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组通【2010】8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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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 州 省 公 务 员 局黔组通2010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各省属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的重要性干部

2、调配,包括干部调动、公务员调任等,是干部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涉及干部的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十分关注,对选人用人公信力和组织工作满意度有着重要影响。近年来,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干部调配政策规定,程序不断规范,公开性和竞争性不断增强,把关不断严格,调配了一批优秀干部到各级岗位,取得积极效果,得到干部群众好评。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在干部调配工作中存在认识不到位、超编制(含编制结构)超职数进人、不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进人、考察不深入、把关不严格、材料不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力,影响了组织工作的满意度,需要加强和改进。各地各单位

3、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充分认识到,干部调配就是干部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切实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力和组织工作的满意度。二、着力增强干部调配工作的公开性和竞争性干部调动、公务员调任等干部调配人选的产生,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干部调配竞争择优机制,制定干部调配具体办法,并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除因引进急需的或高层次专业人才和解决交流领导干部、引进人才配偶安置等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安排的干部以外,各地各单位选调干部原则上实行竞争性差额遴

4、选,面向基层一线,在本地区、本系统,或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推荐初步人选,省直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请市、县对口单位或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推荐,采取公开考试等公开竞争方式,产生考察人选。每次选调干部,都要制定工作方案,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公开。选调方案中应当包含编制和实有人员、空余编制和当年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拟选调职位、人选资格条件、选调程序等内容。省直单位选调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50周岁,科级及以下干部一般不超过40周岁;涉及公务员调任的,按调任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办理。选调方案一般应事前与调配审批部门沟通。三

5、、严把干部调配人选的考察关考察调配人选,应按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要选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组成考察组开展考察工作。坚持同一职位人选由同一考察组全面对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察,特别要注重德的考察。考察工作要认真做好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审查档案、了解廉洁自律表现、撰写考察材料和考察报告等环节的工作。(一)发布考察预告。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要求,在拟调考察对象单位发布考察预告。(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确定谈话范围。原则上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谈话范围进行谈话,特别要注意听取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同

6、级干部、直接下属等方面的意见。个别谈话要明确征求谈话对象是否同意人选调动、调任的意见,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对考察中反映人选的有关问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三)审查档案。审核拟调人选的干部档案材料,核对其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职务职级、任职经历、奖惩情况等基本信息,了解人选的一贯表现,确保档案材料真实有效,基本信息准确一致,并有相应的档案材料作印证。人选档案必须符合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到材料齐全、信息一致、分类准确、装订规范。对基本信息不一致、档案材料不齐全或存在涂改造假的,调配工作要暂缓,待干部档案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调配工作方可进行。(四)

7、了解廉洁自律表现。除谈话时听取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外,还要按管理权限就人选的廉洁自律表现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由纪检监察部门就人选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贯表现及是否有不良反映、是否发现问题等作出明确结论,提供书面材料。(五)撰写材料。根据个别谈话、审查档案、了解廉洁自律表现,以及调查核实等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和考察报告,填写调动人员登记表等。考察材料包括人选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作风品德、主要缺点和不足、考察谈话情况等方面内容,须由考察组成员签名。考察报告包括考察过程、人选表现和工作建议等内容;调动人员登记表,以及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参照填写

8、干部任免审批表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填写,根据干部档案采集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对不按程序考察,考察不负责任,考察工作不深入细致,干部档案审查不严,或考察失察失误等,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实行干部调配人选公示制度参照干部任前公示的有关要求,报审批部门审批前,要在人选所在单位和拟调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主要任职经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公示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五、坚持集体研究干部调配事项按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干部人事事项的规定,坚持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干部调配的选调方案、初

9、步人选、考察对象和拟调人选等事宜。六、坚持使用编制和职数事前审批制度单位研究干部调配事项,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定和程序,在有空余编制(含编制结构)和职数、当年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情况下,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涉及使用非领导职务数的,按照非领导职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凡当年没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未经审批使用编制和职数的,一般不得办理调配、列编等手续。七、推行干部调配记实制度以干部调配的基本程序为主线,以动议、确定选调方案、确定初步人选、确定拟调人选考察对象、考察、讨论决定、公示等为重点内容,通过翔实的文字记录,完整的文书档案,以写实的方法,准确地记录调配全过程

10、工作,客观反映调配工作中各环节责任主体和运行情况。干部调配记实内容,主要包括人选基本情况记实、工作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八、规范干部调配材料根据干部调配的动议、选调方案、确定初步人选、征求人选单位意见、确定拟调人选考察对象、考察、讨论决定、公示等工作程序和记实要求,形成反映干部调配全过程的材料,呈报审批。(一)调配请示(一式三份)。要将常规的干部调动和公务员调任区别开来撰写。文稿中要说明单位性质和核定人员编制及职数情况、当年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情况、审批使用编制(含编制结构)和职数情况、需要选调干部的条件、人选产生过程,以及人选的特点、特长,是否符合拟调岗位要求等。(二)调配请示附件材料。要提供

11、反映干部调配全过程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2.考察材料(一式三份)。3.机构编制管理证、当年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使用编制(含编制结构)材料(涉及使用领导职数的,还需审批使用领导职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呈报单位或其组织人事部门印章)。4.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干部调配的历次会议纪要或记录。5.廉洁自律表现材料。6.公示材料(含公示及公示结果说明)。7.干部档案。8.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需提供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

12、件需加盖呈报单位或其组织人事部门印章)。9.调动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使用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还须提供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职数使用审核表(复印件需加盖呈报单位或其组织人事部门印章)。10需要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还需要提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三)其他材料。如推荐材料、选调方案、说明人选单位性质材料、人选申请、人选与调入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审计报告、计划生育证明、体检表,以及自愿由机关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或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调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选的承诺书、说明等。省直单位报省委组织部审

13、批的调配事项,以单位党委(党组)名义呈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调配事项,以单位名义呈报。九、规范干部调配审批工作干部调配审批部门要按照及时、高效的原则,建立干部调配审批、评估、报告等制度。(一)及时审核审批。干部调配审批部门要按照一次性告知原则,进行材料审核和调配事项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干部调配材料和干部档案,一次性反馈调配材料和干部档案存在的问题。对于材料合格的调配事项,一般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特殊情况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二)实行干部调配事前报告制度。在干部调配中,凡涉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的

14、事项,必须在事前履行报告、审批手续,方可开展调配工作。(三)建立评估、评议制度。选调干部单位或审批部门在一段时间内,要对干部调配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将干部调配纳入干部监督工作重要内容,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时,要将干部调配工作列入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十、严肃干部调配工作纪律(一)启动干部调配程序后,人选原单位不得晋升人选职务、职级,拟调入单位不得在调配中晋升人选的职务、职级。(二)坚持五湖四海,除公开竞争性遴选外,一般不得在短期内从同一个地区或系统(本系统除外)过多选调干部。(三)已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的选调干部的职位和

15、资格条件,不得随意更改、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四)呈报干部调配事项,根据干部调配程序形成规范、真实的材料,不得伪造材料来反映未曾履行的工作程序。对于伪造材料的,终止调配程序。(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完毕干部调配手续后,要坚持先下编后上编的原则,杜绝同一名干部同时使用两个单位编制等导致“吃空饷”现象的发生。调出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先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下编手续,调入单位再在15个工作日内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办理上编手续。(六)在干部调配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审批:一是涉嫌违纪、违法的,因工作需要采取组织措施的除外;二是任期制干部,任期未满的;三是实行试用

16、期的干部,在试用期内的;四是新录用公务员,在新录用单位工作时间未满规定年限的;五是从事工作涉及国家机密,有关工作尚未解密的;六是超编制(含编制结构)数、超职数,以及当年没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的;七是其他政策、法规限制的。违反有关规定调配干部的,调配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列编手续、工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工资,已调人员调动手续作废。违反有关规定调配干部或审批干部调配事项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必要时进行通报。十一、其他事宜工勤人员的调配,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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