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存量房买卖监管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建部第 8 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字〔2016 〕168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 2017 〕 5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住建(房管)部门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各自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监管工作的实施财政、国土、国税、地税、人民银行、银监、公积金中心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存量房买卖监管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新建商品房第五条 存量房买卖监管包括存量房房源核验与出售委托、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三项制度。
第六条 市、县市住建(房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和银行业务系统、房产税务征缴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相连接,实现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在系统对接前,各单位应及时将数据信息通过各种途径传递给其它部门,共同加强对存量房交易市场的监管第二章 房源核验与出售委托第七条 房屋权利人需出售存量房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书,向房屋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申请房源核验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材料第八条 住建(房管)部门对房源核验申请应即时办结,出具房源核验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所核验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抵押或者法律、法规禁止买卖情形,证明上设防伪二维码第九条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代理出售的房源,必须经出卖人授权委托,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审核出卖人身份信息、房源核验证明对委托代理出售的,还应当核验委托证明等相关材料出卖人可委托一家或者多家经纪机构出售房屋第十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作为房源发布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买受人通过扫描二维码,可查询该房屋权属状态;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出卖人书面委托、未经住建(房管)部门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第三章 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自行成交的,可到住建(房管)部门指定的网签服务窗口或签约服务点签订合同;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通过住建(房管)部门的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填写打印合同,经买卖双方同意后,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经纪机构需上传卖方持不动产证和身份证、 买方持身份证、合同签字页图片合同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签约服务点是指住建(房管)部门指定的信誉良好、可提供免费签约服务的经纪机构第十三条 买受人需办理购房贷款的,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网签合同作为购房人贷款的审核依据,贷款额度以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中较低者作为计算基数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持身份证明、网签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和收款凭证、贷款申报审批表到房屋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符合规定的,住建(房管)部门应即时办结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证明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住建(房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将有关信息提交给税务、不动产、金融等部门和单位第十五条 合同网签后,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由双方持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撤销网签合同申请书;(二)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三)网签合同由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应协助办理撤销手续第十六条 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撤消网签合同的,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将备案的网签合同作为收缴房屋交易双方税款的要件第十八条 已备案的经纪机构应持以下材料,向市、县市住建(房管)部门申请领取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密钥,成为系统注册用户:(一)入网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及备案证书复印件;(三)网签人员身份证明及岗位证书复印件;(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五)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 应加盖机构公章 ,并提报原件进行核对第十九条 网签密钥有效期与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相同经纪机构应在申请机构备案延续时,同时申请网签密钥有效期延续各经纪机构的网签密钥应由网签人员专门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经纪机构及网签人员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7 日内持变更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各经纪机构应按照住建(房管)部门要求,配备相应办公设施,满足网签合同工作需要条件不具备的,暂不发放网签密钥第三章 交易资金监管第二十二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住建(房管)部门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为存量房交易双方免费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受人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不包括经纪机构的中介费用以及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所需的各项税费等第二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高效、便民、无偿”的原则,交存和支付均应通过监管账户进行 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转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由住建(房管)部门择优选定信誉优、服务好、能够与住建(房管)部门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直接进行数据推送的商业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市区监管银行由市住建局统一确定,各区、开发区监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并将开户行、账户等信息报市住建局备案。
各县市监管银行由县市住建(房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自行确定第二十五条 各监管银行应在监管账户下按照房产买受人设立子账户,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购房款的利息,在存量房转移登记完成后,进行监管资金划拨时,将购房款相应利息同时转入卖方账户第二十六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额度,买受人需办理按揭贷款的,只监管首付款;买受人不需要办理购房贷款的,监管全部房款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纳入监管:(一)房屋继承、受遗赠;(二)直系亲属间赠与、相互交换房屋;(三)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的;(四)直系亲属间以房屋买卖形式转让房产的;(五)因企业改制发生的房产转移;(六)投资入股等无现金交易的;(七)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拍卖所得房屋所有权的符合上述条件的 ,交易双方应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签订协议买卖双方通过住建(房管)部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二)缴存房款买受人分别按以下情形,到监管银行网点缴存交易资金:1、买受人需办理购房贷款的,应根据贷款审批表和资金监管协议,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 买受人不需要办理购房贷款的,将全部购房款一次或分次存入监管账户。
2、按照买卖合同给定,出卖人需利用售房款偿还所售房屋原有贷款的,买受人应将偿还该房屋银行贷款后剩余的购房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收到交易资金后,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缴款人、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缴存数额、缴存时间等三)合同备案交易双方持以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住建 (房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1、身份证明;2、网签合同;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和收款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