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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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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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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殊 教 育 的 对 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特殊教育初建与缓慢发展阶段《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 1951)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等特种学校,对在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教育部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 ( 1957 )中规定:这一时期我过特殊教育的方针是“整顿巩固,逐步发展,改革教学,提高质量”为了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教育部于 1953 年设立了盲聋哑教育处,直属教育部领导,主要职责是:拟定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 检查盲聋哑学校的教学与行政工作,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材的编写与出版,培训师资等等特殊教育快速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45 条规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 9 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 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 2 条规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单列“特殊教育”一章,阐述国家发挥咱特殊教育的职责,、特殊教育的发展方针、形式、师资、经费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10 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 38 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 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 15 条规定: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接纳残疾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 9 条规定: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各级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法律法规基本理念: 1、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教育权2、残疾人作为困难群体,只有得到特别扶助,才能全面享有教育权3、特殊教育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特殊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义不容辞的职责原则与方针:《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实行普及与提高想结合,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为了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个发展的意见》 中强调, 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各地按照 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办学形式:《残疾人教育条例》指出,问过特殊教育采用 随班就读,特教班,特殊学校 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经费来源:1、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发展特殊教育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其数额应随着教育事业费用的增加而逐步增加2、各地从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出的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3、各地社会福利 有奖募捐委员会 和社会福利基金会 从募捐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发展特殊教育4、教育部设立特殊教育转向补助费,扶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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