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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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减刑减刑概述减刑的概念和作用【分析】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既可 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 期。减刑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一种刑罚执行 制度。将减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规定于刑法之中,是我国刑事立法的 创举。减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 政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 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减

2、刑与改判的区别【分析】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 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它主要是刑事 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减刑则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 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 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分析】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 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它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 用规则问题,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 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 轻。它是一种

3、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二、减刑的条件.对象条件【分析】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它表明减刑的范围,仅受刑罚种类的限 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 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 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 以减刑。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 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 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实质条件

4、【分析】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一是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同 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1)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 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 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 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

5、有 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二是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 现。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 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 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限度条件【分析】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 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 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

6、、有期徒刑的,不能少 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 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 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 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分析】减刑后刑期的计算方法,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 别: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 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对于原判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 不计入

7、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 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方法计算,即 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 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 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四、减刑的程序【分析】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 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减刑。第二节假释一、假释概述.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

8、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 用。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分析】 虽然两者都在形式上解除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 但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 刑的可能;而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 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分析】 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 仍在许多方面

9、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2)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 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减刑数次。(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 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 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4)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 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 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分析】 两者虽有许多相同点,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 有一定的考验

10、期,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仍有许多明显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 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时间不同。 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 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 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可能性。(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 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

11、地不执行。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分析】假释与监外执行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 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 役的罪犯。(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 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3)收监条件不同。假 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 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 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 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

12、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二、假释的条件.对象条件【分析】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时期内保 持继续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刑罚的可能性。正是基于假释的这一基本特点, 决定了假释只能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种类的 刑罚,或因性质决定而不存在假释可能(死刑立即执行),或因执行方式决 定而不能直接适用假释(死刑缓期执行),或因刑期较短而不具有适用假释的实际意义(拘役),或因仅在监外执行、限制部分自由而没有必要适用假 释(管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 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限制条件【分析】只有执行一定的刑罚,才能比较准确地考察、判断

13、犯罪分 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以保证假释的效果;而且只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 性。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 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 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 一般为1年;对一次减刑2年或3年刑期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 能少于2年。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 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14、,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 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所谓 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假释的限制条件还包 括另一重要内容,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实质条件【分析】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只 有在符合前述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实质条件,才可以

15、 被适用假释。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 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 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分析】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因而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限, 以便对假释罪犯继续进行监督改造。我国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 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有关司法解

16、释,被假释的 罪犯,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 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 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即公安机关的批准。根据刑法第85条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 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 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 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 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 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 者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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