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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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内容提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各国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如何实现公民 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宪法学研究的问题。我国对公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的力度和水平较 低,使宪法不能树立权威,也和法治不相符。本文探讨了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论 证了在法治条件下,对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关键词:法治 公民权利 平等一、平等权的概念及内涵的界定 平等的概念在西方至少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近代以法的形式确定平等权是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作出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或处罚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之后

2、许多 国家将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成为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 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又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在平等权的理论中,围绕平等权性质, 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权利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平等权是法制的原则或宪法原则;第三种认为,平等权一方面有其综合权 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权利性与原则性是平等权的重要特征。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原则。把平等权只理解为一项宪法原则,不赋予其权利与性 质,有可能导致平等权价值名存实亡。但又如果只强调平等权的权利性,忽视其原则性也可 能导致平等权的不

3、完整,影响对其他权利的指导意义。因而我们界定平等权的概念为:公民 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由此可看出,平等 权在公民与国家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不得给差别对待,特别是有关国家 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应是平等的。同时平等权内容多样化、综合性的,反映了国家对公民保 护权利的内容和程度,是实现宪政的基础也是法治量化的标志。平等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在不同领域不同身份 也会有例外,享有特权。有学者指出:“法的平等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内容取决于平等 待遇对象的生活关系、人间关系,它是宪法价值判断的具体反映。差别从广义上讲是

4、价值中 立的概念,对一部分人赋予特权,使另一部分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 止不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即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差别,具有 合宪性。不合理的差别即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即宪法所禁止的。但对“合理依据”和“合 理程度”的确定,在各国宪法实践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实质,也是难以操作的技术问 题。因为平等权的侵害,要有明确的基准,使受到不平等待遇者应当有受到不平等的基准目 标,不然很难确定对他的侵害。另外平等权具有依附性,在没有其他权利作对象的情况下, 根本无法独立的主张平等权。平等权技术操作及相关的问题平等权的范围 我们前面谈到平等权既是宪法权利又是

5、宪法原则。对明示的法律规定我们很容易去判断表面 平等的内容,但对于暗藏在法律规定背后我们很难判断该法律或它的内涵是否符合平等的原 则。如我国 82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仅仅意味着公民在守法和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但对法律本身是符合平等权的要求,是否立法者可以制定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 呢?即法律内容是否也应符合平等权原理的要求呢?答案是肯定的,平等原理扩大到法律内 容平等已成为各国宪法界对平等权界定其范围的主流趋势。因而问题接踵而来:问题一,在我国平等权没有在立法领域中实现平等是否符合平等权 既是权利又是原则之义呢?笔者认为恐怕很难自圆其说,在中国无论政府还是民众的心态已 表明:中

6、国迈向法治道路是一个不可阻挡的潮流,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 也在进行着法治建设。“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 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法律是不符合法治所 要求的良法。问题二,我们前面谈到平等权是相对的,宪法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允许存在合理性的差 别。而这种合理性的差别既可以存在于法律之中,也可以存在于政治、文化、教育、组织、 社会,它即可以是静态的,规定在规范文件的内容,也可以是动态的,在执行法律法规公务 等。但谁能够成为判断这些规范性文件、机关、组织、个人的行为和内容合理性的差别的主 体或是组织机构呢?我们认为

7、该组织或机构应是一个权威性的机构,在它之上不能有任何机 关组织个人、政党,同时该机关必须是在国家授权之下行使该权力。该授权也是民意的要求, 但授权的最终目的也应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不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说不能保证 平等权的实现,也就不能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由此来看,该权力应来自宪法,宪法是民意的 集中代表的政治文件,该机构也应是代表民意或说执行民意的权威机构,同时监督国家的其 它行为是否贯彻平等权的原则,进而达到保护公民权的目的。问题三,强调平等权重要性的理由首先,平等权在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与自由是“近代宪法所标榜的两大原理”;平 等权与自由权是并列为受法治国家所保障人民的三大基本权

8、利。平等原则是现代国家立宪的 重要原则,各国宪法普遍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从法治理念的起源上看,良法的 遵守和服从来自于良法本身的内涵:即具有正义、自由,而平等就是正义的重要内容,“每 个人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在社会和经济政治方 面应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即无法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8版第6062页)因而 法治得以推崇在于它能够维护和保障人们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形成有序的社会。平等权适用的范围现代法治强调人的主体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与公民相对应的是国家和政府。国

9、家和政府在现代社会扮演二种角色,既是侵害主体又是保护主体,说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来 自国家和政府是由特殊地位行使公权力,因而难免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治的最终目 的是最大限度降低对公民的侵害,又同时保障公民实现其权利。因而笔者认为平等权它既是 原则,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的应用不是任意的而是符合法律实体的程序的 限制,人民自己而非政府才是法治的主体,政府或政府的行为恰恰是法治的客体。哈耶克认 为:“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限制;所以它构成了对 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的权力的限制”。(英哈耶克 自由 秩序原理,邓正来译 三联书店

10、97.第 260 页)由此看出,他的法治观既要限制立法机构的 权力,也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传统中国社会公民缺乏对自身个体权利的关注,不具有独立的主体的意识,依附于某 个人或某个集体。在传统政治体制看,专制一直是主流,而且该观念仍在延续。因而从中国 法制环境看,在立法、执法、司法环节中,忽视、藐视公民权利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在立法 领域强调平等,但我们未有较全面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法律,如农民下岗工人的医疗福 利保险等。在政治领域过分关照政党利益和忽视其他民意组织和机构。在执法领域内,滥用 权力越权行使权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处罚,在选举领域政党包办民意时有发生和存在。司 法领

11、域中的腐败也屡禁不止。平等权实际不平等!平等权保护的建议 第一,完善宪法的内容,建立宪法解释制度我国宪法是 82 年制定的,之前我国经过了一场大的历史灾难,文化法律经济都遭到严重 破坏,在改革开放不久制定了现行宪法,无论法制条件还是经济条件都还未步入正轨。现行 宪法制定已29 年,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司法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宪法规定内容不能以现 实社会与时俱进,尤其是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平等权都不能在宪法层面实现平等。另 外,我国已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首先宪法应是较为完善之法才能予以治国。因此,对 宪法内容应于重新审定,在民族男女就业社会福利教育财产等方面体现平等权体现平等权的 原则。另

12、外对宪法的内容予以解释,进一步阐明宪法之内函,尤其是对公民权利保障方面, 建立宪法解释制度。第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人权。从司法实践看,宪法的一个普遍发展趋势是建立 宪法的人权保障制度。宪法保护人权也是宪政的必然要求。宪法是静态的而宪法是动态的。 公民对于国家公权力讲处于弱势,从宪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从根本上和整体上说都是为了 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法治的重要标志是公民免受他人侵犯或国家非法干预、民主宪政的基 本内容就是规范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保障公民权利。因而对国家权力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如立 法、执行等内容,如公民认为侵犯自己权利应给予救济,权利如无保障和救济,权利等同于

13、 虚设。在我国建立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给公民权力遭受公权的侵害时给予救济。同时也是 检验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否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进行检验并进一步完善宪法。 第三抓紧制定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90 年以后我国逐步制定了相关的公民 权利法律法规。但我们还应看到我国公民政治上的自由和权利还未有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 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还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上规定的公民权利难以在实践中得到落 实和具体化,这与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不符,今后的立法应更多的向保 障公民权利和能实际操作的方向发展。第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任何法律的制定和行使公

14、权的行为都必须要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无论是立法 的行为和内容还是国家领导人的行为难免会出现差错,因而世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违宪审 查制度来予以纠正和救济。对平等权的保护本身属宪法层面的内容,也应有权威机构来审查 相关内容,本身对平等权的保护也是一个高度综合、抽象的内容由一个维宪制度的机构予以 操作也比较符合该内容,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只有该制度的有效运行才能 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保障公民权利之义。摒弃公民权利领域的差别对待和歧视,首先要对平等有正确的理解。通常认为,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仅仅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立法平等被排除在外。理由是:“立法问题上

15、,人民 和敌人是不能讲平等的”这是典型的阶级分析视角得出的结论。立法的公开不平等不仅导致 了新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加剧了执法和守法的成本,使法律适用平等成为一种变相的 权利剥夺,滋长了立法“寻租”倾向。其次,要矫正不同人群的不平等宪法关系。譬如,宪 法强调了公务员、国有企事业人员、人民团体成员的福利权,有忽视农民和非国有工薪人员 之嫌疑;出于政治目的过分关照并不是弱势群体的中华血统人员的权益可背离矫正正义的合 理限度。宪法应该申明平等权的普遍性,即对人权的无差别对待。平等权主体不局限于公民,还包括 男女平等、阶级平等、党派平等和民族平等。我国宪法未能充分保护私人和团体的财产权,不利于社会财

16、富的积累和创新的增长。正在制 定中的物权法和民法典,在财产权方面都遇到了立法困难。平等的侵害,一定要有明确的基准,使受到不平等待遇者有主张提升到基准的目标,要求 个人权利,但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即使受到不平等待遇者,不一定拥有要求平等的“权利”。平等权具有依附性。在没有其他权利作为的对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独立的主张平等权。我 国著名宪法学家何华辉教授所指出:平等权可以说不是一种具有具体内容的权利一个 人是否有平等权固然和国家的性质以及他所属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有密切关系,但这种平 等权一定要通过他和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中才能体现出来。如参政权 工作权 学习权 受教 育权 男女平等等,都使平等在性质上是一种原则,而非单独的权利。宪法平等权应包括立法上的平等权,这样宪法平等权不仅可以直接拘束国家机关等应平等地 对当事人适用和执行法律地活动,而且也直接拘束国家立法机关(包括行政立法法)平等地 为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法律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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