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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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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笔记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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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P2-3)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宏观)和市场规制关系(微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重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体系涉及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称市场监管法)2、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解释】财税法涉及财政法和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涉及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涉及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涉及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3、反垄断法、反不合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解释】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二、经济法的渊源(★★★)(P3-6)1、宪法2、法律【解释】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解释】《公司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解释】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P7)1、经济法主体涉及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个人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解释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和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查局)解释2】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解释3】公司(涉及商业银行)、经营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解释4】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协议,两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重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公司进行规制时,两者的地位不平等)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P8)(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重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干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解释】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公司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诚实实接受规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P9)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重要由民商法拟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P10-11)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可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也许是合法的行为,也也许是违法的行为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发动和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解释】根据法律授权,猫负责抓捕偷吃粮食的老鼠,抓到后就地正法猫(执法主体)惩办老鼠(受制主体)的行为属于“调制行为”,既然偷吃粮食要面临法律的严惩,是否继续偷吃粮食,老鼠的选择属于“市场对策行为”。

1、调制行为的分类(P11)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解释】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2、对策行为的分类(P12)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老鼠与老鼠之间的博弈)和纵向对策行为(老鼠与猫之间的博弈)两类解释】调制行为的效果如何,则在很大限度上与对策行为有关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P12)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解释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猫抓老鼠不需要事先征求老鼠的批准)解释2】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属于非单方行为2、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P13)根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其中,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任何偷吃粮食的老鼠都将面临猫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老鼠制定的政策),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老鼠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吃,有的选择在猫睡着的时候偷吃,有的宁可不要命也要偷吃)。

解释】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否则猫抓老鼠有些出师无名),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规定(老鼠无需将自己的行动方案上报给猫)3、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P13)(1)调制行为有也许是积极的(由于猫的积极工作,增长了粮食产量),也也许是悲观的(老鼠遭受灭门之灾,破坏了生态平衡)2)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也许合法,也也许非合法四、行为的四个要素(★)(P14)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用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1、行为目的(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一方面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的”,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的”,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营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的”2)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的,重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解释】由此来看,猫的压力更大(要考虑多重目的),老鼠的目的比较单一(在不被猫抓到的前提下偷到更多的粮食)。

2、认知能力(1)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特别关系到对经济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2)假如公司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运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解释】假如公司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执行手段【解释】对于老鼠偷吃粮食的违法行为,派猫去抓还是派狗去抓,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4、行为结果【解释】通过猫的不懈努力,老鼠偷吃粮食的现象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P15)1、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2、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解释】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货币的发行),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而调制行为的实行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才干实行(没有前面的货币发行,何来后面的调控数量),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

六、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P16)1、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2、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3、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认性评价,两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应当有效运用相关手段,去约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解释】对遵纪守法的老鼠授予荣誉称号、对偷吃粮食的老鼠就地正法,恩威并施,综合运用各自手段,去约束、引导老鼠的行为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1、宏观调控权(P18)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2、市场规制权(P18)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3、调制权的分派(P19)(1)调制立法权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并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也许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2)市场规制权目前,我国重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解释】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P21)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1、公司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公司的“竞争权”,涉及公平竞争权和合法竞争权2、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P22)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2、依法竞争的义务四、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P23)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2、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两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限度的不对等性解释】假如猫和老鼠的权利义务对等,就谈不上“规制、调控”了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P25)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朴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解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2、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许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也许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解释】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析】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恰恰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自身具有“双重性”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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