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立法与实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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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建设立法与实行第一节 建设立法一、建设立法的概念1.立法 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根据其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2.建设立法 建设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是国内社会主义立法的一种重要构成部分。二、建设立法的原则(一)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备起基本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备起基本作用的经济体制。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法的立法原则。 1.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关系 2.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3.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4.建设法规具有相对完整性(二)法制统一原则(三)责权利一致原则(四)民主立法原则(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 三、建设立法的机构和权限(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建设立法权 1.建设法律的立法权 建设法律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合用于全国,其法律效力最高,其她所有法规都不得与其相抵触。 2.建设法律的重要内容 (1)党和国家提出的有关建设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 (2)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波

3、及全国建设领域的主线性的、长远的和重大的问题。(二)国务院的建设行政法规立法权 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其中涉及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条例、规定、措施和经国务院批准,由各部门发布的规定、措施和实行细则。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在全国范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行政法规的重要内容 (1)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是制定期作为法律尚不够成熟,因此临时先制定为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 (2)波及方针、政策或者重大问题,必须用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的。 (3)地方之间,部门之间或涉外问题,由某一部门或者地方制定规章,不便执行的。(三)国

4、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的权限 1.规章的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建设行政规章,其中综合性规章重要由建设部发布。建设规章一方面可以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其更好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规章作为对法律、法规的补充,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提供根据。部门规章对全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2.制定建设部门规章的重要状况 (1)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有些法律或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实行细则或实行措施。 (2)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者命令制定规章。 (3)从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行使本部门职权制定规章。(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建设法规立法权1.

5、立法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根据各地行政区域的具体状况制定地方性建设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内具有法律效力。 2.重要形式 (1)根据宪法、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 (2)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执行和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制定的。 (3)根据本国人大的决定和国务院的批示制定的。 (4)不具有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条件下,为适应客观需要而先制定地措施规,待积累成熟经验后再形成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五)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建设地方性规章的权限 1.规章的制定 各省、

6、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建设地方规章在其行政区内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措施规。 2.制定建设地方性规章的重要状况 (1)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活动的管理而制定的。 (2)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 (3)为制定法律、法规积累经验而制定的。四、建设立法的程序(一)建设立法程序的概念 建设立法程序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环节和措施。涉及建设法律制定程序,建设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建设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地方建设法规制定程序和地方

7、建设规章制定程序。 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拟定了建设法立法基本原则。11月16日,国务院颁发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束了国内长期以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无法可依的历史。 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二)建设法律的立法程序1.法律草案的提出(1)立法提案权的概念 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立

8、法权的机关提出的有关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提案。 有权向全国人大立法提案的机关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提案的机关 2.法律草案的审议(1)概念 审议法律草案是指在立法过程中,由有权机关对立法提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与否应列入议事日程,与否需要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2)决定与否列入议事日程及程序 决定与否列入议事日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由主席团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期间,还要由其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委员长决定。3.法律草案的通过 可以是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她方式。国

9、内一般法律草案按一般程序表决,全体代表或全体委员超过半数批准为通过。宪法的修改,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4.法律的发布 发布法律是立法的最后程序,是指权力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期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律公之于众,亦称颁布法律。 国内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法律。(三)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1.概念 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设行政法规所遵循的法定环节和措施。 2.程序 (1)行政法规案的提出 (2)行政法规案的审议 (3)行政法规案的解决 (4)行政法规的发布(四)部门建设行政规章的

10、制定程序1.概念 部门建设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是指国务院各部门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设行政规章的环节和措施。2.程序 一般涉及部门行政规章案的提出、审议、解决和发布四个阶段。 建设部发布部门规章,应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订建设部令,体改法规司发稿,在中国建设报上全文刊载。五、地方性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一)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提出1.概念 是指由宪法、组织法和其她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地方性法规提案权的国家机构和人员,向地方立法机关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使其列入地方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的活动。2.提出人及内容 本级人大主席团、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及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5人以上的联名,

11、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交提案机关的重要负责人签名或者提案人全体签名的书面报告,并附该项法规草案的阐明和有关的参照资料。(二)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审议1.概念 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审议,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对列入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正式进行审查讨论。2.具体做法 地方人大审议法规草案,可以一次通过,也可以授权常委会进行修改并审议通过。 (三)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表决通过1.概念 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表决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案做出决定,地方人大或常委会进行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批准即通过。 通过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四)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发布 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行政法

12、规应当以本级人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名议发布公示,予以发布,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地重要报刊上刊载。六、地方政府建设规章的制定程序(一)地方政府规章案的提出 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委、办、厅、局在本部门职责范畴内提出。 属于地方全局性的规章案,可由政府法制局提出。 规章案提出单位的重要负责人签订后,应当连同规章草案的阐明书和有关资料一同上报。(二)地方政府规章案的审议 对地方政府规章案的初步审查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法制机构应当做出审查报告,并与规章案一并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 对规章案的审议由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三)地方政府规章的解决 地方政府规章的

13、解决是在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构成人员讨论的基本上,由行政首长做出最后决定。(四)地方政府规章的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以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发布令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签订,地方人民政府公报,本地重要报刊对规章予以全文刊载,并报国务院备案。 七、国内建设立法的发展历程(一)初步发展时期(1949年1956年)(二)曲折发展时期(1957年1978年)(三)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第二节 建设法规的实行一、建设法规的实行概念 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队、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涉及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二、建设行政执法(一)基本概念1.建设行政执法 是指各级建设行

14、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工作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她规范性文献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2.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 是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执法1.目的 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纠正和查处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增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2.范畴和重点 范畴为已竣工、在建、新动工项目及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根据需要拟定检查范畴。 重点是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五个方面及工程建设中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合法竞争行为。3.目的 (1)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底数,加强对建设规模有效控制。 (2)哺育和完善规范的建设市场,实现市场治乱、公司治散、质量治差、价格合理,增进建设业健康发展。 (3)严格资金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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