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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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5 年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XX 实际,制定XX 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 ,适用本标准。根据城市实际发展情况和交通发展目标 ,将市域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老城区、花桥 、千灯古镇、锦溪古镇、周庄古镇范围的主要城镇综合单元8 个;二类区:中心城区范围的工业单元、部分城镇综合单元含陆家、千灯、淀山湖、锦溪、周庄、巴城镇区30 个;三类区:市域范围内除去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其他规划单元44 个;具体分

2、区见附表 2-1 和附图 2-1。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 ,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四条 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 ,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 1 的规定。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1 / 21步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 ,各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不得低于同期配建规模。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

3、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若有特殊需求,可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 ,经过批准后可按各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集中统一建设停车设施。第七条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标准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 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第八条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各类城市交通设施或交通枢纽 ,特大型、综合型建筑项目、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 ,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较大影

4、响的其它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应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的停车需求预测初步确定配建标准 ,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 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2 / 21第十条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 ,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 ,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 ,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适当减少停车位配建数量。第十一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立体停车型式 ,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5、。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第十二条 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居住、办居住、办公、娱乐等建筑物采用机械式停车位的公、娱乐等建筑物采用机械式停车位的 , ,机械式停车泊位数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需按量需按 80%80%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泊位数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泊位数 , ,新建住宅类建筑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第十三条 住宅区地面停车场应有绿化种植并设置植草砖等透水地面。低层住宅区除少量访客停车位外不宜设置地低层住宅区除少量访客停车位外不宜设

6、置地面停车场地;多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总停车面停车场地;多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位数的 20%20%;小高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一;小高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般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 10%10%。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 ,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和内部道路设置停车位。第十四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3 / 21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与停车位

7、泊位数相匹配。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第十五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满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 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车位宽度不得低于 2.42.4 米米, ,长度长度不得低于不得低于 5.35.3 米米。第十六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 ,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可能。其中,位于本标准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经过规划批准后 ,可按15:1 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 2 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

8、入口混合设置。一类区和二类区各开发项目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结果 ,在用地范围内适当预留公共自行车停车位 ,并为公共自行车运营提供便利。第十七条 建立公交场站与折减停车设施的联动制度,将建设项目配建公交场站与停车位折减挂钩 ,鼓励建设项目贡献公交场站用地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可进行折减 ,累计折减泊位数参照附录 3 中附表 3-2。配建停车泊位折减的建设项目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具体折减停车泊位数以交评论证结论为准。4 / 21第十八条 对于公交走廊沿线区域内的非综合开发建筑物,其所处地块 50%以上用地面积位于轨道交通站点、 大型公交枢纽站、大型公交首末站出入口直线距离 300 米之内,停车泊位数

9、量按 90%折减。第十九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 ,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总建筑面积在积在 5 5 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 ,在充分考虑车位可以共享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可以共享的情况下情况下, ,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85%计算。计算。商住类建筑不得进行折减。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涉及的停车泊位数量折减不得重复叠加 ,不得超过单条规定的最高折减数。第二十条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 , ,访客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的设置应按照

10、居民停车位总数的 2%2%单独进行设置单独进行设置, ,并不应多并不应多于于 2020 个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和出租。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 ,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 ,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录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 ,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第二十二条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 ,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 ,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存在停车需求的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5 / 21第二十三条同一属性建设项目

11、配建停车位按其规模面积计算,不再按项目内部功能分算如宾馆内办公、商务、餐饮等;不同类别属性建设项目如商住、商办等复合功能按不同属性的规模面积分别计算后累加。第二十四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 ,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第二十五条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应做好预留。第二十六条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第二十七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 ,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

12、线 GB5768-199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GJJ37-90 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等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引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八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配建的停车场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其安全、实用。为了杜绝擅自停用、改用停车场库行为 ,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XX 国道路交通6 / 21安全法、XX 省城乡规划条例、XX 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2015 年 6 月

13、 1 日起施行,原昆规201166 号、原昆规201188 号文件同时废止。7 / 21附录 1 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1 住宅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 1-1。表 1-1 住宅类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类别独立式住宅S 建90 普通 90 S 建住宅144 144 S 建公寓式住宅面积小于 70 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宿舍22单位户100 m 建筑面积100 m 建筑面积100 m 建筑面积100 m 建筑面积户户100 m 建筑面积100 m 建筑面积户户100 m 建筑面积22222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一类区2.01.01.01.00.60.41.0二类区2.01.21.01.00.80.51.

14、0三类区2.01.21.21.21.00.60.8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1.01.51.52.01.20.72.0保障性住房户1.00.40.30.31.00.50.40.30.80.50.40.32.02.02.04.0注: 公寓式住宅: 大于 70 平米的公寓式住宅参照普通住宅标准执行。 安置房、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采用双指标经济适用房采用双指标, ,取高值为配建停车位数。取高值为配建停车位数。 保障性住房项目在报建阶段若无法确定四种房型比例,应按照 0.8 个车位/100 m进行计算。22 办公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 1-2。表 1-2 办公类停车位配建指标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项目类别单位一

15、类区下限机关行政、事业办公商务、科研、企业办公车位/100 m2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上限1.2二类区三类区建筑面积车位/100 m20.81.21.53.02.02.0建筑面积0.81.01.11.12.52.52.03 商业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 1-3。表 1-3 商业类停车位配建指标1 / 21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项目单位一类区下限上限大型商业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及以上综合性大型超市建筑商业面积 3000 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商业、超市100 m 建筑面积2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二类区三类区1.01.21.21.54.03.53.0100 m 建筑面

16、积100 m 建筑面积100 m 建筑面积100 m 建筑面积22220.81.01.21.54.03.53.00.81.01.01.23.53.53.0专营店单独门面商铺农贸市场、菜市0.81.21.01.23.53.53.0市场场、批发零售市场0.60.81.01.04.04.04.0注: 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办建筑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情况下,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 85%计算。4 服务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 1-4。表 1-4 服务类停车位配建指标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项目单位一类区下限大中型餐饮、娱乐建筑面积4000餐饮娱乐m小型餐饮、 娱乐 建筑面积40

17、00 m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宾馆与店22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上限100 m 建筑面积100 m221.21.61.82.03.53.53.0建筑面积100 m21.01.21.51.53.53.53.0建筑面积100 m 建筑面积100 m 建筑面积220.50.60.50.60.40.40.4酒店三星级以下、经济型酒店服务网点营业厅0.40.50.40.50.40.40.40.81.01.54.03.53.5注: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其配建标准参照三星级及以上酒店指标执行。2 / 215 医院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 1-5。表 1-5 医院类停车位配建指标机动车停车

18、配建指标车位项目单位一类区下限综合型医院100 m 建筑面积2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上限1.5二类区三类区1.21.31.52.52.52.0专科医院100 m 建筑面积20.81.01.21.22.52.52.0社区医院100 m 建筑面积20.80.91.01.02.02.01.5疗养院100 m 建筑面积20.50.60.60.71.51.51.0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救护车位。6 学校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 1-6。表 1-6 学校类停车位配建指标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项目单位一类区下限教职工停车100 学生幼儿园临时停车100 学生1.55.0

19、2.05.01.55.01.05.52.05.52.55.52.05.51.06.02.05.52.55.52.05.51.06.02.05.52.55.52.05.51.06.5103010401040502.5上限3.0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车二类区3.0三类区3.0位10教职工停车100 学生小学临时停车100 学生教职工停车100 学生初中临时停车100 学生教职工停车100 学生高中临时停车大中专院校100 学生100 学生注:临时停车位指标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7 工业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 1-7。3 / 21表 1-7 工业类停车位配建指标机动车停车配

20、建指标车位项目单位一类区下限工业厂房100 m 建筑面积2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二类区三类区上限0.40.30.30.32.0仓储物流100 m 建筑面积20.40.50.40.41.2注:工厂办公类建筑单独核算,配建指标参照科研与企业办公类标准执行。8 园林场馆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 1-8。表 1-8 园林场馆类停车位配建指标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项目单位一类区下限影剧院电影院、剧场、音乐厅等图书馆、博物馆等展览馆等训练场馆、健身中心旅游景点、游乐场游憩场馆公园广场100 座位100 m 建筑面积100 m 建筑面积100 m 建筑面积公顷占地面积公顷占地面积222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

21、类区30二类区30三类区上限3.5二类区三类区4.03.03.530文化场馆0.50.60.60.85.04.54.0会展场馆0.81.01.01.25.04.54.0体育场馆1.01.21.21.53.03.03.0202525302020158121015151010注:游憩场馆的停车配建指标应进行专项研究,上表为建议值。9 交通枢纽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 1-9。表 1-9 交通枢纽类停车位配建指标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项目单位一类区下限客运场站货运场站汽车站火车站货运站、物流中心年平均日发送每百位旅客0.51.0上限1.01.2二类区1.01.2三类区1.01.5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

22、类区3.03.5二类区3.03.5三类区2.53.0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行业规范予以确定4 / 21注:交通枢纽类配建指标为建议值,其配套停车设施应结合周边轨道交通车站、道路情况、公交服务水平予以确定;部分 P+R 停车换乘需求较强的公交枢纽可考虑配建公共停车场,标准参照汽车站。10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参照表 1-10。表 1-10 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大类小类普通住宅居住酒店式公寓办公商务办公大型商业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超市建筑面积商业3000 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商业、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综合型医院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院大中型餐饮娱乐建筑面积大于 4000 小型餐饮、娱乐

23、建筑服务类面积小于 4000 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店三星级以下、经济型酒店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园林场馆展览馆体育场馆10000 建筑面积10000 建筑面积1.02.02.02.010000 建筑面积10000 建筑面积10000 建筑面积0.50.50.50.51.0计算单位装卸10000 建筑面积出租0.5大巴特殊车位停车配建指标车位10000 建筑面积10000 建筑面积10000 建筑面积10000 建筑面积10000 建筑面积10000 建筑面积10000 建筑面积5.00.55.00.50.50.21.05.01.01.01.01.01.010000 建筑面积10000 建筑面积100

24、00 建筑面积10000 建筑面积10000 建筑面积0.50.50.51.00.50.51.01.01.00.51.01.0注:特殊车辆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应考虑停车分区和轨道站点的影响;特殊车辆停车位不得按照车型折算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11 其他车型车位的换算系数参照表 1-11。表 1-11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或自行车车位的换算值车型机动车微型车5 / 21车位换算值0.7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非机动车自行车、助力车三轮车1.02.02.51.02.56 / 21附录 2 停车分区说明1 停车分区表附表 2-1 停车分区表规划单元分区单元编号A01A03A051一类区D071D081F03

25、F151F21A02A03A041A052二类区B01B05B06B09B111B141东至东环城河青阳路柏庐路徐公桥路市界黄埔江路邵泉港路市界叶荷河青阳路小澞河长江路青阳港洞庭湖路东城大道东城大道黄浦江路黄浦江路南至沪宁铁路XX 路沪宁高速绿地大道绿地大道淞南路南新路市界沪宁铁路沪宁铁路沪宁高速沪宁高速沪宁高速昆嘉路昆嘉路沪宁铁路太仓塘城北路西至叶荷河东环城河小澞河集善路徐公桥路苏虹机场路昆周线市界XX 东绕城东环城河江浦路柏庐路小澞河青阳路洞庭湖路青阳路长江路长江路北至北环城河太仓塘沪宁铁路沪宁高速公路沪宁高速公路宏洋路普庆路急水荡马 XX 路XX 路沪宁铁路沪宁铁路沪宁铁路太仓塘太仓塘昆

26、嘉路城北路杨林塘主导功能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郊野城镇综合工业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工业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备注老城商务城千灯古镇区锦西古镇区周庄古镇区综保区7 / 21分区单元编号C01C02C03C041C11D01D02D03D04D05D06D072D082D09E01E02F032F09F15F19A042东至长江路叶荷河斜泾中心河长江路XX 东绕城夏驾河顺扬新开河东城大道吴淞江老集善路市界徐公桥路市界徐公桥路长江路长江路市界曙光路锦商路锦周公路江浦路黄浦江路黄浦江路南至北环城河马 XX 路马 XX 路吴淞江城北路沪宁高速沪宁高速吴淞江

27、老吴淞江绿地大道吴淞江市界市界沪宁高速港浦路机场路淞南路盈湖路同周公路急水港沪宁高速312 国道绿地大道西至张家港斜泾中心河XX 东绕城小澞河鳗鲤湖青阳港夏驾河黄浦江路吴淞江老东城大道吴淞江老集善路徐公桥路顺扬新开河江浦路江浦路黄浦江路黄浦江路古城路市界XX 东绕城青阳港吴淞江北至城北路张家港城北路沪宁高速临湖路沪宁铁路沪宁铁路沪宁高速吴淞江老沪宁高速绿地大道绿地大道市界沪宁铁路吴淞江港浦路机场路北苑路锦溪大道同周公路沪宁铁路沪宁高速312 国道主导功能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工业城镇综合城镇综合郊野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更新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

28、镇综合郊野工业工业备注海峡两岸商贸区外包服务基地商务城D08以外地区含石浦除锦西古镇区综保区三类区B02B038 / 21分区单元编号B04B07B08B10B112B12B142B13B15B16C042C05C06C07C08C09C10C12C13C14D10E03E04东至黄浦江路市界市界市界-瓦浦河洞庭湖路市界市界长江路超英河市界青阳港小澞河XX 东绕城XX 东绕城XX 东绕城皇仓泾长江路XX 东绕城长江路XX 东绕城市界千灯浦江浦路南至吴淞江老前进路昆嘉路沪宁铁路太仓塘太仓塘城北路城北路杨林塘杨林塘吴淞江吴淞江吴淞江娄江马 XX 路城北路杨林塘城北路苏昆太高速苏昆太高速沪宁铁路机场

29、路机场路西至吴淞江东城大道东城大道东城大道黄浦江路洞庭湖路黄浦江路皇仓泾长江路长江路长江路XX 东绕城市界阳澄湖阳澄湖XX 东绕城XX 东绕城阳澄湖XX 东绕城市界瓦浦河长江路市界北至绿地大道太仓塘前进路昆嘉路城北路市界杨林塘杨林塘苏昆太高速市界沪宁高速沪宁高速娄江马 XX 路城北路杨林塘苏昆太高速苏昆太高速市界市界市界吴淞江吴淞江主导功能工业工业城镇综合工业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城镇综合工业生态城镇综合工业工业城镇综合郊野工业生态郊野工业生态生态工业生态备注综保区含陆扬含正仪文博园含石牌9 / 21分区单元编号E05E06F01F02F04F05F06F07F08F10F11F12F13F

30、14F16F17F18F20东至江浦路长江路市界宏洋路-秦峰路市界市界曙光路市界市界曙光路万园路黄浦江路淀山湖长江路长江路江浦路锦甪公路市界南至沪常高速沪常高速机场路沪常高速沪常高速北苑路北苑路锦淀公路曙光路市界锦淀公路盈湖路市界同周公路锦淀公路锦甪公路同周公路周商路西至市界江浦路千灯浦长江路秦峰路曙光路万园路曙光路市界淀山湖长江路长江路锦周公路锦商路江浦路市界市界锦周公路北至机场路机场路吴淞江机场路淞南路沪常高速沪常高速北苑路锦淀公路盈湖路沪常高速锦淀公路同周公路锦淀公路沪常高速沪常高速市界园区路主导功能生态郊野更新生态工业生态工业更新生态郊野生态郊野郊野更新郊野生态生态更新备注含南港双洋湖

31、农业示范园区千灯浦湿地公园度假区森林公园白莲湖郊野公园10 / 212 停车分区图附图 2-1 停车分区图11 / 21附录 3 公交场站建设与停车设施配建联动制度说明一、启动阈值综合考虑公交场站需求和用地条件,在新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中配置公交场站设施。 建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置公交场站的建筑规模阈值应满足附表3-1 的规定。附表 3-1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置公交场站设施的建筑规模阈值 单位:万平方米建筑类型居住办公商业服务医院学校园林场馆二、折减方法一类区56551085二类区676612106三类区787715128在一类区、 二类区新建或城市更新项目,若配建公交场站,经交通影响评

32、价论证后,其停车泊位数可按照配建标准适当下浮折减。折减幅度根据公交设施对建设项目小汽车出行转移情况进行确定。若假设公交车辆满载人数为60人,高峰时期发车间隔为6分钟/班,公交线路满座率在首末站为 30%-40%,其中 20%-30%客流来自配建项目原本的小汽车出行12 / 21者,高峰小时内 1 条公交线路发送乘客 36-72 人次相当于减少项目 36-72 人次小汽车出行,建设项目停车泊位周转率为 1.2,即减少 30-60 个停车位,计算公式如式 1 所示。 分别计算不同公交线路数量对应的停车位折减幅度2 条折减 60-120个停车位。以建筑面积为10 万平方米的商业、办公项目为例,1 条

33、线路折减率控制在 5%-10%,2 条线路折减率在 10%-20%比较合理。Pi* 601 t式中:Pi折减小汽车停车泊位数个;公交车辆满载人数人次;t高峰期公交车辆发车间隔分钟/班次;首末站公交线路满座率%;公交客流来自配建项目转移的小汽车出行比例%;建设项目小汽车停车泊位高峰小时周转率次数/小时;具体项目折减幅度计算应根据不同地区、项目类型、开发规模、场站规模等具体确定,以上试算关键参数如满座率、小汽车转移率、停车位周转率等均应开展专门调查进行确定。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等影响,对停车位折减幅度进行论证。三、折减建议指标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位、出行特征及公交出行分担率,制定了建设项目不同公交线路数

34、量的停车泊位折减指标。附表 3-2 基于公交线路数量的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折减指标单位:个13 / 21建筑类型公交线路条数办公商业服务6075501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23412341234120150100180225150200240170455640901128013516812015018013535403070806010512090120140110注: 11 条公交线路的公交场站占地约800-1000 平方米;2 条约 1200-1800 平方米;3 条约1700-2500 平方米;4 条约 2200-3200 平方米;5 条公交线路约 3000-4000 平方米。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最大折减率不超过30%。3 居住项目不进行停车泊位折减。医院、学校、园林场馆项目折减泊位数量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配建停车泊位折减的建设项目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具体折减停车泊位数以最终论证结论为准。1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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