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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签署协议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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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签署协议赔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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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签署协议赔偿 篇一:中标人不签署协议的责任  (一)相关法律要求  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要求:“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含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标,应该依法负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要求:“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和招标人签订协议,在签署协议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标中标人,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要求仅要求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署书面协议,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标应该依法负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和招标人签订协议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

不过,上述法律要求并未明确要求中标人不和招标人签署“中标协议”的,应该负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要求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署书面协议,施工协议是否成立的分析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署书面协议能够分为两种情形,一个是中标后未签署书面协议,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个是中标后未签署书面协议,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依据不一样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署书面协议,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协议成立  正如本文开篇包括的案例中所述,即使中标人未和招标人签署书面“中标协议”,不过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协议是成立的因为《协议法》第36条已经作出明确要求,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即依据《协议法》第36条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推行关键义务,对方接收的,该协议成立所以,在中标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而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中标人未和招标人签署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也应该认定双方的施工协议已经成立  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署书面协议,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协议依然成立。

  尽管在实践中,多数看法更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形下协议并未成立或协议成立并未生效,不过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协议依然是成立的从法律性质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依据《协议法》第25条要求,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即使中标通知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也已建立协议关系,即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形成的协议,而且是书面协议从内容上看,投标文件通常全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甚至将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中标通知又是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认可  而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要求的书面协议是根据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的,而且不得再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就是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协议的关键内容已经明确,且不得进行变更从形式上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符合《协议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46条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签订书面协议,不过并未要求应该签订协议书,因为书面协议除了协议书以外,还包含信件和数据电文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在一起就属于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即属于书面协议。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46条所要求的签署书面协议,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是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对招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做的制度安排,即使不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也不影响协议的成立 综合上述看法,笔者认为即使中标人未和招标人另行签署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也已经形成了协议关系,即协议已经成立  (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署书面协议,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依据前述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署书面协议,不论该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协议全部是成立的招标文件中通常会约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和招标人签署书面协议,也就是说假如中标人不根据约定和招标人签署协议,中标人就属于违约了所以,在第一个情形下,协议已经成立且中标人已经实际实施了建设工程,假如中标人不和招标人签署书面协议,则中标人应负担不签署“中标协议”的违约责任;而在第二种情形下,因为双方协议已经成立,且中标人未根据协议要求实施建设工程,则中标人除应该负担不签署“中标协议”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该负担未根据已成立协议的约定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四、中标人不签署协议应怎样负担违约责任  前文提到,中标人负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负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以后我们又经过分析得出中标人不签署“中标协议”应该负担违约责任的结论,不过详细应该怎样负担违约责任,还需要详细分析下。

  (一)中标人未签署书面协议,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要求:“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和招标人签订协议,在签署协议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标中标人,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在中标人未签署书面协议但已经实际推行的情况下,中标人无需负担未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违约责任,不过中标人负有继续和招标人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义务假如中标人不一样意补签,造成招标人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给招标人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中标人的投标确保金,要求中标人支付对应的处罚款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中标人未签署书面协议,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第60条要求:“中标人不推行和招标人签订的协议的,履约确保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确保金数额的,还应该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没  有提交履约确保金的,应该对招标人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协议法》第113条要求:“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出违反协议一方签订协议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依据上述要求,中标人未签署书面协议,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可能见面临负担以下违约责任  1、不予退还履约确保金  为了督促中标人推行协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的,中标人应该提交交纳履约确保金的中标人不推行协议的,所交纳的推行确保金不予退还,不论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假如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额超出履约确保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该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假如中标人未根据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的,还应该对招标人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2、赔偿损失 假如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该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协议法》的要求,中标人赔偿的范围包含招标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的利益,但不应超出当事人签订协议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招投标实务中,因为中标人不签署书面协议,不实施建设工程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范围包含招标、评标费用、工期延误费用、工程建设成本增加的费用、两次中标价之间的差额和招标人因组织招标而发生的其它费用 我们坚持一件事情,并不是因为这么做会有效果,而是坚信,这么做是正确篇二:未签署书面施工协议怎样主张工程价款  未签署书面施工协议怎样主张工程价款(案例评析) 时间:2021-03-21 11:07 :  找法网 拖欠工程款纠纷未签署书面施工协议怎样主张工程价款(案例评析)  某建筑企业诉河南省某警校工程欠款案评析  案情摘要  原告:某建筑企业  被告:河南省 某警校  原告于2021年10月向被告支付投标确保金1500000  元,并中标被告招标建设的河南省某警校培训中心食堂及综合楼项目,被告向原告送达了“中标通知书”,但直到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时,仍没有签署书面的施工协议。

  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依监理签发的“开工令”正式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因为被告变更施工图纸及常常拖欠工程款而使工期一再延误,最终原告因资金困难,无法再进行组织施工,经监理单位同意于2021年8月28日停工,但经被告要求,原告为履约依然自行垫资复工,但被迫于2021年12月份全方面停工  经原告一方计算,到2021年8月,餐厅土建工程累积完成产值1541926元、安装工程30573元,综合楼土建累积完成5747929元、安装工程96900元以上四项建安产值合计7417328元然而,被告一直未对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给予确定被告于2021年11月向原告返还投标确保金50万元,仍有100万元未退还原告工程施工中,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合计221万元;被告向原告供给建筑用关键材料合计216万元以上工程款和应退还确保金总计4045505元 停工期间原告数次向被告请求补签施工协议,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定,并请求支付工程款,被告均不予搭理,从而引发纠纷2021年9月21日原告遂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工程施工协议,确定原告对所施工的工程享受优先受偿权,并索赔停工窝工损失69万元。

  审裁结果  首先,法院认定了原、被告之间实际上存在实际上施工协议关系  当事人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被告方对工程系原告施工这一事实本身没有争议,但因为没有对工程量的签认文件证据,因此对原告单方计算的工程量争议很大,并对索赔部分不予认可 最终,双方于2021年1月4日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1、确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合计278.5万元分期在2021年9月20日前全部付清  2、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3、诉讼费78010元由原告负担28010元,被告负担50000元  分析评论  本案是建筑施工协议纠纷,在没有签署书面施工协议,也无业主确定工程量的情况下,经过几轮艰苦谈判,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也是一个较为理想的处理方法本案关键包括到以下  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施工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因为本案中未签署书面的施工协议,那么当事人双方建设工程协议是否成立,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一方是负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负担违约责任  我们对协议的签订和推行应该以法律的要求为基础《协议法》第10条要求当事人签订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法》第270条要求建设工程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那么,是否未签署书面施工协议的,协议便视为自始并未依法成立呢?  下文将具体叙述  然而,《协议法》第36条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推行关键义务,对方接收的,该协议成立本要求很明确地表明中国《协议法》保护事实协议的看法  本案中被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下达了施工令,协议已经实际推行,原告推行了关键义务,被告即使没有对所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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