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管理处人事劳动工资及福利管理办法(QY/WJ-RL-1)1 总则1.1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通过聘用,增加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2 凡我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我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在处长的领导下,由处人事劳动科统一负责2 职工聘用与调配2.1 我处现在编在职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凡符合聘用条件的,一律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按照《聘用合同签订流程》的要求实施2.2 新聘用人员由上级部门统一招录,符合条件的,录用后签订聘用合同2.3 新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后可与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内,聘用人员享受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如有违反单位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聘用关系2.4 选调专业技术及管理干部:选调条件:2.4.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4.2 选调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相关知识 2.5 大学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按上级分配的名额接收2.6 职工必须服从各级管辖范围内的统一调度,调动职工必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得因人设事,要保证人才的合理使用 2.7 根据工作需要在处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调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劳动科办理调转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新单位报到 职工内部调动按《职工内部调动管理流程》的要求实施 2.8 职工在聘用、调配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行政、司法处理 2.9 符合调入条件的职工,按《职工入职流程》统一办理,在调令限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 2.10 各部门、单位实行定岗定员,以岗选人,不得因人设事,严格控制人员规模,不得随意调、聘、借用各类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岗位配置合理,不得随意轮换、调换岗位人员,急需人才需要调配、聘用的,须先向人事劳动科申请,由人事劳动科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3 人事劳动工资的财政预算、财政供养与人员工资统计3.1 人事劳动科负责编制人员经费的财政预算,财政供养及人员工资统计,并严格按上级要求指标数据执行编制人员经费的财政预算按《编制年度预算流程》要求实施3.1.1 人员经费的财政预算、财政供养内容包括:职工人数(已入人事厅工资库人员)、人员分类、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总额构成和人员增减、工资变动等数据的核算统计3.1.2人员工资统计是年度内享受工资、保险福利的人数,按上级部门要求的统一解释口径进行人员分类、工资明细、分类汇总报表的统计3.2 人事劳动工资有关的统计调查表,要按规定的种类、表格、内容和报送时间,正确及时地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3.3 建立健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完善职工人数及动态工资总额构成、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工年度考核、劳保工伤处理等各项台帐管理,建立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处理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理论依据4 劳动组织与定员定额4.1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内设机构,是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我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管理岗位按照高管局配备标准执行;我处对处属各单位其他岗位按照统一标准实行定岗定编管理。
4.2 充分挖掘人才潜力,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合理配备非生产人员,把非生产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4.3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及管理办法均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5 考勤制度职工从事工作,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保证工作时间,各级领导应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和考勤管理,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出勤率,保证工作正常进行有关考勤,请销假及各类假期按照《关于加强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文件制度执行6 奖励与处分6.1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职工在工作中获得全国和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晋级对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职工,经上级批准给予荣誉称号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6.2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职工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于职工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如下:6.2.1 对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要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停发;只发基本生活费(石家庄市最低生活标准)6.2.2 职工因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职工本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6.2.3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或给予一定的处罚;6.2.4 职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安全管理及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6.2.5 职工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拘留的,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发给基本工资75%的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依法被判刑的,解除聘用合同;6.2.6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经查实一律解除聘用合同;6.2.7 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及时予以解聘。
6.3 职工严重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其他职工,可视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7 工资管理7.1 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对应标准随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批准后的《青银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按人员岗位奖励系数和奖励基数计算发放(见岗位系数表)7.2 职工病、事假工资按照《关于加强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文中规定核发7.3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给加班工资,不发加班工资的应给予补休并在考勤记录中登记,职工存休当年休完7.4 工资定级、调整按《工资定级、调整报批流程》的要求实施处机关工资及其它福利发放按《处机关工资及其它福利发放流程》的要求实施处属单位工资表编制上报按照《处属单位工资表编制上报流程》的要求实施8 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8.1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有关规定执行。
见《职工各类保险的统筹》)8.2 职工在工作中须加强劳动保护,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职工身心健康8.3 为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处人员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8.4 职工因公负伤或死亡,在安全部门处理结束后,人事劳动科要建立事故处理情况专题档案,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终结,确定为局部或全部残废的,要及时改变工资、劳保待遇确定为局部或全残,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9 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9.1 处人事劳动科根据工作需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及工人技术培训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处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9.2 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岗位要求和技术业务要求组织培训,要上报培训计划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应将培训考核结果报处人事劳动科备案9.3 处人事劳动科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的申报,负责工人技术等级晋升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聘和年度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职工考核档案10 取暖补贴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发放11 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时,积极配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按《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的要求实施。
12 附则12.1 本实施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现行规定执行 12.2 未尽事宜由处人劳科另行修正补充,本管理办法从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13 附件13.1 工作流程13.1.1 《聘用合同签订流程》(QY/LC-RL-1)13.1.2 《职工入职流程》(QY/LC-RL-2)13.1.3 《职工内部调动管理流程》(QY/LC-RL-8)13.1.4 《编制年度预算流程》(QY/LC-RL-16)13.1.5 《工资定级、调整报批流程》(QY/LC-RL-12)13.1.6 《处机关工资及其它福利发放流程》(QY/LC-RL-13)13.1.5 《处属单位工资表编制上报流程》(QY/LC-RL-14)13.1.6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QY/LC-RL-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