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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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 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 意见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 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一)公用充(换)电设施:指独立占地或者利用公共停车 场(站)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 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在单位(企业)自有停车场(库), 为单位(企业)内部人员使用的充电桩。(三)

2、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为私人用 户提供充电的充电设施。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四条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以下简称陕西充 电设施分会)是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合作的 原则,建立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互联互通工作。第五条 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陕 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应当坚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则,有效整合全 省信息资源,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陕西充电设施分会、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负 责组建,陕西电力行业协会提供信

3、息支撑服务。各设区市范围内 的各类充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陕西智慧车 联网平台应开放相应的查询和管理权限,为省市政府部门提供信 息服务和决策依据。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六条各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 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 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单位 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 以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配建的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 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

4、、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 施体系。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 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 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 管线和配电容量的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在已建住宅 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 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第八条充电设施建设要确保充电设施自身安全运行和不妨 碍其他安全设施。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 位、人民团

5、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 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申请办理 备案手续。除建设大型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外,建设充电 设施无需提供可研报告等资料。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简化 办事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第十一条简化建设审批程序。(一)在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 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需提交供用电协议和 建筑物产权方或物业管理方的意见。(二)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 省内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 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三)新建单独占地的

6、 集中式充换电站,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四)不对外营运改为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 需在当地县级发改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五)因充电场站设备 改造升级,充电桩建设数量(含快慢充电桩比例)与原备案文件 不一致时,以验收时的总数量和快慢充电桩比例为准,不再另行 备案。第十二条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利用加油(气)站辅助 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的。第十三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验 收和监管。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工作,将配套电网建 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按照产权分界原则确

7、定充电设滋 受电及接入系统工程投资划分。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的产权分界 点为充电站(桩)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专用变压器(控制箱) 由充电设施建设方投资。从产权分界点到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由电 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自用充电设施 就近接入,由物业公司或电网公司提供接入条件。如需要电力扩 容,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运营企业向电网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 续。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建筑和 设施设备的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 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线 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

8、统一全省充电设施标识。省内所有公共、专用充电 设施,实行统一的“电动陕西、绿色出行”标识规范。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含有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电力供应及其相应服务。(二)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自有或委 托接入的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 进行采集和存储,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 据输出接口。(三)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 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四)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资格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市 发改委汇总报省

9、发改委,省发改委在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同步向 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通过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验收,具体验收部门由各市自 行确定;(二)租赁的运营场地,租期不少于三年;(三)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三年,期间运营企业不得 将充电设施转包给未按本办法备案的其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第十九条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 或三年后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 在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取

10、消其备案:(一)将充电设施转包给未按本办法备案的其他充电设施运 营企业的;(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 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的;(三)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所用权人应将充电信息数据 接入所在省级智慧车联网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第二十二条鼓励具备条件和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 公众开放,其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参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执行。第二十三条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 专用标示。对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车辆,产权管理部门(或 相关管理部门)应配合充电专用车位的

11、所有权人,给予通知提醒、 挪车处理,或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 费两项费用。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标准。第二十五条对需与合作单位结算电费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可由供电部门向充电设施运营合作单位单独申请核减充电设施使 用电量,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单独结算电费。第二十六条对于符合本办法建设的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 施并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的,按照国家奖励政策和有关要求, 由相关部门及各地制定具体支持政策和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 根据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适时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征求意见表序号章节意见内容修改理由原内容建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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