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以用权专题研讨稿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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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以用权专题研讨稿 2 篇严以用权专题研讨稿范文一:各位同志们:大家好 ! 严以用权是 “ 三严三实 ” 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更是践行“ 三严三实 ” 要求的关键环节。对各级党员干部来说,谋事实不实、创业实不实、做人实不实,归根到底还是要落实在如何对待权力、怎样行使权力上。当前,全市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够正确看待和运用权力,但仍有极少数干部存在依法不严、用权任性的问题。有的心中无法,行使权力、作出决策往往是魄力有余而法治不足;有的以权代法,谈法治时滔滔不绝、作决策时权力滔滔,千方百计开后门、破天窗、配钥匙;有的贪赃枉法,将手中的权力打造成大肆敛财的工具,不遗余力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历史和现实

2、一再告诫我们,权力是柄双刃剑,善用则利国利民,滥用则害人害己。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把权力关口,正确对待权力,始终敬畏权力,依法依规用权,始终做到心中有戒、严以用权。严以用权,必须坚守用之为民的“ 生命线 ” 。各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 只能“ 忠实地为他们办事 ” , 而不是为个人办事 ;只能“ 适合人民的利益 ” ,而不是适合少数人的利益。无论官多大、权多重,在人民面前,权力只能服务 ;在法律面前,权力只有服从。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牢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理念,充分认识到权力是人民托付的沉甸甸责任,在工作上永不知足、事业上永不止步、追求上永不懈怠,切实把手中的权力用在全心

3、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来,做到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办事、清清白白当官。严以用权,必须织密行之有规的 “ 铁笼子 ” 。 权力具有天然膨胀性和腐蚀性,没有“ 笼子” 约束不行, “ 笼子” 不严密也不行。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明白 “ 权力出笼子、人就可能进笼子 ” 的道理,始终绷紧规矩意识这根弦, 自觉增强自律意识、树立制度敬畏、涵养法治思维。工作中,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习惯于在法治框架下行使权力,善于把自己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做到手握戒尺、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严以用权,必须念好错之有责的“ 紧箍咒 ” 。信任代替不了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各级党员干部要养成“ 愿意监督、适应监

4、督、喜欢监督” 的习惯,严用权,慎用权,严格依法循规地行使权力,把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和广大民众的监督。特别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做好面对公众审视的心理准备,千万不能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当“ 两面人” 、“ 阴阳人 ”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用权不可妄为。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以开展“ 三严三实 ” 专题教育为契机,从方方面面强化刚性约束、规范权力运行,真正做到掌权不迷失、用权不逾矩,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 法官严以用权专题研讨稿范文二:各位同志们:大家好 ! 法官的 “ 严以用权 ” ,当用权为民,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用权于公

5、,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 ;用权在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严以用权 ” 是“ 三严三实 ” 专题教育的关键环节。凡可称之为领导干部的,无论何岗位、何级别,都会因其职责所在行使一定的权力。法官虽不一定是领导干部,但同样因其职业的职责所在行使一定权力。而权力往往是“ 任性 ”的,所以有必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 笼子”“严以用权 ” 。对于法官,主要是严格行使司法裁判权。用权为民,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审判执行权是法律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独有的权力,事关千千万万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正是法治的灵魂和生命线,努力“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所仰赖的就是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

6、判执行权。没有公正,为民便成了空谈,且不但让为民成了空谈,反倒成了“ 害民” 的手段。因为,不公正,自然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合法、 正当的权益受到侵害。 如何保证司法的力量达到“ 为民”而不是 “ 害民” 的效果,依然是两个字:公正。有了这道屏障,法官为民用权、用权为民便不再是什么难事。用权于公,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公正的实现不是凭空而来的,实现公正,离不开一套健全的司法体制和机制。当前而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 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课题。长期以来,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法院机制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就有阵痛,改革就会触

7、及利益,且首当其冲的是法官们的利益。担任领导的法官不再审批案件,权力小了、少了;一部分法官成为员额制内的法官,案件办多了,权力大了,但司法责任制来了;一部分法官被 “ 员额 ” 掉了,成了法官助手,失去了审判权力。每位法官都面临着这其中的抉择,都会扪心自问:我将是哪一类?面临抉择,法官们一定会有很多话想说,会有很多不同的意愿想表达,会有很多的建言献策想发出。但是,无论如何,一旦改革不可避免,法官们当有为推进中国司法改革进程奉献自己的高尚情操,不以一己之私阻挡历史潮流。用权在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 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

8、金钱案。 ” 虽然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享有最终的裁判权,但无论法院还是法官自身,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则是其本身应有之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或超越于法律之上,法官同样不得例外。在对法官各方面提出较高要求时,或许有些人会说,法官也是人,言下之意,不该对法官提出过高的职业道德等要求。然而笔者这里想借用的是,既然法官也是人,就会和其他人一样,面对关系、人情、金钱的压力和诱惑,失去抵御能力。正因此,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离不开多元、严密、有效的外部监督。当然,监督须是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之上,不可因为一个“ 严” 字,随意给予法规之外的惩处。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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