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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出票(P348)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按规定记载票据无效)表9-1记载事项汇票本票支票表明“XX票”的字样VVV无条件支付的委托V承诺V确定的金额VVV(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VXV收款人名称VVX(授权补记)出票日期VVV出票人签章VVV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则直接适用法律推定)表9-2票据事项法律推正汇票/|y-f【c视为见票即付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本票付款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
2、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效力(1)汇票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权利人应当首先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2)本票的出票人就是本票的付款人,承担第一位的义务。(3)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4)未经承兑的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其只是票据上的关系人,而非票据义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汇票一一转让背书(P350)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背书人签章(2)被背书人名称(可授权补记)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背书日期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1. 禁止背书(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2. 附条件背书:背书有效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3. 部分背书:背书无效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
4、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4. 回头背书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5. 背书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票据贴现(1)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2)票据贴现的本质是转让背书,票据法上关于转让背书的规定,适用于票据贴现。(3)票据贴现是票据行为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之要求的一个例外。汇票委托收款背书(P353)1. 委托收款背书的款式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该记载事项,则其形式上体现为转让背书。2.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备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包括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和质押背书,但可以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