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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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 20041 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提高依 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更好 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 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一)涉及到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 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號;(-)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四)其

2、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 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条 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科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 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职能科室具体承办。第六条 承办职能科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 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 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七条 承办职能科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 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 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

3、合理 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第八条承办职能科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 事项进行咨询论证。第九条承办职能科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 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 见。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职能科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 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 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有关 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

4、事项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我局在做出重大行 政决策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 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二)涉及不同利益群众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三)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 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六条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提交 局长办公

5、会议进行审议。第七条对需要举行听证的,承办职能科室应当提出举行重大 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并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拟定听证方 案,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听证目的和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 条件、产生方式及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听证会由承办职能科室负责召集、主持。会议规模和 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 代表不得少于10人,上限不超过3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 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 一定比例。第九条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 发布听

6、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 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 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第十条 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形 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 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如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 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 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 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行政

7、措施制定和实施前,承办职能科室 应主动开展合法性审查,及时向局宣教科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 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 是禁止性规定;(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 料;(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第三条局宣教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自受 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根据实际需要, 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审查工作:(1)征求和咨询区法制机构、上 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等部门意见;(2)可

8、征询法律顾问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第五条法律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它问题。第六条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经审查后提交局 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第一条为完善我局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集体决策的民主性、 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 它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在

9、局长 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下,按照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行政事项进行 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参照重大行政 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确定。条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第五条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会议的局长 或副局长做出如下决定:(一)通过;(二)原则通过,委托分管领导要求决策承办职能科室对个别 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决定;第六条局人秘科应做好重大决策决定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

10、人、出席人员、缺席人 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等基本情况;(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局长或副局长的决定。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 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 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 中,负责决策评价的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 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和 终止的活动。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11、范围,参照重大行政决策听取 意见制度确定。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 的原则。第五条局人秘科结合督查督办和年度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决 策承办职能科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决策承办职 能科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同 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分析。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决策的实號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六)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七)

12、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第七条 承办职能科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旋情况评价的实號, 可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运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 个体和群体访谈方法、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信息;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整理信息;成本 效益统计和抽样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 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完成,应形成总体评价报告,对决 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说明,并对以后决 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第九条我局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 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3、六)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我局及所属具有公 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决策过程中, 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管理权 限予以追究。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错误包括以下内容:(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二)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三)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 作的;(四)决策人或决策执行机构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 施加以纠正的。第六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 追究。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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