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劳动合同书(九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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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店劳动合同书1、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与人事调度。2、乙方实行坐班制,正常工作时间必须在岗。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等不在岗状况按照本药店管理规定计扣薪酬。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卫生规定的营业场所。4、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培训和管理。5、甲方根据企业情况,为乙方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上下班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若途中发生意外由乙方自行负责。6、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卫生规程和安全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

2、从管理,听从指挥。7、乙方违反纪律,甲方可依据本药店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甚至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8、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1)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无效的。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甲方拖欠发工资_月以上。(2)乙方工作环境恶劣或危险。六、违约情形与责任。1、双方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在合同期内,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当月最后1天为起始

3、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后,甲方全额结算乙方工资,乙方交纳元岗位培训费作违约金赔偿甲方。3、在合同期内,乙方未按上述第2条规定程序突然离职,乙方未结算的工资和交纳的岗位培训费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并全额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4、在合同期内,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与乙方约定的一个月保底工资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药店劳动合同书(二)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身份证号码:_ 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一、合同期限第

4、一条本合同的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月,本合同到_年_月_日终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第三条乙方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第四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三、劳动报酬第五条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工资为元/月。甲方每月日如期支付(当月/上月)货币工资。第六条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按元/小时发放加班费用。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不得推诿,无故不参加加班者,视旷工处理。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七条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

5、,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新签劳动合同的手续。甲乙双方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38条、39条、40条、41条、44条的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五、违反合同责任第八条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乙方辞职未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放弃,乙方同意视为已给甲方带来损失,赔偿以1500元起计。第九条乙方未在甲方处工作满一年提出辞职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培训费用。六、调解与仲裁第十条双方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七、其他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下列甲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1)药房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双方约定(可另加附件):(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再追究对方的责任。(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3)乙方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出资为乙方购买雇主责任险及人身意外险,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同意该保险赔款冲抵甲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的赔偿款。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药店劳动合同书(三)甲方:乙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7、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_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分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

8、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有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示。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议

9、时,要告知参保人员,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10、(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三)未依照处方调剂;(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全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_日办理暂付

11、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月_日前结算。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

12、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日通知对方。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_个月内续签。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

13、等效力。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药店劳动合同书(四)甲方:乙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_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

14、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分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有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示。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若需要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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