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操作规程(试行)酒精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其操作规范如下:一、酒精生产工艺及特点酒精生产耗用原材料比较单一,主要耗用农产品原料为玉米,经预榨、浸出、粉浆、加酶、酸化、糖化、发酵、蒸馏等程序制成酒精,酒精度为 95 °左右,副产品为酒糟酒精生产用农产品单耗能够准确计算,且各企业间单耗标准趋于一致二、农产品单耗的测算以 2011 年企业实际发生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所反映的数据,测算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依据 2011 年度企业会计账簿记载产出的酒精数量和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计算出每吨酒精耗用农产品的单耗数量计算公式: 酒精农产品单耗数量 = 当期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当期酒精的生产数量测算完成后,填写《酒精农产品单耗标准测算表》 (见附件一)三、日常进项税额的计算1(一)酒精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以库存商品帐记载的当期销售酒精数量,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用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扣除率( 17% )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17% ÷(1+17%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二)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分摊。
酒精生产过程中,除产出酒精外,副产品为酒糟,酒糟作为免税产品,在农产品单耗数量的计算上未进行分摊,其应负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酒糟销售额÷(酒精销售额 + 酒糟销售额)2三、实例说明实例 1:甲酒精厂 ,年酒精生产能力为 11 万吨,年耗用玉米约 35 万吨左右,从酒精的生产工艺来看,主要耗用农产品为玉米,产出为 95 °左右酒精,副产品为酒糟 2011 年该纳税人耗用玉米 35.65 万吨,生产酒精 11.1 万吨,产出酒糟 9.7 万吨2012 年 7 月该厂销售酒精 8000 吨,平均单价为 6371.26元/吨,实现销售收入 5097 万元,销售酒糟 1 万吨,平均单价 200 元 /吨,实现销售收入 200 万元,期初库存玉米 12 万吨,平均购买单价 2100 元,本期购入玉米 3 万吨,平均购买单价为 2200 元一)该厂农产品单耗数量测算酒精农产品单耗数量 = 当期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当期酒精的生产数量 =35.65 ÷11.1=3.21 吨二)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2012 年 7 月 1 日后,酒精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行核定扣除。
按下列方法计算农产品允许扣除进项税额,并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酒精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见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准予扣除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 12 ×2100+3 ×2200 )÷(12+3 )3=2120 元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8000 ×3.21=25680 吨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25680 ×2120 ×17% ÷( 1+17% )=791.03 万元酒糟属免税产品, 如在不考虑水、 电进项转出的情况下,当期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 =791.03 ×200 ÷(200+5097 )=29.87 万元4附件一:酒精农产品单耗标准测算表填报日期: 年 月 日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耗用数量 当期酒精生产 自行测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 (吨) 数量(吨) 算单耗 行业 国家品名称 1 2 3=1/2 标准 标准此测算表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填报的,数据真实、可靠、完整纳税人声明纳税人声明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市局审批意见(公章):年 月 日省局审批意见 (公章):年 月 日备注: 1、此表一式四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市局留存一份,省局留存一份;2、本表数量值要求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5附件二:酒精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税款所属时间:年月纳税人名称:(公章)填报日期:年月 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计算内容栏次原材料名称数值本期酒精销售收入1——免税销售收入(酒糟)2——本期酒精销售数量3——玉米核定的农产品单耗标准4投入产出法玉米农产品增值农产品耗用数量5=3× 4税进项税额玉米计算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6扣除率7——17%本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8=5× 6× 17%税进项税额÷( 1+17%)——免税(酒糟)应转出农产9=8× 2÷品进项税额( 1+2)——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0直接销售农损耗率11——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2——产品增值税13=10÷进项税额( 1-11 )× 12计算本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 13%÷税进项税额( 1+13%)——本期合计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4=8+13-9——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备注: 1、此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2、本表填列的数量值要求小数点后保留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