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单位收费项目-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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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单位收费项目2010-上海05 作者: 日期:2 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08)014号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和新医疗服务项目合理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要求,现就本市医疗机构目前正在开展的医疗服务以外新增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的价格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项目的价格申请和受理1、医疗机构是新项目价格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见附件1)和申请报告;(2)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资料(包括性能、功能

2、、适用范围、操作规程、使用年限等);(3)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见附件2);(4)按规定获得的市场准入资格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应用的有效证明;(5)临床试用报告和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6)其他相关资料。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承担因失实、失效带来的法律责任。2、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申请资料受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抵触的;(2)申请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4)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5)超出受理部门管辖权限的。二、关于新项目的价格审批和调整1、集体审议制度。市发展改革委

3、(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集体审议新项目及相关价格、新项目医保支付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定价的透明度。2、专家评审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组建专家库,根据新项目价格申请情况,选取相关专家共同参与集体审议;对情况特别复杂的新项目,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提高定价的科学性。3、动态调整制度。新项目价格实行试行期管理。到期前一个月内,由医疗机构提出转正申请。在试行期间,若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变更该项目,或在实际执行中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发生变化的,可终止试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根据试行的实际效果,及时规范项目内涵

4、、调整价格,纳入目录管理,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完整、有效。三、关于新项目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新项目价格申报和执行工作,认真落实收费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各项制度。各级价格、卫生、医保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新项目和价格、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试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2、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八年十月七日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5、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完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

6、理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行政审批工作(一)我局将指定技术审核机构负责本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另文通知)。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将由我局分批制定、公布,并根据医学科学发展和临床工作需求,适时调整。(二)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之日起的2年内,每年2月底前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症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我局将委托指定的技术审核机构对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三)受卫生部委托

7、由我局组织开展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参照第二类医疗技术的相关要求开展。二、医疗机构技术管理工作(一)医疗机构应当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二)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患者损害处置预案及“非计划再次手术”监控体系等,并组织实施。(三)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手术分级标准对所开展的手术进行分级,并制定医师开展不同级别手术的准入标准,建立手术能力定期评价机制,实施动态、长效管理。准入

8、标准应注重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际临床工作年限和技术运用能力(包括开展手术种类、数量、质量以及安全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开展对手术医师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需院内公示。三、其他规定(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沪府办200771号文的通知(沪府办200951号)的要求,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废止。(二)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我局准入的临床技术,属于第三类临床医疗技术的,应按程序报请卫生部重新审定;属于第二类临床医疗技术的,由本市技术审核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同意的,报经我局审定后,可准予继续临床应用;复核不同意的,不得继续

9、开展临床应用。(三)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我局准入的临床技术(新技术、专项技术),属第一类医疗技术的,应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相应医疗技术项目登记内容,在下一次执业校验时予以变更。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卫生局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转发上海市医学会关于开展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88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现将上海市医学会关于开展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医会200950号)转发给你们

10、。请各区县卫生局及时将此文转发至所辖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本市第二类医疗技术或卫生部委托本市审核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经由上海市医学会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持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申请书(表格从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下载)、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报告书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上海市卫生监督所(镇宁路465弄181号)申请办理相应技术的审定和准入工作。特此通知上海市卫生局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开展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医会200950号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以下简称办法)

11、和“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上海市医学会作为上海市卫生局指定的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承担本市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的技术审核工作。现就本市开展技术审核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医学会自2009年10月12日起接受本市各医疗机构的技术审核申请。请各医疗机构按照办法、若干意见的规定,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申请工作。二、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审核应按要求认真填写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申请书和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申请医疗技术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1

12、.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该技术的相关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4. 与本项目相关的医疗器械或药品注册证书、经营厂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及医疗机构公章)5.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申请在本市首次开展的医疗技术还需提交:6. 国内外有关该项技术研究和使用情况的检索报告及技术资料7.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附:伦理委员会成员姓名、专业、职务、职称等情况)。三、技术审核受理范围:1. 上海市卫生局公布的第二类医疗技术2. 卫生部公布的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第三类医疗技术3. 在本市首次开展(未

13、纳入卫生部规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四、技术审核受理地址和联系电话1. 受理地址:北京西路1623号316室2. 受理时间:周一:9:00-11:00,13:30-16:00周二至周五:9:00-11:003. 联系人:张晨 魏爽 韩琳4. 联系电话:021-62172882,021-62565939*13165.E-mail:五、在卫生部办法实施前,已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准入的临床技术,属于第三类临床医疗技术的,应按程序报请卫生部重新审定;属于第二类临床医疗技术和卫生部指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第三类医疗技术,我会根据市卫生局的若干意见要求进行复核,具体相关事宜另行通知。医疗机构可

14、登录上海市医学会网站查询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相关信息,下载相关文件。上海市医学会二九年九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区县中心以上医疗机构: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11月11日翻印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管理,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行为,保证此项检验在本市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和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重申有关规定如下: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原则上应设立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二、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市临检中心”)负责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验收的组织、人员培训和实验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凡要求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临检中心提出申请。三、市临检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的各项要求,对申报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市临检中心报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临检中心”),并和部临检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进行技术验收。四、经技术验收合格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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