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 ,君主专制反较,君主专制反较 改革之前更盛改革之前更盛“剿抚并用”,是传统帝国惯用的政治手段,清廷在 1908 年也不例外在上述 一系列针对民意的的严厉镇压之外,1908 年 8 月,朝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和《九年筹备立宪清单》,希望以此安抚民意,缓和压力但也恰恰是这份《钦定宪法大纲》,彻底暴露了清廷心目中的“立宪”是个什 么样子《大纲》全文不长,照录于此: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1908 年)君上大权君上大权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 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 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 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议院 不得干预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制定常备兵额, 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臣与认受使臣之权。
国交之事,由君上亲 裁,不付议院议决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思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 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 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 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 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一、在议院闲会时,遇有紧急之事, 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 院协议 十二、 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议院不得置议 十三、 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议院不得干预附:臣附:臣 民权利义务民权利义务( (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 十四、 臣民中有舍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十五、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 其自由十六、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十七、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十八、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十九、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二十、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二十一、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二十二、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大纲》全文完)整个《大纲》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君上大权”,此部分通篇均是“议 院不得干预”、“ 不付议院议决”、“ 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皇权甚至于比 立宪之前还要强大,立宪之本意是限制皇权,如此搞法,这算什么狗屁立宪? 第二部分是臣民的权利义务,其中第二条貌似给予了民众言论、著作、出版及 集会、结社的自由,但其前缀是“于法律范围以内”,而那些法律是什么样子, 前文已经有详细叙述——民众有言论自由,但禁止学生、绅商“干预国家政治” ; 民众有著作、出版的自由,但《大清保律》有“内容事先检查制度”;民众 有“集会、结社的自由”的自由,但《集会结社律》可以取缔任何让朝廷不爽 的社团和集会——越改越专制,这才是改革的真相。