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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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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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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那么第1条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平安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平安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开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平安,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第3条 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平安的根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4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根底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审查第5条 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方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钢印管理规那么〔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外表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二章 设 计第6条 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审批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第7条 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平安操作和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6.标准化审查报告;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8条 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平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第9条 对填料的要求: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响或产生损害2.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填料上方的导流孔 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改变钢瓶设计壁厚;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第14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6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性能;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改变溶剂种类或规定充装量;增加乙炔充装量第三章 制 造第15条 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第16条 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书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备案第17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备案正常生产满五年;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产品平安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第18条 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平安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备案第19条 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以下规定:1.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 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公称容积小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200只3.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 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锥螺纹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PZ19.2圆锥螺纹;或采用GB7306?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中规定的Rcl/4或Rcl/8圆锥螺纹第24条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钢印标记的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第25条 乙炔瓶外外表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见本规程附录2图1〕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

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26条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27条 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四章 附 件第28条 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29条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第30条 瓶阀应满足以下要求:1.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2. 同一制造单位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3. 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第31条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以下要求:1. 易熔合金塞与钢瓶塞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塞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密封性;2. 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3. 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第32条 瓶帽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2. 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去除污物;3. 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 4. 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33条 防震圈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 2. 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防震圈,重量允差不超过5%; 3. 除用户要求自配者外,新乙炔瓶出厂,应由乙炔瓶制造单位配齐防震圈 第34条 检验标记环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铝或铝合金制; 2. 套在瓶阀与阀座之间,能在固定瓶帽中转动第五章 充 装第35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提出充装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充装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乙炔瓶充装工作 乙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办者,停止充装工作或取消充装资格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应按年度汇总本辖区乙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备案。

第36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平安和充装质量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1. 有保证充装平安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2. 有熟悉乙炔瓶充装平安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3. 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4. 认真贯彻执行平安法规和技术标准第37条 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1.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列出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备案以后每年11月1日前将当年的变动情况报送一次;2. 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3. 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平安,做好用户效劳工作;4. 乙炔瓶用户要就地就近选择充装单位,不购置、不使用违反规定充装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平安的乙炔瓶;5. 严禁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乙炔瓶第38条 用户改变固定充装单位时,应办理乙炔瓶和其档案的转户手续用户临时改变充装单位时,可不办理转户手续,但充装单位应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

第39条 乙炔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1.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2.不符合本规程第5条规定的进口乙炔瓶;3.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第40条 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那么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2.超过检验期限的;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外表漆色脱落严重的;4.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疑心混入其他气体的;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7.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8.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第41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第42条 乙炔瓶的充装操作:1.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不小于0.015m3/h·L;2.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以强制冷却;3.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间隔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43条 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以下要求:1.乙炔充装量和静置8小时后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第44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乙炔瓶充装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第45条 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负责保护好乙炔瓶的外外表颜色标记,并应做好使用中受损漆层的修复工作第46条 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保持充装前的检查人员和充装时的操作人员相对稳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平安教育第47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档案和充装记录第48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的重点是:固定充装制度执行情况,充装平安与充装质量,平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抽查结果应书面报告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第49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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