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材送修购买和供应商评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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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材送修、购买和供应商评估要求航材送修、购买和供应商评估要求2008年年4月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1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参考文件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航材购买的基本要求运输过程中的航材包装要求航材供应商评估的要求和说明2参考文件CCAR-145第四章第二十二款;AC-121-58第八节和第九节中的相关说明;AC-121-66第九节的相关说明;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第五节和第六节 中的相关说明;3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 6.1、航空公司应当建立质量部门控制下的送修厂 家评估制度,包括首次送修前的评估和至少每两

2、年进行一次的持续评估,在书面或现场审核确认 至少符合下述条件后,由质量经理批准后列入本 公司的航材送修厂家清单:4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1)、维修单位持有有效的维修许可证; 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对新件的 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可以不要求 制造厂家或其授权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维修许 可证; (2)、维修单位在维修经验、设备水平和人员资 格上满足本公司的质量标准; 5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3)、维修单位在子部件和关键工艺的能力上满 足本公司质量

3、和维修周期控制的要求; (4)、维修单位在以往为本公司的维修过程中遵 守规定的信息报告和维修记录提供要求,信息和 记录真实; (5)、维修质量稳定可靠。6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6.2、 航材送修厂家清单应当在质量部门控制下, 并严格按照航材送修厂家清单送修航材。航材送 修厂家清单应当至少包括航材送修厂家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合格证件号、合格证件有效期 限、送修范围等内容,并应当及时将合格证件到 期、放弃、暂停或吊销的维修单位从清单中剔 除。7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4、6.3、航材的送修应当通过签订送修合同进行。送 修合同应当至少与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并持有 有效合格证件的维修单位签订,并且确认送修的 航空器部件在其经批准的维修能力范围内。送修 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8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1)、送修件的名称、件号或型号、序号; (2)、本次送修前拆自航空器的注册号、机型; (3)、拆下日期、原因或故障描述、使用经历; (4)、维修要求;9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5)、合格证件和维修记录要求,其中应当至少 包括表格AAC-03

5、8“适航批准标签/维修放行证书” 和CCAR-145部145. 32 (a)所要求的维修记录。 注:对协议采用包修或者交换的方式,同样视为 送修。10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6.4、航材送修过程中,航空公司应当至少对下述 事项进行控制,并向维修单位提供明确的书面确 认或指令: (1)、检查发现送修航材的故障与送修合同描述 不一致; (2)、超手册维修; 11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3)、使用串件或自制件; (4)、外委送修或转包维修; (5)、其他任何非正常情况。12航

6、材送修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6.5、航材送修返回后,航空公司至少应当获得并 保存下述记录的原件(维修记录的保存按照AC- 121-59中的规定执行),并将记录中相关的信息 反馈可靠性管理及其他有关控制的部门: (1)、检查发现缺陷及其纠正措施记录; (2)、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记录;13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六节航 空公司的航材送修(续) (3)、零部件更换记录; (4)、最终测试结论(如适用); (5)、维修放行证明; (6)、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如适用)。 14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AC-121-66的第

7、九节航空器部件送修计划 9.2、 在航空器部件送修前,应当明确每一送修部 件的维修要求,涉及发动机、起落架等重要和复 杂部件的维修要求应当经过技术部门的审核。维 修要求中应当至少包括如下项目: 15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AC-121-66的第九节航空器部件送修计划(续) (1)、部件维修手册规定的维修工作项目; (2)、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要求; (3)、失效、故障和缺陷的排除要求; (4)、维修放行标准(至少不能低于部件维修手 册中规定的放行标准)。 16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AC-121-66的第九节航空器部件送修计划(续) 9.3、 航空器部件的送修应当通过维修协议/合同 进行。航空器部件的送

8、修合同应当至少与经民航 总局批准或认可并持有有效合格证件的维修单位 签订,并且确认送修的航空器部件在其经批准的 维修能力范围内。 9.4、 发动机、起落架等重要和复杂部件的送修协 议/合同应当经过质量部门的审核。17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小结 1、航空公司在送修时应当注意合同中明确对维修 技术、放行以及记录和文件要求的说明; 2、航空公司应当通过现场或文件审核、接收检验 等方式加强对涉及维修质量的关键环节、部件技 术状况以及记录和文件的跟踪、控制和管理; 18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小结 3、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对维修工时、成本和修理部 件可靠性的统计和分析,以合理地选择维修单 位,确保部件的维修质量; 4

9、、航空公司在进行送修时,应避免与中间商或代 理机构、人员等签署送修合同,而应当在合同中 明确具体的承修单位以及相关信息。19航材送修的基本要求小结 5、航材的采购、送修、使用应当在航空公司的质 量部门的全面控制和管理之下,质量部门应当对 维修过程中航材的合格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6、航空公司的工程技术部门应当对航材采购、送 修、使用过程中的技术环节(如送修的技术要求 等)进行把关,以确保修理航材的适航性状况。20航材购买的基本要求AC-121-58的第八节航材采购合同 8.1、 航空营运人在采购航材时,必须通过与航材 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21航材购买的基本要求AC-121-58的第八节航材采购

10、合同(续) 8.2、 航材采购合同中应当至少包括所采购航材的 件号(或型号)、数量、航材供应商名称、合格 证件要求等内容,如采购使用过的航材还须在合 同中明确提供6.5段中要求的用于确定修理部件适 航性的相关信息。通过航材供应商的代理人采购 航材时,也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所需提供航材的航 材供应商。22航材购买的基本要求AC-121-58的第八节航材采购合同(续) 8.3、 航材采购合同应当同航材的合格证件及其他 要求文件一同保存。23航材购买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五节航 材的采购和运输 其基本要求与AC-121-58的规定完全一致,但增加 了如下的说明: 5.4、航空公司

11、、维修单位在采购和运输航材时还 应当满足如下的适航性限制: (1) 制造不合格的部件和由可能造成不明确损伤 的事故航空器上拆下的部件视为永久不可用件, 不得采购。 24航材购买的基本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的第五节航 材的采购和运输(续) (2)、 经过高温、失火、盐水或腐蚀性液体侵害的 部件视为不可用件,需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 修单位经过适当的修理和测试后确定其可用性后 方可使用。 25航材购买的基本要求小结 1、在购买航材时,一定要与经过评估的具备合格 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以合同的方式进行; 2、在购买航材时,应当注意合同中明确相关的技 术以及文件要求的说明; 3、航空公司应当

12、通过现场或文件审核、接收检验 等方式加强对购买航材技术状况以及文件的跟 踪、控制和管理;26运输过程中的航材包装要求AC-121-58的第九节航材的适航性状况限制 9.1、航材运输及包装要满足ATA-300的要求,并 应当参考CCAR-145部的要求妥善存储和保护,以 保证其适航性;对于偏离存储条件的航材应当参考 AC-121-66的11节所规定的原则进行适当处理后才 能使用或者准备使用。 27运输过程中的航材包装要求“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 第五节航材采购和运输 5.3、无论接收和发出的航材,其包装及运输应当 满足ATA-300的要求;当涉及运输CCAR-276部规 定为危险品的航材

13、时,其包装和运输还应当符合 相应的规定。 注:有些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在其有关的手册中 对包装和运输的事项有详细的规定,尤其是涉及 危险品运输事项,当严格遵守其规定。28运输过程中的航材包装要求小结 1、运输过程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包装和存储条 件,会导致航材的外表和内部结构损伤、性能下 降等,影响航材的适航性; 2、部分航材属于CCAR-276部所管辖的危险品范 畴,在运输和使用时必须严格遵照规章以及相关 规范的要求来实施;29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五节定义 5.8、 航材供应商:指向航空运人提供民航总局批 准或认可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任何单位和个人。 航材供应商应当为经批

14、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制 造厂家、维修单位或者航材分销商,任何仅提供 信息、运输、财务服务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机 构)不视为航材供应商。30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七节航材供应商的文件 7.1、新件、标准件或原材料的供应商应具备能追 溯到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的证明文 件,包括下述有效的适用文件: (1)、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31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七节航材供应商的文件(续) (2)、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 准书; (3)、标准件或原材料的指定制造厂家说明; (4)、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授权直接发 货的证明

15、。32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七节航材供应商的文件(续) 7.2、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的供应商应具备能追溯 到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 件(包括其经批准的维修单位手册、维修能力清 单和批准函件)。33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十三节航材分销商 13.1、 航材分销商是指以自身的名义购买航材, 进入库房,再将其转卖或分卖给最终使用人的航 材经销商。 对于协助航材的最终使用人购买航材,但由民航 总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或 民航总局根据双边协议接受的外国航空当局批准 的生产系统直接供货至最终使用人的代理人,不 视为航材分销商。34供

16、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十三节航材分销商(续) 13.2 、航空运营人欲从航材分销商处购买航材应 当遵守下述规则: (1)对于经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协会评估并获得其 航材分销商证书的分销商,任何航空运营人都可 以购买航材。35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十三节航材分销商(续) (2)、对于按照本文件第13.4段建立了航材分销 商评估程序并获得批准的航空运营人,可以从经 过其评估并列入航材供应商清单的航材分销商处 购买航材。36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十三节航材分销商(续) 13.4 、航空运营人的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的批准 13.4.1 申请航材

17、分销商评估程序批准的航空运营人 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航空运营人在建立CCAR-121部要求的质量管 理体系上没有申请偏离或者豁免;37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十三节航材分销商(续) (2)航空运营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经过局方的监察 并建立了良好的可信度; (3)、在申请前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非经批准航材 装机或者入库的事件; (4)建立了有效的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报告制 度。38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十三节航材分销商(续) 13.4.2、 航空运营人建立的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 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航材分销商的评估由质量部门的人员进 行,并且评估人员的

18、资格要求和培训能保证其进 行有效的评估; (2)、建立了航材分销商的评估大纲和标准,并 且其中至少包括了本文件附件规定内容的评估;39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十三节航材分销商(续) (3)、建立了评估记录、发现问题改正监督和批 准审核制度,其中航材分销商的批准应当由总工 程师或者由其授权质量部门负责人进行; (4)、建立了航材分销商变化跟踪及其持续监督 制度,保证对航材分销商评估的持续有效性,其 中应当包括至少每两年进行再评估的要求;?40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十三节航材分销商(续) (5)建立了发现航材分销商提供可疑非经批准航 材的信息报告和终止使用

19、航材分销商的信息通报 制度。41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十三节航材分销商(续) 13.5、 航材分销商提供的航材 13.5.1、除航空器制造厂家规定的航材供应商以 外,航材分销商提供的航材应当来自航空运营人 航材供应商清单规定的供应商。 13.5.2 、除下述规定的情况外,航材分销商提供 的航材应当满足本文件第6段规定的航材合格证件 和文件要求。42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的第十三节航材分销商(续) 13.5.3 、对于只有一个合格证件的一批航材,航材 分销商可以在保存原始合格证件的情况下向航空 营运人提供原始合格证件的复印件加盖航材分销 商的盖章。43供应

20、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附件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 第三节基本要求 (1)、航材分销商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对其 航材分销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其销售的航 材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44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附件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续) 第三节基本要求 (2)、航材分销商应当以手册的形式阐明和规范 其管理,并保证其手册在实际的航材分销活动中 遵循手册的规定。 (3)对于地点在中国境外的航材分销商,还应当 获得本国民航当局批准或认可的航材分销商资格 证书。45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附件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续) 第四节质量体系要素 (1)、接收

21、检验程序:确保获得的航材及其文件 可以追朔到经批准或认可的航材供应商。 (2)、培训要求:确保构成质量体系的人员经过 足够的培训,以保证质量体系有效实施。46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附件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续) 第四节质量体系要素 (3)、人员资格管理程序:明确授权进行质量鉴 定的人员,并确保其满足规定的资格要求和培 训。 (4)、可疑航材的隔离程序:确保可疑航材不能 由非授权人员的接近。 (5)、测量设备的控制:如需要此类设备时,应 当为其提供合适的保存、使用和计量控制。47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附件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续) 第四节质量体系要素 (6)、库存

22、寿命控制:确保每一具有库存寿命的 存储件满足其质量和技术要求。 (7)、技术资料管理:当需要使用有关的技术资 料时,应当确保其管理满足现行有效和使用时可 接近的要求。 (8)、检验印章控制:包括其发放、使用、补 发、遗失的控制及其管理责任说明。48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附件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续) 第四节质量体系要素 (9)、包装控制:确保航材在运输过程中能保护 避免损伤或者变质。 (10)、环境控制:确保需要特殊保存环境的行才 可以识别并按期要求保存。 (11)、合格证件管理:包括确保复制的合格证件 及其他文件的可追踪性。49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附件航材

23、分销商评估大纲(续) 第四节质量体系要素 (12)、货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入库挂签和货架 控制、剩余航材的控制和清点,同时还包括航材 合格证件及文件的控制和保存。 (13)、出入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初始接收航 材、出售和发运航材及随同航材的文件的记录。50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附件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续) 第四节质量体系要素 (14)、质量体系有效性的监督程序:包括内部审 核大纲,大纲中应当至少包括审核频度、审核标 准、审核记录及发现问题改正的程序等内容。51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AC-121-58附件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续) 第四节质量体系要素 (15)、召回控制系统:确保

24、召回通报能够有效地 发至已经发运的航材。 (16)、危险品控制和运输系统:应当满足所在国 家的控制要求和国际民航组织有关的危险品运输 要求。52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 第二节术语和定义 文件中新增了下述定义: 2.9 、航材分销商:指以自身的名义购买航材,进 入库房,再将其转卖或分卖给最终使用人的航材 经销商。53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续) 第三节航材的来源 3.4、 航材经销商的评估应当由质量部门组织进 行,在书面或现场审核确认符合下述条件后,由 质量经理批准后列入本单位的航材供应商清单: (1)、国内航材经销商应当具备本地工

25、商行政部门 批准的经营许可、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54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续) 第三节航材的来源 (2)、国外/地区航材经销商应当具备本国或本地相 应得经营许可、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3)、对于设立存储仓库的航材经销商,其库房管 理应当符合本文件第9段的规定。55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续) 第三节航材的来源 (4)、对于从事航材分销业务的航材经销商,应当 符合本文件附录的规定。 注:对于获得制造厂家授权的专业航材经销商、 获得相应国际组织或协会(如ASA、ATA等)有 效证书的航材经销商可仅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 否则应当

26、进行现场审核。56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续) 第三节航材的来源 3.5、航材供应商清单应当在质量部门控制下,连 续二年中断采购的航材供应商应当经从航材供应 商清单中剔除,经过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列入 航材供应商清单,并严格按照航材供应商清单采 购航材。57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续) 第三节航材的来源 3.6、对于提供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航材经销商, 一旦发现,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向维修单位公 告限制使用信息,并且任何维修单位也不得再向 其采购航材。58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 第四节航材的合格证和文

27、件 4.6 、对于只有一个合格证件的一批航材,航材分 销商可以在保存原始合格证件的情况下提供原始 合格证件的复印件加盖航材分销商的分销章,说 明是真实的复印件(True Copy)。 注:有些航材分销商采取分销文件来代替分销 章。 59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专项治理检查项目工作标准”文件 附件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 与AC-121-58的规定完全一致。60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小结 1、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和相关文件 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 供应商建立相应的评估和管理标准; 2、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应当采用经过民航总局认 可的协会评估并获得其航材分销商证书的分销商 来提供航材;61供应商的评估要求和说明小结 3、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应当通过接收检验、审查 和对航材装机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等方式对供应商 提供的航材状况(包括文件)进行检查,以确保 航材的质量和符合性。 4、航材供应商的评估、监控和管理应当在质量部 门的控制之下来进行;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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