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 录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9
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29
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34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58
六、结论 61
附表 62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62
附图: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周边500m环境保护目标图;
附图3 项目厂区平面布置图;
附图4 项目与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关系图;
附图5 建设项目所在地水系图。
附件:
附件1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附件2 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附件3 用地证明;
附件4 土地租赁合同;
附件5 铁红的MSDS报告;
附件6 现场照片;
附件7 修改清单;
附件8 委托书;
附件9 环评协议书;
附件10 企业声明;
附件11 审批请示及全文公示。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经与建设单位及镇政府沟通,当地有个河口镇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目前还未建设,因此生活污水经地埋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远期接管
已对相应标准、产排污情况进行补充,附图中化粪池也已相应修改
建设项目名称
年产50万平方米环保建筑节能隔音材料项目
项目代码
2204-320322-89-01-294529
建设单位联系人
崔灏
联系方式
18936358889
建设地点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河口镇工业园区3号
地理坐标
(东经 116 度 47 分 12.757秒,北纬34度 35分 14.200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27-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建设性质
R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沛县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沛行审备〔2022〕418号
总投资(万元)
10000
环保投资(万元)
200
环保投资占比(%)
2.00
施工工期
1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60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1.1.1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
(1)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相符性分析:
经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是丰县大沙河草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项目西北侧约7.3km。具体情况见表1.1-1。
表1.1-1与项目距离相关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区
生态保护红线名称
类型
地理位置
区域面积
(平方公里)
丰县大沙河草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丰县地面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与水域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与水域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渗沟外沟口之间的陆域范围
2.80
(2)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
〔2020〕1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内,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大沙河特殊物种保护区,位于项目西侧约4.9km。具体情况见表1-1.2。
表1.1-2与本项目周边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
主导生态功能
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
总面积
大沙河特殊物种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保护区:以开采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开采水井为中心、半径30—50米的环形区域。准保护区:位于北苑中路以南、复新河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
/
11.68
/
11.68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1.1.2环境质量底线
①大气环境
根据《江苏省沛县年环境质量报告书2016~2020》 SO2、NO2、PM10、PM2.5、CO 和 O3六项污染物全年浓度监测值,沛县环境空气质量PM10、PM2.5均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地区域为不达标。随着《徐州市2022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徐州市大气环境质量将进一步改善。通过切实有效的区域治理,徐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将趋于好转。
②水环境
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16-2020年度),各河流水质均符合其水域功能的水质标准。
③声环境
根据《江苏省沛县年环境质量报告书2016~2020》,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并保持稳定,各类功能区昼间、夜间噪声均达标,并且平均等效声级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环境噪声限值的要求;我县昼间、夜间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达到较好水平;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总体达到较好水平。本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本项目废水、废气、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
1.1.3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河口镇工业园区3号。项目用水来源为市政供水,能够满足本项目的新鲜水使用要求;项目用电由市政电网所供给,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河口镇工业园区,根据沛县国土资源局河口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土地性质证明,项目用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符合沛县河口镇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和沛县河口镇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不会达到项目所在区域土地资源利用上线。
1.1.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①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相符性分析。
表1.1-3 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相符性分析
序号
内容
相符性分析
1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符合文件要求。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
4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且非挖沙、采砂项目,符合文件要求。
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本项目不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不在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文件要求。
6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范围内,且不设排污口,符合文件要求。
7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本项目不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不属于生产性捕捞项目,符合文件要求。
8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
9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本项目为环保建筑节能隔音材料生产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文件要求。
10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本项目为环保建筑节能隔音材料生产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符合文件要求。
11
禁止新建、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及修改清单中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符合文件要求。
根据上表,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的相关要求。
②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
表1.1-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
序号
内容
相符性分析
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
(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翼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符合文件要求。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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