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刑事证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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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第十章 刑事证据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紧密联系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证据法定种类,是指刑事诉讼法根据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八种法

2、定种类,属于证据的法定形式。一、物证 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一)物证的特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二)物证的收集程序 收集物证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二、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

3、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一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因而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一)书证的特点 (1)书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二)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 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三)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与物证基本相同

4、。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印件。书证的副本、复印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三、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但是,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特点(1)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 ;(2)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3)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4)证人证言不可替代。 四、被害人陈述 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被害人往往是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其身份是由犯罪行为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被害人陈述的特点(1)对犯罪有较多了解; (2)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的陈述可能是虚假 的、不真实的。 (二)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参 照适用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通常称为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

6、疑人、被告人请求或办案人员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和内容的证据属于何种证据,应当具体分析。 六、鉴定意见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鉴定意见的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 析判断意见;(3)内容仅限于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 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7、(4)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5)鉴定意见必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 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出的,仅仅具有相关方面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非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 人,不能作为鉴定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等。 (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

8、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拍照、录像等。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点。(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2)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3)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4)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5)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6)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九、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一)刑事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

9、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收集证据具有以下要求:(1)合法 (2)及时 (3)客观全面 (4)深入细致 (二)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

10、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三)刑事证据的运用 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3)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4)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十、非法证据的排除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11、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

12、据。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1、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运用。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

13、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助于使司法工作人员把握其各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加以收集、固定和运用,并据此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 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 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主要有:(1)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4)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

14、(5)某些通过监控设备摄录的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的是间接证据,常见的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过现场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反映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认定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等。特别是各种物证,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基本上属于间接证据。 一、单选题1、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

15、采性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2、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 )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二、案例分析 被告人过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过某在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100台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2万元,并用此

16、款购买一台进口一拖二空调机;2过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该公司下属酒店装修工程的刘某索要现金共5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过某与刘某密谋,串通刘某作伪证,此情况被检察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得;3过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4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副经理张某保管。并嘱张某保密。后过某三次取款共2400元,挥霍一空。开庭时张某出庭作证证实了此情况。问题(1)本案的证据有哪几种?(2)该案中的存折是物证还是书证?参考答案一、单选题 1、 C 2、 D二、案例分析 (1)本案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一拖二空调机、购买空调机协议、存折;2证人证言:该公司副经理张某的证言;3视昕资料:

17、检察机关获得的录音带。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昕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分析出本案中所包含的证据的种类。 (2)该案中的存折不是物证而是书证。物证是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或痕迹,书证则是以其表述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或其他材料。从广义上说,书证也属于物证的范围,因为书证也是一种实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本案中的存折记载了过某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因而它是书证而不是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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