任第十四条 不论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的损失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利用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从事犯罪活动; (四)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五)在保险单约定的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作业范围以外所造成的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的损失;(六)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七)被保险人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申请对工程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八)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经相关部门检验已经确认报废,或发现有严重缺陷,限期整改但尚未改正;(九)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十)不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十一)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使用区域外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和责任限额第十五条 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物质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或其他方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价值是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第十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保险期间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免赔额(率)第十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机械设备操作、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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