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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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工作,提高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准确性,根据我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和x银行有关规定,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是指交易账户以外的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表内外资产。交易账户定义参见x银行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划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x银行采用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需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别进行分类。第四条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风险暴露分类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各类资产的风险属性。(二)统一性原则

2、。要在集团层面执行一致的风险暴露分类原则和标准,并保持分类标准的稳定性。(三)及时性原则。当出现影响风险暴露分类的因素时,应及时、动态地根据资产属性对风险暴露类别进行调整。第二章权重法下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第五条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将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为现金类资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对一般企业的债权、对微小企业的债权、对个人的债权、租赁资产余值、股权和其他。第六条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第七条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包括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对人民银行的债权、对其

3、他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第八条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第九条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理事会开发银行。第十条对个人的债权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对个人的其他债权。第十一条对微小企业的

4、债权包括x银行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小企业认定标准,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授信总额不超过万元,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管理的债权。第十二条对一般企业的债权主要包括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债权,但不含本办法界定的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对微小企业的债权。第十三条股权包括对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暴露和其他股权风险暴露。第十四条其他资产包括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及同城票据交换等资产,非自用不动产,未扣除的净递延税资产和其他表内资产。第三章内部评级法下信用风险暴露

5、分类第十五条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和其他风险暴露。第十六条主权风险暴露包括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

6、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第十八条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包括以购买个人住房为目的并以所购房产为抵押的贷款。(二)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包括各类无担保、且对单一客户最大信贷余额不超过万元等额人民币的个人循环贷款。(三)其他零售风险暴露包括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之外的所有对自然人的债权,以及对微小企业的债权。第十九条公司风险暴露主要包括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债权,但不包括本办法界定的

7、对主权、金融机构、零售的债权。第二十条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专业贷款、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第二十一条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同时具有如下特征的债权:(一)债务人通常是一个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二)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被融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三)合同安排给予x银行对融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第二十二条专业贷款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第二十三条项目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一)债务人通常是为建

8、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业法人。(二)融资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或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对在建项目的再融资。(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第二十四条物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一)债务人取得融资资金用于购买特定实物资产,如船舶、航空器、轨道交通工具等。(二)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已用于融资、抵押或交给贷款人的特殊资产创造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可通过一个或几个与第三方签订的出租或租赁合约实现。第二十五条商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一)为可在交易所交易的储备

9、、存货或应收的商品(如原油、金属或谷物)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二)债务人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主要依靠商品销售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三)贷款评级主要反映贷款自我清偿的程度及银行组织该笔交易的能力,而不反映债务人的资信水平。第二十六条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一)债务人一般是一个专门开发融资项目的公司,也可是从事房地产建设或拥有房地产的运营公司。(二)融资用途是房地产(如用于出租的办公室建筑、零售场所、多户的住宅、工业和仓库场所及旅馆)的开发、销售或出租,以及土地整理、开发和储备等。(三)还款主要依赖于贷款所形成房地产的租金、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第二

10、十七条除上述特征外,专业贷款的划分和认定还应遵循以下规则:(一)电厂(包括风电、水电、火电、核电项目),铁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港口码头,大型水利设施、供水、供气等其他大型基础设施类项目,可划分为项目融资。(二)债务人分多期开发一个项目,或债务人在可预见未来进行后续工程建设的,不认定为专业贷款。债务人专门运作个(含)以上项目的,若我行贷款同时覆盖所有项目、还款来源于所有项目收入的,可认定为专业贷款;只经营其中某个项目的,不认定为专业贷款。(三)采用信用方式放款的,可认定为专业贷款;对于采用多种担保方式的贷款,若第三方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个人提供担保的除外)覆盖的贷款金额比例达到

11、(含)以上,不认定为专业贷款。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存在不同担保方式的,应根据风险暴露认定时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析其担保方式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四)对于项目公司的建设、运营采取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或类似形式的,可认定为专业贷款。(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权项目公司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时,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第二十八条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对报告期年度销售额不超过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债务人的债权。第二十九条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是指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之外的其他公司风险暴露。第

12、三十条股权风险暴露是指x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东权益,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一)持有该项金融工具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未来资本利得,而不是随时间所产生的收益。(二)该项金融工具不可赎回,不属于发行方的债务。(三)对发行方资产或收入具有剩余索取权。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划分为股权风险暴露:(一)与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具有同样结构的工具。(二)属于发行方债务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可无限期推迟债务清偿;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许按照发行者意愿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许按照发行者意愿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

13、票来清偿,且不定数量股票价值变化与债务价值的变动高度相关;持有方有权要求以股票方式清偿债务,但以下情形除外:对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银监会也认可该工具更具有发行者的债务特征;对不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银监会也认可该工具应作为债务处理。第三十二条其他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账款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第三十三条购入应收账款是指销售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入方订立的商品、产品或劳务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以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方式转让给商业银行所形成的资产。购入应收账款可分为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和合格购入零售应收账款。第三十四条购入零售应收账款纳入零售风险暴露。购入公司应

14、收账款原则上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销售方与买入方订立的销售合同真实、公平、合法、有效,且销售方能够提供完整的应收账款债权证明。(二)销售方与x银行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该应收账款未由x银行直接或间接发起。(三)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不属于合格应收账款。(四)x银行对所有应收账款的收益或按比例分摊的收益拥有债权。第三十五条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是指x银行在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形成的信用风险暴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我行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流动性支持、开展利率互换、货币互换或信用衍生工具以及进行分档次抵补

15、的担保形成的风险暴露。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和其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且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分类。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在高级管理层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客户部门以及风险管理、财务会计、资产负债、信贷管理、运营管理、科技、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层负责审批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审定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规则。第三十九条客户部门以及财务会计、资产负债、信贷管理、运营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认定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属性,并审核信用风险暴露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一致性。第四十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和规则,并根据风险属性对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认定。第四十一条科技部门负责开发、优化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系统,建立系统保障机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四十二条审计部门负责对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规则、过程、系统进行审计,评估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准确性。第四十三条x银行采用批量认定和逐笔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信用风险暴露分类认定工作。(一)对于风险属性明确的信用风险暴露,根据统一的分类规则,通过系统进行批量认定。(二)对于个别难以认定风险属性的信用风险暴露,由总行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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