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切实做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工作,规范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医险〔201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 就医管理第一条 长沙理工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是长沙理工大学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面负责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二条 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否则门诊医疗费用全额自付第三条 参保大学生自行在校医院药房购药或代他人购药,购药费用全额自付第二章 门(急)诊医疗待遇第四条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的,享受以下医疗待遇:(一)门诊医疗费用由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二)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或丙类药品的,其药品费用在扣除自付比例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参保大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费用全额自付第五条 门诊急诊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第六条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一)参保大学生在本地发生意外伤害,在校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第四条规定处理在校医院以外的市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就诊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二)参保大学生在异地发生意外伤害,必须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第七条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在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其控制额度按病种核定,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第八条 学校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一)参保大学生病情符合住院标准而不按要求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二)参保大学生异地实习期间、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回家探亲期间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三)参保大学生办理了休学、退学、转学手续后在校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特殊检查(如CT、磁共振、彩超、造影、电子内镜检查等)和手术治疗等门诊医疗费用五)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医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六)因下列原因导致的门诊医疗费用:健康护理(如洁牙、义齿、义眼、验光、配镜等)非医疗行为及其导致的相关疾病;美容、整形、矫形及其导致的相关疾病;性病;因意外怀孕而流产及流产导致的相关疾病;打架斗殴、自残、自杀、酗酒、吸毒等;受酒精、管制药品、毒品的影响而造成的意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交通、医疗事故七)下列费用不予支付:挂号费、病历本费、专家点名费、各种押金及赔偿金;救护车费、护送费、防护费、会诊费、材料费、消毒费;拐杖、弹性绷带、防护腰带、防护背心、护腕护膝及各种家用医疗保健仪器及用具等;体检费及体检复查费;预防用药费等第三章 住院医疗待遇第九条 本地住院就医管理(一)参保大学生因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条件的,需在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由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不同医院级别分别设置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700元,基金支付比例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400元,基金支付比例60%;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200元,基金支付比例7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100元,基金支付比例70%。
校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学生个人自付20%第十条 异地住院就医管理(一)参保大学生异地实习期间、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回家探亲期间以及因病返回原籍贯家庭居住地住院治疗的,可在实习地或户口原籍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症住院不受地域限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二)参保大学生在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医疗技术或设备等原因需转至异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填报《异地转院申报审批表》,经湘雅医院或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证明并经医院医保科盖章、报长沙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转往异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第十一条 意外伤害住院就医管理(一)参保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和就医管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与因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相同二)参保大学生在本地发生意外伤害而在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直接由所住医院结算;在异地发生意外伤害而在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垫付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要求审核报销:在返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材料交到学校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
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再统一到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报销事宜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理工大学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原《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健费管理办法(暂行)》(长理工大后〔20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