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剖析:股份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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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20132013 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剖析:股份转让的限制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剖析:股份转让的限制为了方便备战 2013 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 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1.1.针对发起人针对发起人(1)发起人(非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2)发起人(上市公司)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2.2.针对董事、监事、高

2、级管理人员(四条)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条)(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3.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重点必须牢记)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重点必须牢记)(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4)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其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年内转让给职工。4.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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