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学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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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新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消防法学习课件学习课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2、、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二章 火 灾 预 防 第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 第九条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职责 :(一)(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第十条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履行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责:(一)(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7、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理工作;(二)(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志,实行严格管理;(三)(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8、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所吸烟、使用明火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

10、全操作规程。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

1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三章第三章 消消 防防 组组 织织第十六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四章 灭 火 救 援第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

12、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一)(一)使用各种水源;使用各种水源;(二)(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

13、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制用火用电;(三)(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施等;(六)(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根据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扑

14、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第二十一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二十二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15、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16、停止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一)(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擅自施工的;(二)(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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