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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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合同策略篇一: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一)(适用于区域特许经营)肖朝阳发布时间:2003年10月8日15时37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总部与分部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分部获得总部开发 的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以及总部始终如一的支持,共同努力,在特 许区域内发展特许经营系统,共同拓展市场,实现预期的效益。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总部许可分部实施的特许经营系统: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分部在规定的区域内 实施。 第三条法律关系总部与分部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 关系,分部作为独立的民事

2、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 合同。分部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分部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 务代表。分部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 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平与诚实信用,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总部和分部应当自觉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在履行特 许经营合同过程中的贯彻实施,总部尤应对此负主要责任。尽管如此,总部与分部也认识到,双方在实施特许 经营的目标等方面并非完全一致,且基于实施目标及其他方 面的差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分岐与矛 盾。 为此,双方认识到,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

3、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分岐与矛盾, 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五条许可的权利总部许可分部在本合同规定的特许区域内,独家使 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发计划开办直营特许店和授权第三人开办 加盟特许店,发展特许经营系统。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特许经营系统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 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 其中:(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二)商号是指总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该名称中的字号工商行政管,登记机关为理局;(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发明(实0

4、;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有效期截止(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0;(五)商业祕密是指总部开发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增强特许经营系统竞争力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产品的专有技术;(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的全部有效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 营销方式、?、等等;(七)?o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方式总部许可分部在以下列第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一)设立由分部直接投资(全资或控股)的直营 店;(二)许可第三人使用特许经营权设立加盟店;(三)同时设立直营店和加盟店;(四)以特许店以外的其他商业形式分销特许经营 范围内的产品。第七

5、条许可的形式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总部承诺并保证:(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 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 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 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八条 权利的保留在特许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特许经 营权作出以下保留:(-)特许人在本区域内地区设立直营店,未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在该地区设立直营店或加 盟店;(二)在分部不能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开发特许区域 的市场时,总部以自己名义或许可其他分部设立直

6、营店或加 盟店;(三)由总部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 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第九条权利的限制总部对分部使用特许经营权作出下列限制:(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限满 年后,未经总部 同意,分部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二)分部设立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内全部特许店数量的。 第十条特许区域总部许可分部开发的区域为,在特许区域内,分部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分部开发特许经营的初始区域为o如果分部能够按照开发计划完成初始区域的市场开 发,而且不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行为,分部将可以按 照开发计划开发全部特许区域;如果分部未能按照开发计划 完成了初始区域的市场开

7、发,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 行为,总部将保留对特许区域进行调整的权利,有权取消分 部开发初始区域之外其他区域的权利。第三章合同期限与续约第十一条合同期间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月日。如果分部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 年,依此类推。第十二条续约条件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分部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一)分部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没有 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二)分部已经向总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三)分部签署放弃可针对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费。第十三条续约文本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 用于区域特许经营的标准合同文本,即适用

8、于所有特许区域 的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当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 本进行重大修改;(二)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 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不得作出修改;(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 的标准或水平。第五章培训第十九条初始培训本合同签订之后日内,总部应当对分部指派的人员进行为期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分部经理、开发部经理、培训部经理、采购部经理、配送中 心经理、试营店经理、?,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 时间由总部具体安排。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选拔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 拟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总部审核批准,总部有权否决分部 提出的培训人

9、雪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 业技术知识;(二)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 促销;(三)建立区域性的培训设施和机构。第二十条后续培训在特许经营关系存续期间,总部应当对分部进行下 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管理 水平:(一)在每年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由分部经理、??参加;(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 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特许经营系统的重要变革时,总部应在 变革前进行培训,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指派人员参加培 训;(三)应分部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培训日期、地点及 参加人员由分部确定;(四)每

10、月(季/年)次向分部提供由总部编缉(包括分部供稿)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总部和全 体分部的经验。第二一条对特许店的培训对区域内特许店经理的初始培训由总部负责,后续 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分部负责。第二十二条培训的考核参加培训的人员,应通过总部对培训项目的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重复培训。经重复培训仍不能通过 考核,分部应当更换参加培训的人员。分部及特许店的所有人员均必须参加培训并考核合 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加盟店经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应当终止与其签订 的特许经营合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 培训费后予以全部或部分返还)

11、。第二十三条培训费用根据本规定由总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总部负担, 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重复培训及分部要求 总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分部或加盟店负担。总部向分 部收取培训费的标准,为每名培训师每天 元。在总部 以外的地区进行培训的,培训师的差旅费另行计算,按总部 规定的标准向分部统一收取。第七章设备与物品第二十九条统一配置分部应当按照总部对特许经营系统的要求,统一配 置分部及特许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 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 手册。第三十条专用设备与物品特许经营系统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分部向总 部租用,分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

12、购。分部应当一次性向总部支付专用设备与物品的租赁 费用。租赁费用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 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得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 备或物品成本价的。总部应当向分部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评估报告。在特许经营关系终止时,分部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 品返还总部。在情况下,总部按照 给予分部补偿。第三十一条维修与保管专用设备与物品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除第(二)规定之外,由分部负责维修,总 部有义务向分部无偿(有偿)供应维修配件;(二),由总部负责维修, 维修费用由总部(分部或加盟店)负担。因分部(加盟店)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 损、灭失的,

13、分部(加盟店)应当予以赔偿(或租赁费用不 予返还)。第三十二条保险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专用设备与物品 的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投保,并指定总部为第一受 益人。因分部(加盟店)不按总部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 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分部 (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通用设备与物品特许经营系统使用的通用设备与物品,分部可以从 总部采购,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采购,但应当符合总部的规 定。总部向分部供应的通用设备与物品的价格,不得高 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得超 过总部采购或制造该设备或物品成本价的 %o总部应 当向分部说明销售价格的

14、构成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评估 报告。第三十四条供应商资格审查制总部对通用设备与物品的供应商,实行供应商资 格审查制”,分部不得采购未经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供应 的设备与物品。分部(特许店)向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购买设备 与物品,总部不得从供应商处获取经济利益。第三十五条质量及责任无论通过何种途径采购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经营 手册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总部向分部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 标准的,总部应当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他人人 身、财产损害的,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商标与品牌第五十条使用许可总部将其拥有的商标、

15、商号和标志许可分部使用,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 权利。 商标与品牌的许可使用,除本章规定外,按照 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一一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执行。第五十一条限制与保留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为特许经营的目的;(二)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 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方式制造(销售)产品;(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 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第五十二条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总部应当将本合同附件一一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报商标局备案。如因总部延迟备案 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承担。第五十三条宣传总部和分部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和品牌。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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