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上

上传人:zxd****56 文档编号:355341337 上传时间:2023-06-25 格式:PPTX 页数:49 大小:23.9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上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上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上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上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上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上(4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安全生产法解读新安全生产法解读20212021年年目录目录新安全法总体要求新安全法总体要求0101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0 02 2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0 03 3新安法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新安法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0 04 4新安全法修改内容对比新安全法修改内容对比0 05 5引引 言言 2021 2021年年6 6月月10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新安法新安法”)的决定,修改决定涉及条款的决定,修改决定涉及条款4242条,约占原条,约占原来条款的来条款的1/31/3,自自20

2、212021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此次大幅修改,多项制度的此次大幅修改,多项制度的实施,处罚力度的加大,进一步压实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实施,处罚力度的加大,进一步压实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任。0101新安全法总体要求新安全法总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一)(一)对新法的总体把握对新法的总体把握(一)(一)对新法的总体把握对新法的总体把握(一)(一)对新法的总体把握对新法的总体把握(二)(二)总

3、体要求总体要求0202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一)(一)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一)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二)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二)(二)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二)(二)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二)(二)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二)(二)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三)(三)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四)(四)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五)(五)增加违法条款增加违法条款0303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一)(一)安全生产规划衔接安全生产规划衔接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

5、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二)(二)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协调机制“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三)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

7、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四)(四)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

8、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四)(四)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五)(五)乡镇等应制定应急预案乡镇等应制定应急预案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行政法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