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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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地区)消防救援支队、轨道交通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单 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 202012 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依申请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简 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参照应 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 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 2019125 号),结合我市实

2、际,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 习,并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 附件:1.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工作文书式样 2.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3.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2020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 办字202012 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和北京市依 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深化消防执 法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参照 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 2019 125 号),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度,是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由公众聚集 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以书面或电 子文本形式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 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 准并提供相关材

4、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规定的 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 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筑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的公众聚集 场所。300 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申请公众聚集场 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可直接投入使用、营业。第四条 本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 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 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 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

5、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 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 休闲场所。第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2016 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2019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全标准等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并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 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 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告知书,并通过消防安全告知书向申请 人告知下列内容:(一)需办理公众

6、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的范围;(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 规和规章;(三)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投入使用、营业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和 应当符合的消防安全标准,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 核查的方式;(四)公众聚集场所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 后果。第八条 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一)已认真学习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知晓消防安全承诺书的全 部内容;(二)已符合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满足并遵 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要求;(三)所填报的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四)遵守法

7、律法规,场所所在建筑属合法建筑;(五)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救 援机构告知的失信违诺惩戒措施;(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盖章)均系当 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承 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消防救援机构接 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申报材料第十条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 以下材料:(一)消防安全告知承

8、诺书;(二)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的法律文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场所平面布置图;(六)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七)消防设施操作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第(一)(二)(三)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 )或者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 可组织员工通过“北京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消防培训”平台,进行岗 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记录可作为第(六)项材料;可通过 部门共享方式获取的申报材料,由消防救援

9、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 息核验获取。第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在申请 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二)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三)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证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第四章 办理流程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线下可 通过场所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 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法不需要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权 范围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不予受理原因;

10、(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受 理凭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 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0.5 个工作日内在线送 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对到窗口提出 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场直接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第五章 现场核查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 出许可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开展现场核查,

11、并自核查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将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一)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将该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 围。对于核查中在“重要事项”或“其他事项”仍然存在火灾隐患的,消 防救援机构应当通知场所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及时消除火灾 隐患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二)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 时查封条件的,应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 到要求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 可,并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第六章 信用管理第十五条 对于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消防救援机构将 其列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纳入北京市信用监管体系

12、和联合惩戒管理 范畴,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 应当公开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核查,并按照信用管理程序作出处理。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失信的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 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 慈善志愿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信用修复程序作出 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政务网( )或 政务服务电话等咨询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告知承诺有关事项 或进行投诉举报,消防救援机

13、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和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试行,由北京市消防救 援总队负责解释。附件1式样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单位名称(印章)单位地址填表日期消防安全告知书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 2020 12 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 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 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 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行政许可范围建筑面积大于 300 平方

14、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 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 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 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 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二、基本要求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58 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363 号)和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有关规

15、 定。三、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 台或者消防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1. 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 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3.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 法律文件;4.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 场所平面布置图;6.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7. 消防设施操作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第 1、2、3 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https:/ )或者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 可组织员工通过“北京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消防培训”平台,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记录可作为第 6 项材料;可通过部 门共享方式获取的申报材料,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 核验获取。四、办理时限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 0.5 个工作日内在线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对到窗口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场 直接送达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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