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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药材采药证》核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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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药材采药证》核发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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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药材采药证》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医疗器械监督股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局长三、权利依据(一)《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二)《采药证管理办法》四、申请与受理需提交的材料(一)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填写《<采药证》申请表》一份(见附表);(三)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当场受理五、审查、决定及时限核发机构在审核材料后,要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在2日内予以告知六、公开公示批准后,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采药证送达申请人附:《野生药材采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附件:《野生药材采药证》核发制度工作流程图申请提交材料审查材料受理现场审查分管局长审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发证邮箱公示送达采药证《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医疗器械监管股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局务会参加人员三、权利依据(一)《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办事条件及标准1、具有经营中药材的营业执照;2、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经过中药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3、具备与收购野生药材相适应的仓储和晾晒条件。

五、申请、受理及时限1、需提交的材料(1)经营中药材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一份,要求提供企业综合材料一份,包括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机构设置、质量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2)填报《<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介绍企业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法人、联系等;以及拟收购野生药材的数量、区域和药材的收购规格、等级、质量标准;(3)若企业法人委托他人收购要有委托书,要求有企业法人签名或盖章,收购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4)中药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原件或经过中药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5)收购野生药材仓储和晾晒场所平面示意图,要求标明有效面积、长、宽、高,以及具体设施、地理位置等 2、受理及时限药品安全监管科在审核材料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仓储和晾晒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招标程序或者申请的先后顺序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同时返还企业提供所有证件原件及《<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一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2日内予以告知六、审查与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仓储和晾晒条件符合要求,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七、公开公示批准后,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收购证送达申请人 附:《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附件:《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申请提交材料审查材料受理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不予以发证局务会研究公示送达许可证《野生药材运输证明》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医疗器械监管股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局长三、权利依据(一)《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野生药材运输证明管理办法》四、办事条件及标准具有《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五、申请、受理及时限1、需提交的材料已经办理的《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审查、决定及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日办理六、公开公示批准后,公示7个工作日 附:《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附件:《野生药材运输证明》核发工作流程图申请提交材料审查材料受理现场审查颁发证明公示餐饮服务许可、变更及延续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餐饮服务监管股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分管局长、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四)《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三、审批条件(一)办理许可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办理变更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3、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办理延续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书面提出延续申请三、所需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4、企业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说明材料(项目选址、水源水质及供水情况、建筑用材料、地面坡度、墙壁、天顶、门窗等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以及采取的食品安全预防措施或手段等);5、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框架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附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总平面图、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8、主要设施、设备; 9、房产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住所证明材料;10、保证食品安全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1、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餐饮服务许可变更1、拟变更“企业名称”(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3)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的有效证明;(5)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委托书》2、拟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6)变更前法人对变更后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7)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应当提交《委托书》3、拟变更“地址名称”(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部门地址名称改变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应当提交《委托书》4、拟变更“许可类别”(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许可类别”变更的有关资料;(5)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5、拟变更“备注内容”(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备注内容”变更的有关资料; (5)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应当提交《委托书》6、拟变更“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等其他重大许可事项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5)“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等其他重大许可事项变更的有关资料; (6)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三)餐饮服务许可延续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4、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5、企业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说明材料(项目选址,水源水质及供水情况,建筑用材料、地面坡度、墙壁、天顶、门窗等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以及采取的食品安全预防措施或手段等);6、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框架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附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总平面图、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9、主要设施、设备; 10、房产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住所证明材料; 11、保证食品安全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2、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时,应当提交《委托书》;1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新办、变更及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填写餐饮服务申请书,按照相应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二)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五、审查与决定1、承办人A在受理申请后,对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不少于2人的现场审核组实施现场核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注:变更1、2、3项的无需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意见拟制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交承办人B复核;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直接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交承办人B复核2、由承办人A将审查意见交股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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